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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活动外包协议》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16 23:42

精心挑选《活动外包协议》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活动外包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精明选择,规范合作:撰写活动外包协议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在当今社会,活动已成为企业营销、品牌推广、内部沟通及客户关系维护的重要手段。然而,活动的策划、组织与执行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为了提高效率、专业性并控制成本,许多机构选择将活动外包给专业的活动策划与执行公司。为了确保合作顺利、权责清晰、避免潜在纠纷,一份严谨、完善的活动外包协议至关重要。在撰写此类协议时,以下关键事项不容忽视:
"一、 明确核心条款:活动范围与目标"
1. "活动概况清晰界定:" 协议应首先清晰、详细地描述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预计参与人数、活动类型(如发布会、年会、展览、庆典等)。 2. "服务范围具体详尽:" 这是协议的核心。必须明确列出外包公司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全案策划执行,还是部分服务(如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物料制作、媒体邀请、现场协调等)?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最好采用分项列出的方式,确保双方对服务范围有统一的理解。例如,明确是否包含活动创意策划、流程设计、预算管理、供应商管理、现场执行、危机处理等。

每天学点劳动法之:假代理、假承包?真劳动关系!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逃避用工风险,公司的手段层出不穷,煞费苦心逃避用工责任,转移用工责任。最近博主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又让我刷新了新的认知。

很多以销售为主的公司,为了规避劳动风险,不会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代理商或者承包商的模式来管理,当与员工之间发生了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则以此来规避自身风险。

故事经过:

小A是做快消品行业的业务员,每天要到公司开晨会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打卡,公司业务需要的时候也会要求业务员按照规定加班。公司对这些业务员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业务员也被要求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是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也不发工资。

因为是快消品,所以他们的工作就需要每天拿着货品出去推销,工资的发放就在这里面暗藏玄机,业务员的工资被用来抵扣货款!

打个比方,小A的工资是3000元,那么他就可以在公司拿3000元的货品去推销,当推销成功后,拿到的货款就归自己,相当于是小A自己是卖货的,卖出后货品就变现了。

这个公司的做法就是非常显而易见的:为了规避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可以按照民法的“代理”和“承包经营”来辩解及应诉。

作为劳动者,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来破局?

专业知识讲解:

代理关系: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某些代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

1、代理主要是以处理事务为标的,其核心内容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事先商量约定,身份上不存在隶属关系;

2、在代理关系中,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3、代理关系中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履行工作义务时不管是对自身造成损害,还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职务侵权),用人单位都需要无条件承担责任。

承包经营:

与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不能仅凭承包经营关系就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和承包经营关系,或仅存在承包经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存在两种关系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承包合同对劳动合同之外的指标和奖金进行单独规定,主要的适用法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仅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这时候个人和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主要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承包经营关系的4个特点:

1、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只需要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受发包方管理,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2、发包方负责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其日常工作;

3、承包方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拥有独立决策权,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发包方只需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故事总结:

故事中公司显然在日常的管理中,是能够证明员工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而非单纯民事关系上的“代理”和“承包经营”关系。

当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自己的工牌、工装、打卡出勤、及日常受公司行政管理等相关证据。

如果发生工伤,第一时间也要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进行处理,而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理赔。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具体差异,下次再来详细讲解。

安全七点半 | 外包施工作业相关法律法规罚则

外包施工作业相关法律法规罚则

01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0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或者雇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菏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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