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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8 20:43
写作核心提示:
这里提供一篇关于药店自我鉴定的范文(约200字),并附带写作注意事项:
"药店自我鉴定范文 (约200字)"
本药店始终秉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致力于为顾客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学服务。店内药品管理规范,严格执行GSP制度,确保药品质量。药师团队专业负责,能够耐心解答顾客咨询,提供用药指导,保障合理用药。我们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努力提升顾客满意度。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完善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健康保驾护航。
"写作注意事项:"
1. "明确主体:" 自我鉴定是“自我”的总结,要使用第一人称(“我”或“本药店”)。 2. "突出重点:" 简洁明了地概括药店的核心优势和服务特点,如药品管理、药师专业、服务态度、顾客满意度等。 3. "语言规范:" 使用书面语,表达要专业、客观、积极。避免口语化和过于主观的描述。 4. "结构清晰:" 可以分为现状描述(已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和未来展望(未来的努力方向)两部分。 5. "字数控制:" 严格控制在200字左右,言简意赅,避免冗余信息。 6. "体现行业特点:" 结合药店的工作性质,强调“安全”、“专业”、“
“香港百年配方”
“香港国医直销”
“香港1000+药房热销同款”
……
近期
网络销售平台涌现出大量标注
“香港正品”“老香港牌子”
“香港大药房”字样的产品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
这些产品并非香港本地制造
而是由内地企业生产
......
产品宣称“香港百年配方”
顾客索要百年品牌证明
却被客服秒退款
6月18日,记者在某购物平台一家名为“全球保健药品代购”的网店看到,一款氨糖润骨膏广告宣称:
“香港百年配方”
“运动员养护关节的秘密”,使用该产品可“当天缓痛,7天绝痛,腿没断都能救”,并拥有“1万+权威论文支撑、3万+实验配方调配、5万+临床功效测试”
“香港国医研究院投入数亿元研发资金,历经7年,研发出属于国人的氨糖润骨膏”
标注了“正品香港大药房”“182年老品牌,帮助100万+疼痛者摆脱各种关节困扰”字样
记者注意到,该商品还标注了“屈臣氏药房”“万宁药房”等5家香港药房为销售渠道。
6月20日,香港消费者陈女士向记者表示,她走访了香港屈臣氏药房、万宁药房、国城大药房等上述产品广告标注的销售渠道,均未发现该产品或同款产品。经询问,药房工作人员均表示并未销售过该款氨糖润骨膏。
记者看到,氨糖润骨膏商品详情页仅标注了品牌名称“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并无其他商品信息。网店页面也未明示产品生产厂家、产地的信息。记者花费23.8元下单购买后,看到该网店经营主体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婉若百货店,该店于今年3月注册成立。
6月22日
记者收到了
寄自广东省东莞市的
这款产品
外包装显著标注“香港国医研究院”“香港政府注册正品正货保障”字样;
侧面文字极为细小,经辨别,该产品监制方为香港国医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南阳博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达标证为豫健用生(2024)第0081号,产品达标证为豫健用品(2024)第0991号;
使用人群为“适用于四肢关节不适、颈椎、腰椎不适等亚健康人群”;
值得注意的是,包装内仅一瓶膏药,并无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企查查数据显示,香港国医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注册成立,是一家私人公司。南阳博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河南省南阳市,于2021年7月注册成立。
记者随即与“全球保健药品代购”客服联系,询问该产品为何厂家在河南。客服回复称“产品是内地引进,代工生产。”记者要求对方提供“182年历史,帮助100万+疼痛者”的证明,客服回复无法提供,并称已为记者申请仅退款,无需退货,随后发来仅退款的链接,全额退款。
记者查询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药监局的官网,均未查询到标称豫健用生(2024)第0081号、豫健用品(2024)第0991号的产品,经咨询得知此类保健用品无须行政审批即可上市流通。
网售“香港老字号”产品
多产自内地
客服称“香港大药房”仅为品牌名称
记者调查发现
在网络上
类似宣称“香港老字号”的产品
比比皆是
姜萃堂大药房旗舰店
在该店,记者看到多款标称香港老牌的产品。一款“断痒膏”产品外包装显著标注“香港大药房”,下方小字“某某有限公司”字迹模糊,无法辨识。其广告宣称“香港老字号”“百年品牌地道药材”等,宣称“闪电止痒王 用完没痒迹”,适用“72种皮肤痒”。
广告列举了郭奶奶用后20年皮癣不痒、李同学3年皮癣治愈不反弹、王先生2个疗程痊愈等案例,同时配有用前用后的效果对比照。在该商品参数页面,仅有品牌、包装方式、净含量、保质期、贮藏条件等信息,并无厂家厂址、产品原名等。
记者下单收到产品后,发现其实际名称为皮肤保健膏,生产企业是南阳鸿鹏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河南省南阳市。产品标注“保健作用:缓解皮肤不适,促进健康”,生产达标证为豫健用生(2024)第0024号,产品达标证为豫健用品(2024)第0983号,外包装上标称可在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产品备案信息查询中心查询。记者调查发现,该查询中心经营主体是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6月23日,记者与姜萃堂大药房旗舰店客服联系,对方承认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单位都是南阳鸿鹏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大药房”仅为品牌名称。当问及外包装“香港大药房”下方“某某有限公司”的具体字样时,对方表示因字体太小,自己也不清楚。针对“香港老字号”“百年品牌地道药材”等广告内容的质疑,客服避而不答,仅反复强调“香港大药房”是品牌名。
记者查询到,姜萃堂大药房旗舰店经营主体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九芝堂芝元堂大药房,于2023年注册成立,现更名为长沙市芝元堂大药房(个人独资)。
参丹堂大药房旗舰店
该店一款透骨膏标称“香港大药房”“创香港百年老品牌”,宣称可适用风湿类风湿、腰间盘损伤等16种疼痛,支持全身通用且能快速缓解。
记者下单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实际名称为黄辅堂牌草本抑菌乳膏,生产厂家为石首市帝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厂址在湖北省石首市经济开发区,产品使用范围为适用于皮肤抑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为鄂卫消证字(2022)第0030号,品牌方为香港大药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
如何看待
“香港大药房”类宣传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香港大药房”的企业近200家。
为什么这么多品牌方
要去香港注册公司?
