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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什么是院外活动》,(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13 10:57

手把手教你写《什么是院外活动》,(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院外活动作文及其注意事项的作文:
"拥抱多彩世界,笔绘院外活动"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这句古老的智慧,深刻地揭示了理论学习与实践体验相结合的重要性。在校园这片知识的沃土之外,广阔的世界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舞台——这就是“院外活动”。参与院外活动,不仅能让我们的书本知识得以应用和检验,更能让我们走出象牙塔,接触真实社会,锻炼综合能力,拓宽视野格局。然而,要写好一篇关于院外活动的作文,记录下这些宝贵的经历,并从中提炼感悟,同样需要技巧和注意。那么,在动笔之前,我们应该关注哪些事项呢?
"首先,选材要真实具体,避免空泛。" 院外活动作文的核心在于展现真实的体验和感受。与其泛泛而谈“活动很有意义”,不如聚焦于一次具体的活动,比如一次社区志愿服务、一次户外考察、一次社会实践或一次体育比赛。在作文中,要善于运用细节描写,将活动的过程、场景、人物以及你自己的心理活动具体生动地呈现出来。例如,可以细致描绘你参与社区清洁时的汗水与脏污,或是观察自然时的心旷神怡,或是团队合作中遇到的困难与解决方法。真实的细节是让读者感同身受、信服文章的关键。
"其次,立意要深刻独特,避免流于

安全保障义务中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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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框架下,“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认定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法律定义、认定标准及实践场景展开分析:

一、“公共场所”的认定


“公共场所”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场域之一,其认定需结合开放性、公共性、不特定性三大核心特征:

1.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界定

虽然《民法典》未直接列举“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但结合《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及司法实践,公共场所通常指对社会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停留或使用的场所,其功能具有公共服务性,且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 认定标准

  • 开放性与公共性:场所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非仅针对特定群体或内部人员),例如商场、车站、公园、景区、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学校(部分区域)等。
    例外:若场所虽对外开放,但仅对特定会员(如高端会所)或内部人员(如企业封闭厂区)开放,则一般不认定为“公共场所”。
  • 日常经营性或公共服务性:场所通常用于满足公众日常需求或公共服务(如购物、交通、娱乐、教育等),而非临时或私密空间。
  • 管理责任的明确性:场所需有明确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如商场的管理公司、车站的运营单位),且其职责包括维护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典型场景示例

  • 经营性场所: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电影院、KTV、健身房等;
  • 交通枢纽: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等;
  • 公共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教学区、操场等)、图书馆、博物馆、公园、景区、体育场馆(如足球场、游泳馆)等;
  • 其他公共空间: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街道(特定情况下,如举办临时活动时的街道)等。

二、“群众性活动”的认定

“群众性活动”是指由组织者发起、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的非日常性、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其核心在于“群体性”“组织性”和“非日常性”,需与日常经营性活动区分。

1. 法律定义与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强调“组织性”和“群体参与性”,即活动由特定主体(组织者)策划、安排并实施,参与人数较多且不特定(或虽特定但规模较大)。

2. 认定标准

  • 参与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广泛性: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群体(如促销活动的消费者、演唱会的购票观众、庙会的过往行人等),而非仅针对特定成员(如公司内部年会)。
  • 组织性与规模性:活动需有明确的组织者(如主办方、承办方),且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场地、资源安排(如场地租赁、人员疏导、安全预案等);规模可大可小,但需超出“日常性”范畴(如小区内临时举办的露天电影、商场外的促销演出)。
  • 非日常性:区别于场所的日常经营行为(如商场正常营业),群众性活动是临时性、专题性的(如演唱会、庙会、展会、公益讲座、体育比赛等)。

3. 典型场景示例

  • 文体活动:演唱会、音乐节、运动会、马拉松比赛、戏剧演出、展览(如艺术展、书展)等;
  • 节庆/民俗活动:庙会、灯会、龙舟赛、烟火晚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 商业推广活动:商场促销、新品发布会、户外展销会、街头路演等;
  • 公益/社会活动:慈善晚会、公益讲座、志愿者活动、社区大型集会等;
  • 其他群体活动:大型考试(如高考、考研)、招聘会、宗教活动(如寺庙法会)等。

