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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风险社会读书笔记》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16 23:14

3招搞定《风险社会读书笔记》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风险社会”的读书笔记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内容充实、逻辑清晰、见解深刻:
1. "明确核心概念与作者观点 (Clarify Core Concepts and Author's Views):" "理解“风险社会”:" 首先要准确把握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等人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核心内涵。这通常指现代社会从“危险”(Gefahr,传统社会,由自然、权力中心等造成)转向“风险”(Risiko,现代社会,由人类自身的科技发展、经济活动等非对称性知识造成)的转型。 "梳理作者论点:" 清晰梳理贝克在《风险社会》、《世界的风险社会》等著作中的主要观点。例如,风险的社会化、客观性、非对称性知识、不可逆转性、全球化风险、生态风险、生活方式的政治化等。准确引用或转述关键论断。
2. "深入分析与批判性思考 (In-depth Analysis and Critical Thinking):" "不仅仅是复述:" 读书笔记不是原文的简单堆砌。要对核心概念和作者观点进行分析,理解其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如社会理论、生态学等)。 "联系现实:" 将书中的理论观点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风险现象联系起来。例如,气候变化、核能安全、食品安全、

【读书笔记】《科技创新风险的刑法规制——以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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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文章作者: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扬,安徽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25年第5期,第10页-20页,共11页;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利益衡量视角下刑法规制尖端网络技术问题研究”成果论文。

摘要:在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刑法同时呈现出对科研行为入罪过度和对科技成果转化保护不足的悖反现象。前者体现在预防性立法扩张了科技研发行为的法益侵害外延,以及从严性司法混淆了科研经费管理涉及贪污罪的情节认定;后者表现在专利犯罪立法过分限缩构成要件的成立标准,从而致使司法实务极少适用假冒专利罪。对此,刑法需要对科技研发行为扩张入刑观、科研经费管理从严入罪说、科技专利侵权民刑救济论等既有观点予以反思。科研自由原则要求对科技研发行为涉及的罪名增加涉科技伦理审查的构成要件,排除不具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实质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利益衡量原则要求廓清“公务”“公共财产”的外延以限缩贪污罪之适用,全局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区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与贪污犯罪;公益保护原则下的科技创新专利保护机制则要求刑法应对假冒专利罪进行构成要件扩张、增设第二档法定刑以及增设侵犯专利权相关罪名。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科研自由;公共利益;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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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观点省思,三是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理念纠偏,四是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应然进路,五是结论。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作者通过贺建奎非法行医罪案、褚健贪污罪案和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呈现出了科技研发行为入刑过于扩张、科研经费管理入罪缺乏限定、科技创新专利刑法保护不足等问题。在当前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大背景下,“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是核心主旨。法学领域中,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范为科技发展提供指引与保障,但这些多属私法或软法领域,对于刑事犯罪内容提及甚少。由于中国未采用附属刑法立法体例,科技领域刑事犯罪的具体规范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然而,科技研发行为易突破既有罪名构成要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也常涉及贪污犯罪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缺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犯罪类别的规范边界,厘清刑法介入科研活动的立场与态势。

第二部分,针对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观点省思,作者提出三个观点。首先,科技研发行为扩张入刑观之检视。以基因编辑为例,支持入罪的依据包括技术不安全、不重视人类尊严、阶级差距不平等、责任分配不明确。但科技研发对伦理和秩序的挑战并非都等同于法益侵害,现有规定制裁超标,因缺乏与行政法律规范在科技伦理风险规制上的衔接。其次,科研经费管理从严入罪说之反思。作者支持从严惩处科研经费严重违规违纪的观点,出发点是治理乱象,但在打击贪污犯罪从严的背景下,对司法影响的处理矫枉过正。回应舆论型司法难以解决问题,科研经费违法违规并非刑罚力度不足,而是与行政规章衔接不畅,在无实质严重损失时,过分强调秩序法益的舆论化、情绪化司法不利于提高科研容错率,遏制科技创新。最后,科技专利侵权民行救济论之审视。部分观点认为非法实施专利行为仅涉及私主体利益纠纷,不应过多刑法规制,依据是保护专利发展突破域外壁垒及专利侵权对公共利益损害间接轻微。但这些依据有局限性:一是专利权具有公共利益从属性,侵权不仅损害权利人,还破坏市场秩序;二是专利权技术标准壁垒有双向性,既可能被域外垄断,也能保护中国新兴产业;三是专利侵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法益侵害性无本质不同,且专利研发成本和经济价值更高,更值得刑法保护。