福州宗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经理告诉记者,香港注册公司的流程相对简化,条件较为宽松,只要公司名称合规就可以注册成功。
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顾问张经理告诉记者,上述透骨膏外包装上标注的“香港大药房”只是品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商家在包装设计中刻意突出这5个字。事实上,内地商标注册规定中仅允许图案类商标注册,且图像中不得包含“香港大药房”中文字样。
记者从河南省营养保健协会官网获悉,保健用品生产销售者应遵守《广告法》,标签、小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夸大宣传疗效。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官网显示,该研究会会员使用的证书编号不是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文号,只作为采用该会团体标准的单位使用证明,不作为其他使用。
6月19日,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发布《关于规范保健用品包装标签的警示》,要求所属会员全面自查产品名称、产品说明、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等内容,确保与《团体标准·保健用品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完全一致,严禁擅自修改或夸大宣传。
记者/张文章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再厉害的咳嗽,记牢一个小药丸就够了,止咳还化痰”“知道的人不多,因为利润低,药店通常不会告诉你,医生才了解”……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现,一批标有官方认证医生身份的账号,频繁使用类似话术发布医学科普视频,集中推荐某款“神药”。
这种通过视频引流后再通过软广、橱窗形式带货的模式,在医生自媒体账号中并不少见。更有甚者,部分认证医生账号为快速引流,内容方向“跑偏”,将两性健康作为流量突破口,借用“擦边”话题吸引关注。
医生账号科普引流是否应有边界?带货推广商品是否合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中臣。
记者:当前涉医学自媒体账号问题频发,如跨专业科普大量存在,涉性问题、擦边软色情、虚构夸大病例成重要引流手段,引流后即带货等。这些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郑中臣: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执业医师通过自媒体科普已成趋势。然而,部分账号乱象严重,不仅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跨专业科普,在涉及生殖健康、两性疾病等专业领域时,更常采用夸大病情、模糊诊断标准等手段,甚至辅以性暗示博取流量。待粉丝积累后,便转向商业化运营,通过软性植入、直播带货等形式违规推销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
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罚款、封号)、行业惩戒(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医生跨界带货是否违反医师法“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规定?
邓利强: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借助医学专业背景或医务人员身份影响消费者。医师职业承载公益责任与社会信任,必须隔绝商业侵蚀。在工作期间或以医院、医师身份带货,明确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规定。即使业余时间以个人身份直播带货,也需遵守严格限制:
不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产品;直播身份不得与医院挂钩,禁止利用职业、职务或医院名称推销,否则损害职业及行业公信力;警惕变相推销,如暗示“有某方面问题,不妨试试××药物”,尤其针对独家产品,仍属违规。
郑雪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相关整治文件,如2022年、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也重点要求严肃查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直播带货,打击假借医学科普“引流”“带货”等行为。此外,具备公职身份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与其职务身份相冲突的营利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职务身份参与直播带货。
医师若在互联网进行直播带货,其直播身份不能与医院挂钩,且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直播带货。若医师在直播中明示或暗示其医疗机构职务如“某医院医师”,则其行为属于以职业身份带货,应当严格禁止;若下班后仅以“张三”“李四”等普通自然人身份开展直播,且全程不提及医生职业、不展示医疗资质、不利用医学背景增强商品可信度,则属于个人行为。
个人直播带货应当合法合规开展,遵守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的商品须具备生产许可、质检报告等资质证明,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选品时需查验商家资质(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等),禁止虚假宣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直播平台规则。
记者:实践中存在仅具医学背景的非认证人士发布医疗科普或直播,甚至部分认证“医生”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不到有效注册信息。这种身份“模糊性”危害何在?
郑中臣:在医疗科普领域,身份认证的“模糊地带”带来严峻法律风险,更直接侵害大众健康权益。非执业人士冒充医生身份科普,违反医师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身份不明的“医生”可能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带货、变相诊疗或推销违规产品,严重威胁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甚至生命安全。
记者:如何规范互联网涉医账号的科普、直播及带货行为?
邓利强:在遵守法律红线的基础上,医生可以进行直播,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禁止诊疗过程直播,否则侵犯患者隐私,影响医疗安全,违反民法典、医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职业道德。
严禁直播推广医药产品及医疗器械。医疗行为核心是患者健康,非商业利益。推广行为涉及利益输送风险,异化职业公信力,违反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
内容须客观真实,杜绝夸大误导。医疗信息关乎生命健康,夸大疗效、制造焦虑会导致公众误信、延误治疗甚至造成损害,削弱行业公信力。科普必须坚持科学、真实、客观,遵守医师法、广告法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郑中臣:规范互联网涉医账号的科普、直播及带货需构建“平台—医生—政府—公众”四方共治模式:平台严把资质与内容审核,加强对发布医疗科普内容者的身份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账号进行信用评级,对存在问题的账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限制其发布内容。
医生须严守法律与伦理红线,明确区分科普与商业行为。政府须加强跨部门协作执法,形成“监测—处置—曝光”全链条监管。公众须提升信息辨别能力,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权威科普信息。(记者孙天骄 见习记者丁一 实习生张茗)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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