三、“公共场所”与“群众性活动”的关联与重叠

实践中,“公共场所”与“群众性活动”可能存在空间重叠,即群众性活动在公共场所内举办(如在商场内举办演唱会、在公园内举办庙会)。此时: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的运营方)需对场所本身的安全负责(如设施安全、消防通道畅通);
  •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对活动本身的安全负责(如人员疏导、应急措施、风险提示)。
    二者可能承担
    双重安全保障义务,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损害,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法院在认定“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时,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 1.场所/活动的开放程度:是否允许不特定公众自由进入或参与;
  2. 2.管理主体的明确性:是否存在实际的管理者或组织者,且其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3. 3.风险的潜在性:场所或活动是否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风险(如人流密集、设施复杂、活动高风险等);
  4. 4.社会共识:是否符合社会一般认知中对“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界定(如临时摆摊的夜市通常被视为公共场所,而家庭内部的聚餐则不属于)。

总结

“公共场所”的认定核心是开放性、公共性和管理责任,“群众性活动”的核心是组织性、群体参与性和非日常性。二者共同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场景,实践中可能重叠(如公共场所内的群众性活动)。明确二者的边界,有助于准确锁定责任主体(管理者或组织者),并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它们有何不同

公众聚集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明确区别的概念,相近的字面意思很容易让人蒙圈,究其核心本质,主要体现在“聚集的本质”和“空间的核心功能”上,同时存在部分场景交叉,以下对二者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概念定义与法律依据
1. 人员密集场所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定义为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 核心特征是强调营利性、开放性和服务公众的属性。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核心性质与特征
(一) 人员密集场所的核心性质 其本质是以人员聚集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与社会活动空间载体,具体体现为: 1. 公共性:其服务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具有开放或半开放性如商场、车站、医院等,是社会成员参与公共活动的基础场景。
2. 聚集性:人员在特定时间、空间内集中是其最核心的属性,脱离“人员密集”这一特征则不再属于此类场所。
3. 功能性:承载特定的社会需求,如交通枢纽、商业场所、教育机构、文体场馆等,是社会运转的重要节点。 (二)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特征 基于核心性质的前提下,其外在表现呈现不同特征: 1. 人员特征
密度高且波动大,常态下人员密度显著高于普通场所,且随特定时间,如节假日、上下班高峰、举办活动而产生剧烈波动。
流动性强,除学校、工厂等部分场所外,多数场所人员停留时间短、进出频繁如车站、医院等场所日均流量较大。
构成复杂,人员年龄、职业、行为习惯等差异大,因而素质参差不齐、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很大区别。
2. 空间特征
封闭、半封闭为主,该类场所多为室内或有顶棚的围合空间,如体育馆、电影院等,自然通风、采光受限,依赖人工系统空调、照明。
功能分区复杂,常包含主活动区,如展厅、教室、辅助区、通道等,部分场所存在狭窄通道、隐蔽空间等设计。 设施密集,集中分布大量公共设施及功能性设备。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核心性质与特征 (一) 公众聚集场所的核心性质 该类场所本质是供公众自愿聚集、开展特定社会活动如消费、娱乐、社交、公共服务等的开放性公共空间”,核心属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 自愿性:人员聚集基于自主选择,如去商场购物、去剧院看演出,而非强制如去工厂车间工作、去学校教室学习的聚集具有一定强制性。
2. 活动特定性:空间功能与特定活动强绑定,如餐厅服务于餐饮、体育馆服务于运动,聚集行为围绕活动目的展开。
3. 开放性与公共性: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需登记的场所仍属开放范畴,如博物馆,是社会交往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二) 公众聚集场所的主要特征
基于核心性质,其外在表现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 人员特征
聚集目的明确,人员因特定活动如消费、娱乐、办事等进行聚集,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其 构成以“参与者”为主,除少量工作人员外,绝大多数是主动参与活动的公众,年龄、职业虽复杂,但行为逻辑与活动场景匹配。
2. 空间与功能特征
场所的功能适配活动需求,空间设计围绕核心活动展开,设施配置服务于活动体验。且 开放性与流动性高,出入口多且便捷,内部通道设计便于人员流动,封闭性弱于生产场所。
四、消防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
1. 公众聚集场所
专项法规主导,以《消防法》第十五条为核心依据,要求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面积≥300㎡的场所强制办理,300㎡以下可自主选择。例如,商场、KTV等需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运营。
活动审批前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涉及临时搭建、电气设备等需额外审批。
2. 人员密集场所
综合法规覆盖,除《消防法》外,还需遵循《安全生产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例如劳动密集型企业需符合工业安全标准,医院需遵守医疗场所消防专项要求。 不同类型场所适用不同标准,如学校需符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需兼顾文物保护要求 。 五、二者总结
1. 包含关系:公众聚集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商业性子类。
2. 核心区别: 人员密集场所——以人员密度和疏散风险为核心,范围更广; 公众聚集场所——以商业开放属性为核心,需前置审批。
简言之,公众聚集场所是“因活动而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是“因职能而存在”。如 一家商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也必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但一所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因其非营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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