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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活动方案编制》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11 18:42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活动方案编制》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活动方案编制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精雕细琢,运筹帷幄:活动方案编制作文注意事项"
活动方案,是活动成功的蓝图与导航图,是连接活动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关键桥梁。一份高质量、可落地的活动方案,不仅能明确方向、整合资源、指导行动,更能有效规避风险、提升效率。因此,在编制作文活动方案时,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目标,有的放矢"
"核心目标清晰化:" 首先要精准界定活动的核心目标。是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加强客户关系、进行团队建设,还是传递特定信息?目标必须具体、可衡量、可达成、相关性强且有时间限制(SMART原则)。 "目标受众精准定位:" 深入分析活动面向的目标人群是谁?他们的需求、兴趣、行为习惯是什么?这将直接影响活动内容、形式、宣传策略和场地选择等。 "预期效果量化评估:" 基于核心目标,设定可量化的预期效果指标,如参与人数、媒体曝光量、销售额增长、满意度评分等,以便后续评估活动成效。
"二、 内容为王,形式多样"
"活动主题鲜明独特:" 主题是活动的灵魂,应紧密围绕核心目标,力求新颖、有吸引力,能够快速抓住

十五运会将迎倒计时100天!广州赛区火炬传递路线已在规划

南都讯 记者汪雅云7月28日,在十五运会倒计时100天即将来临之际,“走进湾区 走近全运”媒体联合探访活动举行,全面展示了广州赛区筹备工作。广州赛区在竞赛组织筹备方面采取了哪些创新举措,推动赛事筹办?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广州赛区竞赛和群众体育部部长助理马红建介绍了相关情况。

十五运会U16女足赛在广州举行,决赛当天中场休息时有英歌舞表演。南都N视频记者 黎湛均 徐杰 摄

据介绍,广州赛区始终秉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的办赛理念,落实“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全面贯彻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组委会、省执委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高效、整体推进。

一是一体推进聚合力。合并竞赛部、群众体育部为竞赛和群众体育部(反兴奋剂工作部),一体推进十五运会14个竞体项目、3个群众比赛项目共162个小项筹办。同时,为更好实现“两个运动会同样精彩”的办赛目标,由竞赛和群众体育部(反兴奋剂工作部)承接残运会9个残奥聋奥项目及3个大众项目,确保竞赛组织资源充分集中,两个运动会竞赛组织筹备工作同步推进。

二是三维联动全覆盖。遵循“以竞赛为中心、以场馆为基础、以属地为保障”原则,统筹11个省属场馆、19个市属、区属场馆的竞赛筹备,按项目布局精准分配任务,联动市执委会场馆运行部,协同24个比赛场馆、6个训练备用场馆及8个属地行政区,形成“部门+场馆+属地”三维协同网络,确保筹备工作无死角、全衔接。

三是清单管理抓落实。细化部门212项任务清单,按时间节点启动186项,完成107项,各项筹备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编制重点专项工作16项、重点领域工作计划25项,推动各项工作责任实现“三个固定”,即固定人员、固定工作、固定责任;明确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场馆业主单位及运行团队,推动责任下沉,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直达“最后一公里”。

四是聚焦重点强突破。落实反兴奋剂工作要求,推动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19个检查站建设验收,招募培训18名副站长;打造全民健身“示范窗口”,初步优选天河体育中心、二沙岛体育公园2个体育惠民工程观摩点;以“老城市新活力”“湾区共融”主题规划十五运会两条火炬传递路线,以“千年商都新活力”为主线,规划一条残特奥会火炬传递路线。通过“整合推进+协同联动+清单管理+关键领域突破”,为后续筹备各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025年上半年,广州成功举办了一项十五运会正式比赛和7项测试赛,积累了实战经验。下半年,竞赛和群众体育部(反兴奋剂工作部)围绕竞赛组织重点工作还有哪些工作安排或举措?

马红建表示,“2025年下半年,竞赛和群众体育部(反兴奋剂工作部)将持续贯彻落实好国家体育总局、组委会,省、市执委会的重要部署要求,抢抓时间节点、把握关键环节、强化指导落实,全面统筹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竞赛组织、火炬传递和体育惠民工程观摩等重大活动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安全精彩、圆满收官。”

据介绍,一是协同攻坚,凝聚赛事保障强大合力。严格按照组委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各项目专家办赛要求,协同做好各竞赛项目竞赛器材配置、安装和调试等竞赛组织重点工作,协同各项目赛事技术官员抓好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接下来的28个项目正赛和18项测试赛的规范组织。全面对接落实接待、安保、医疗、交通、志愿者等综合保障服务,积极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确保赛事精彩圆满。

二是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办赛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安全办赛要求,编制竞赛组织领域安全防范通用政策,指导各项目竞委会编写竞赛工作应急手册,抓好风险防控应急演练,提升赛事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沟通,协助组委会、省执委会,赛事技术官员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切实维护赛事公平、公正。

三是文化赋能,打造火炬传递城市名片。强化赛会侧与城市侧协同,构建横向沟通顺畅、纵向协调有力的指挥体系,完成火炬传递线路专家论证和报批,编制火炬传递各专项工作方案,设计火炬传递脚本。严格选拔火炬手,精心设计仪式节目和传递展演,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火炬传递。及时跟进落实组委会对广州体育惠民工程观摩项目的选点意见,做好观摩项目展示效果提升和督导检查,完成体育惠民工程观摩活动实施方案编制、执行服务采购,组织实施好观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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