第三部分,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理念纠偏。其一,作者指出要明确入刑标准以维护科技研发自由价值。科学研究自由具有较高价值,受法律大力保障,《宪法》也有相关规定。法律应在保障科研自由前提下规范成果应用,而非限制科研行为自由。面对潜在法益侵害风险,刑法介入科技研发行为需满足“快速扩散”和“直接侵害”标准。“快速扩散”指行为有被公众普遍效仿的可能,否则不应入刑,以免背离科研自由原则;“直接侵害”要求考量行为对法益的直接侵害程度,如不同类型的基因编辑和克隆行为,侵害程度差异较大,入罪时需加以区分。其二,衡量优质利益以保障科研经费自主管理。将涉科研经费类贪污犯罪一味从严入罪,会失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损害科研自主权和科技创新的活力。对于广义科研行为涉罪时,应依利益衡量原则,在科研自由和公共利益间确定“优质利益”。法律存在是为社会,个人利益需在不妨害社会公益前提下保障。为维护科研自由,应重视“被允许的危险”,判断科研行为风险是否超出“允许”范畴,如科研经费使用中,若仅为形式违规或科研决策失误,不应将公共利益置于更优先地位。其三,强化刑法介入以实现专利公共利益保护。据相关数据,专利权人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维权比例低,民事、行政救济不足,且专利认定成本高,需刑法等公力救济介入,遵循公共利益保护理念,具体包括公力救济、比例原则、入罪协同等手段。

第四部分,科技创新风险刑法规制的应然进路。首先,立法遏制科技研发行为入刑泛化趋势。对技术研发行为涉及的罪名增加涉科技伦理审查的构成要件,将不具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直接法益侵害危险的科技研发行为排除出构成要件。对于增设“滥用科技罪”的观点,因可能导致构成要件宽泛成为“口袋罪”,更适合作为未来相关罪名章节而非个罪。其次,审慎认定科研经费贪污犯罪构成要件。要厘清“公务”“公共财产”的外延以限缩贪污罪适用。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横向课题的科研行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公务”;横向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高校和科研机构无所有权,不属于“公共财产”,纵向课题因具“公务”属性,经费属于“公共财产”。全局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罪与非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均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需全局认定。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是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基础,在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和实质性财产损失时,应排除在贪污犯罪之外,司法实务需保持审慎态度。最后,扩张刑法规制完善专利犯罪罪刑体系。对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张。将“假冒他人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纳入凭空捏造专利的冒充行为,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表述统一;增设假冒专利罪的第二档法定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后增加对应规定,提高法定刑至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当水平,实现比例原则均衡,同时注重刑罚与行政处罚、重罪与轻罪、主刑与附加刑的衔接;增设“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罪”。参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设立相关条款,同时修改《专利法细则》对应内容以保证入罪协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专利标识罪”,因专利标识无独属性,无需单独设罪,相关行为可包含“假冒专利”。

第五部分,结论。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多法域保障,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对科研行为介入应谦抑,既要为基因编辑等科技研发行为立法松绑,限缩科研经费管理涉及的贪污犯罪司法认定,又要正视对科技创新专利保护的缺位。在司法有法难依时,立法适度扩张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体系、保护专利成果必要。维护科技研发自由、保障科研经费自主管理、实现专利公共利益保护,均需进行利益衡量,确定刑法介入限度,刑法应作出以保障科技创新为第一顺位的价值抉择,推动刑法法益保护内涵更新,反哺科技创新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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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感悟

