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58原创网网

如何写《自我鉴定政治条例》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15 00:13

如何写《自我鉴定政治条例》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注意事项"
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是组织或单位对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形式。写好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紧扣主题,突出政治性"
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的核心是“政治”,因此必须紧扣主题,突出政治性。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纪律。要避免空谈理论,要将理论与自身实际相结合,展现自己在政治上的清醒认识和坚定立场。
"二、 内容真实,客观公正"
自我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可靠,反映本人的实际情况。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和成绩,也要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避免夸大成绩,掩盖缺点,更不能弄虚作假,编造事实。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用具体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三、 结构清晰,层次分明"
自我鉴定政治条例作文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开头要简明扼要地概括自己的基本情况,并点明写作目的。主体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涉邪教处分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于1997年发布试行,2003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从2003年后,20年中进行了三次修订,这三次修订都是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一是从2003年起在时隔十二年后的2015年作了第一次修订;二是在时隔三年后的2018年作了第二次修订,三是在时隔五年后的2023年作了第三次修订并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通过三次修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从严治党、反对腐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分则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本文侧重介绍的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涉邪教处分条款的修改及该条文序号调整情况。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严重侵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纪律。为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必须将党员涉邪教处分纳入《条例》,《条例》从1997年试行及2003年正式施行时就规定了对涉邪教党员的处分,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现从涉邪教条款的修订来解读对党员涉邪教的处分情况。

1997年2月27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该试行《条例》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其中的第二编分则第六章“政治错误”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3年12月31 日中央正式发布并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充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15年修订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18年修订并于2018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条,对涉邪教条款仍安排在第二编分则的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其条数调整为第五十九条,文字没有做任何改动。

2023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于19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涉邪教条款仍排在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其条款从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文字也没有做任何改动。

从《条例》的试行到正式施行以及十八大以后的三次修订情况看,涉邪教处分条款有以下修改:

一是涉邪教处分条款虽然从1997《试行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改为第四十九条,以后在三次修订中分别又调整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但该条均排在党的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的第二编分则第六章中,1997年《条例》第六章为“政治错误”,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第六章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条例》第六章改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2018年和2023年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均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政治错误”到“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再到“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文字表达更完整准确规范。

二是1997年试行《条例》只是规定了反动会道门,以“会道门”囊括“邪教组织”,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才在会道门之后首次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这如同我国《刑法》一样,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是在第二编分则的第一章“反革命罪”的第九十九条中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在“会道门”之后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这是“邪教组织”一词在我国重大法律文献中的首次出现。1999年我国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从此开展了长达25年的反邪教斗争并取得重大胜利,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也随之在涉邪教条款中增写了“邪教组织”一词。

三是2003年《条例》对涉邪教处分规定为“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涉邪教处分条款中的“领导”一词改为“参加”,词义和词语涵盖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加大了对涉邪教人员的处分。从2015年修订的《条例》到2018年修订、2023年修订,涉邪教条款的条数虽然分别调整为第五十、五十九、六十六条,但三款文字已经定型,再未做改动。

四是1997年试行《条例》在党的五类处分中只是规定了四类处分,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增加了“留党察看”,使党的五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都规定在涉邪教处分条款中。

五是1997年试行《条例》的涉邪教处分条款没有分款,从2003年正式施行的《条例》至2023年修订的《条例》均分为三款,分别对不同情节的涉邪教人员作出不同的处分。同时,为教育挽救不明真相的涉邪教人员,第三款规定为“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体现了我国对涉邪教人员“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的政策。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也有利于我们有效开展反邪教斗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就是维护党的尊严,是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徽党旗的基础主干法规,是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已有好做法,吸收实践新经验,对党徽党旗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大宣传力度,把党徽党旗知识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党徽党旗的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来源:央视新闻、共产党员微信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热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