针对第一部分,作者以贺建奎案(基因编辑)、褚健案(经费贪污)、彭某某案(专利侵权)分别对应“研发入刑扩张”“经费管理入罪泛化”“专利保护不足”三大问题,案例与问题高度契合,增强了论证的实证性。 但是笔者认为可以继续探讨一下问题间的关联性,例如研发入刑扩张与专利保护不足是否均源于“刑法工具主义”倾向,或是否因“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导致。作者提及“假冒专利罪极少适用”,未提供具体数据(如近五年全国假冒专利罪的起诉数量、判决率),仅以案例说明,论证力度有限;对科研经费贪污案的“入罪宽松”缺乏量化分析。笔者认为可增加“问题影响评估”,分析三重矛盾对新质生产力的具体阻碍,如研发入刑扩张导致科研人员“不敢创新”,经费管理入罪泛化导致“不愿投入”,专利保护不足导致“创新无回报”,从后果反推问题的严重性。
针对第二部分,作者针对“扩张入刑观”“从严入罪说”“民行救济论”三种主流观点,逐一指出其缺陷,引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为批判提供理论工具。作者批判“扩张入刑”时,未明确“何种研发行为应当入刑”,对入刑标准的正向界定没有较多内容。笔者认为可以构建“风险分级”理论:将科技风险分为“可容忍风险”(如实验室阶段的技术探索)、“需规制风险”(如基因编辑的生殖应用)、“应禁止风险”(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生物武器研发),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刑法规制强度,为批判“一刀切扩张入刑”提供正向标准。
针对第三部分,作者以“科研自由原则”回应“研发入刑扩张”,“利益衡量原则”回应“经费管理入罪泛化”,“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回应“专利保护不足”,原则与前文问题形成闭环,逻辑自洽,引用《宪法》第四十七条“科学研究自由”作为科研自由原则的上位法依据,强调刑法对科研自由的保障义务,提升了理念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笔者认为作者可以增加协调原则间冲突的内容,当“科研自由”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如某项研发可能带来重大突破但存在伦理风险),明确优先顺位,不单单强调“利益衡量”,形成具体的权衡标准。事实上,可以量化“公共利益损害”指标:如专利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对产业创新的阻碍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为刑法介入专利保护设定明确阈值,避免“公共利益”被泛化使用。
针对第四部分,笔者认为可以对部分建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思考,如“增设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罪”需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但立法修改涉及多方利益协调,文章未分析其现实阻力;“横向课题经费非公共财产”的认定可能与高校现行管理体制冲突,缺乏对制度惯性的考量。对科研经费轻微违规、一般专利侵权,优先适用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仅对“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者启动刑事程序,明确刑行边界,避免刑法过度介入。同时,可设计“科研容错清单”,由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不应入刑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减少“同案不同判”。
针对第五部分,结论重申“利益衡量”的核心地位,呼应引言中的“入罪过度与保护不足”矛盾,强调刑法需以“保障科技创新为第一顺位”,形成“问题-理念-方案-价值”的完整链条。文章没有分析制度完善后的潜在影响(如伦理审查要件是否会增加科研成本、专利罪名扩张是否会导致司法资源紧张),缺乏对方案可行性的后续思考。笔者认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的作用,与刑法形成协同,减少刑法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实现“软规制”与“硬规制”结合。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响应,要求刑法作出以保障科技创新为第一顺位的价值抉择。这代表着诸多教义学的问题具备明确的政策导向,即将并且长期推动着刑法法益保护内涵的更新,从而反哺于科技创新全过程。

监制:张永江

作者:郭田雨,湘潭大学法学院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郭田雨

责编:熊圆圆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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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丨欧洲的“焦虑”与“觉醒”

新华社巴黎1月27日电 题:欧洲的“焦虑”与“觉醒”

新华社记者

当特朗普在美国总统就职典礼上再次宣誓时,大西洋对岸的欧洲大陆陷入了群体性焦虑之中。这种焦虑不仅源于美国新政府可能给跨大西洋关系带来的现实冲击,更折射出战略自主缺失下欧洲文明的深层认同危机。

2024年,特朗普确认提名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后不久,法国展望与创新基金会举办了主题为“美国是否还靠得住”的地缘政治论坛。法国前预算部长让-弗朗索瓦·科佩在论坛发言中提到了地缘政治“情感学说”:有三种基本的人类情感塑造了当今世界——对美好明天的“憧憬”,亚洲是其代表;西方压迫催生的“悲愤”,可见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患得患失的“焦虑”,最典型就是欧洲。

欧洲在“焦虑”什么?

美国前总统拜登曾讲述过这样一段往事。2021年6月,拜登参加在英国康沃尔举办的七国集团峰会。这是拜登“换下”特朗普后,首次与西方盟国领导人集体见面。“美国回来了。”拜登对他们说。“能待多久呢?”法国总统马克龙则如此回应。

欧洲一直害怕自己的文明会走向“衰落”,而特朗普重返白宫,更是不断提醒着欧洲这份内心深处的不安。马克龙去年发表了关于欧洲战略自主的长篇演讲。他说,欧洲并非能够永存,“其存亡取决于当下的选择,而现在我们不得不做出选择。”美国大选结果揭晓后,英国《经济学人》巴黎分社负责人索菲·佩德在社交媒体上感慨:“法国是对的。”

欧洲的“焦虑”来自多个方面。

安全上,俄乌冲突延宕至今,苦苦援乌三年的欧洲既担心美国新政府“抽身离场”,又害怕特朗普绕过欧盟与乌克兰,直接与俄罗斯谈和平方案。2024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日前,波兰总理图斯克在社交媒体上说,无论谁当选,欧洲“地缘政治与安全外包(给美国)的时代结束了”。美国智库德国马歇尔基金会巴黎办公室负责人亚历山德拉·德霍普·斯海弗说,连一贯主张跨大西洋合作的波兰都如此表态,足见事态之严重。

经贸上,欧洲害怕美国的关税“大棒”。特朗普日前通过视频演讲在世界经济论坛2025年年会上放“狠话”说,在经贸问题上“欧盟对美国非常不公平、非常差劲”,美国“得为此做点什么”。德国马歇尔基金会主席顾问伊恩·莱塞认为,特朗普的关税威胁是真实的,但欧洲远没有准备好,“实际上没有谁真正准备好,因为这种对全球贸易的处理方式与过去完全不同,国际经济几十年来的一些基石被动摇了”。

政治上,欧洲时刻警惕来自美国的干涉。近期,与特朗普关系密切的美国企业家马斯克在他掌控的社交媒体平台X上频频发文,针对欧洲多国政治事务发表言论,其中包括多次公开支持极右翼的德国选择党。英国广播公司网站日前报道,如果说这还只是停留在干涉范畴,特朗普觊觎格陵兰岛并不排除武力获取的可能,则几乎是“帝国主义式的威胁”了。

欧洲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就此淡出历史舞台,法国前总理德维尔潘在谈及美国新政府时如是说。他在20多年前任法国外长期间,曾因在联合国陈词反对美国入侵伊拉克而为世人熟知。德维尔潘说,面对美国强加的种种“交易”,欧洲一味忍让无异于“自我否定”,换不来任何好处。“欧洲不能是美国的一个州。”

法国外长巴罗在特朗普就职当天的一番话同样耐人寻味。巴罗对媒体记者说,世界正面临强权政治的冲击,欧洲要懂得明确和捍卫自己的利益,需要足够“强硬”。

欧洲要战胜战略焦虑,“强硬”之上更需“觉醒”。

觉醒从来不是浪漫的宣言,而是痛苦的自我革新。没人否认发达国家“扎堆”的欧洲有实力。要终结来自大西洋彼岸的噩梦,欧洲要做的并不是“挺过”四年再续美梦,而是直接从梦中醒来。思想上独立、行动上自主,才是欧洲战胜焦虑的关键。正如在特朗普就职日,马克龙对法国军队发表新年贺词所呼吁的,“我们要把战略自主的必要,转化为战略觉醒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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