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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病休后工作总结》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2 05:27

怎么写《病休后工作总结》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病休后工作总结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希望能帮助你:
"病休后工作总结作文:如何清晰、得体地展现回归状态"
经历病休,重返工作岗位,撰写一份工作总结不仅是向领导和同事汇报近况的必要方式,也是自我梳理、调整状态、顺利融入团队的重要环节。一份好的病休后工作总结,应该既坦诚真实,又积极向上,体现出你克服困难、回归岗位的决心和能力。以下是在撰写此类总结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 内容要真实具体,重点突出"
1. "简述病休情况:" 可以简要说明病休的大致时间段和主要病症,但无需过多渲染细节或抱怨。目的是让领导和同事了解你确实经历了病休,并已康复归来。例如:“因身体不适,于X月X日至X月X日进行了病休,现已康复,于X月X日顺利返岗。” 2. "汇报返岗状态:" 重点描述你目前的工作状态。是否已完全适应工作节奏?在哪些方面还需要时间适应?可以提及自己正在努力调整,尽快恢复最佳工作状态。例如:“目前身体已无大碍,正逐步适应工作节奏,努力追赶前期落下的工作进度。” 3. "说明工作进展:" 简要概述返岗后已完成或正在处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取得的初步进展或成果。

工伤停工医疗期满后需继续治疗,应发正常原工资还是病假工资?

一、问题陈述

工伤职工停工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时,工资应发放正常原工资还是病假工资?


二、法律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与继续治疗期间的待遇衔接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法定程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明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该待遇仅指向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不包含工资福利的延续。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待遇的终止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规定,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若存在生活护理需求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享受生活护理费,但未涉及工资待遇的延续。

2.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无论是否继续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均依法终止。继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工资待遇不再适用停工留薪期标准。

(三)继续治疗期间待遇的法律性质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明确,工伤医疗待遇包含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但未将工资福利纳入该范畴。

2. 对于无需停工但需门诊治疗的情形,现行法规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原工资。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报酬支付;确需治疗但无需停工的,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另行确定。

小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原工资福利待遇终止。继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资待遇需结合劳动履行情况确定,国家层面未对工资支付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门诊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争议的类案规则
1.(2020)粤01民终214号案:

法院明确区分停工留薪期与门诊医疗期,前者以“暂停工作”为前提,后者属无需停工但需门诊就医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工伤职工仅在实际就医当天享受原工资,其余时间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林某门诊治疗69次,法院支持按69天计算原工资,其余时间按病假工资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与门诊医疗期的司法区分标准
1.(2020)晋05民终877号案:

法院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强调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工资待遇转为病假工资。冯某在期满后的治疗期间无权主张原工资。
2.(2019)粤01民终4527、4528号案:

法院结合地方规定,认定门诊医疗期内的实际就诊假时(每次0.5天)可享原工资,其余时间按最低工资80%计算,纠正一审将门诊医疗期整体视为停工留薪期的错误。

(三)医疗证明的证明效力与用人单位义务
1.(2020)粤01民终214号案:

用人单位需凭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就诊假日,并据此核算原工资天数。林某未证明整个门诊医疗期需支付原工资,故以实际就诊次数为核算基础。
2.(2019)粤01民终4527、4528号案:

法院采信医院病假证明作为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未有效反驳的,推定病假天数成立。

小结

司法实践严格区分两类期间:停工留薪期享受全额原工资,门诊医疗期仅实际就医当天按原工资支付。核心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地方规定(如《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重点审查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及用人单位核算义务。


四、实务分析

(一)法律区分与工资支付规则
1.停工留薪期与门诊治疗期的核心区别

在于是否需要暂停工作。门诊治疗期间,除实际就医当日外,其余时间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2.《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

要求用人单位凭医疗证明安排门诊假日并支付原工资,非就医时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

(二)医疗证明管理程序

职工需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计划,用人单位可要求复查或采用数字化手段核查真实性。

医疗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延长并提供新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可终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用人单位合规路径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区分两类期间的工资标准,精确核算实际就医天数。

完善医疗证明核查机制,定期评估治疗必要性,避免扩大原工资支付范围。

小结

实务中,用人单位应规范医疗证明审核流程,仅在职工实际就医当日支付原工资,其余时间按病假工资标准执行,以平衡合规管理与成本控制。


五、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工资发放规则如下:
1.实际就医当天:

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地方规定(如《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
2.非就医时间:

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医疗证明:

职工需提供有效医疗证明,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并据此核算工资,司法实践已通过(2020)粤01民终214号案确认该规则。

上述规则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避免用人单位过度负担,需通过规范医疗证明管理程序确保执行效力。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公司如何合法解除?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员工病休期满,身体却仍然无法胜任工作,公司该怎么办?

很多企业一着急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员工仲裁告上法庭,赔了个“2N”赔偿金,甚至再加上医疗补助费、年假工资、代通知金,一起算下来成本远超预期。

医疗期满解除员工,一定要走对流程、留好证据。本文为您拆解7步合法解除流程,并附实务要点避坑指南。

一、合法解除的7步操作流程(建议HR逐条对照执行)

✅ 第一步:确认医疗期是否届满

  •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如1年以内为3个月,1–3年为6个月等);
  • 统计病假起止时间及累计病休天数;
  • 注意:医疗期届满前不得解除,哪怕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风险提示:
若认定错误(如漏算假期、误判开始时间),解除将被认定违法。参见【(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1297号】判例。

✅ 第二步:确认员工是否能胜任原岗位

  • 通知员工提供医院康复证明或主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若员工拒绝配合或明确表示无法返岗(有聊天记录、邮件等),也可据此认定“不能从事原岗位”。

重点建议:
能力是否胜任,不能靠“主观判断”,要有客观证据支撑。

✅ 第三步:另行安排合理新岗位

  • 新岗位应合理匹配员工身体状况、经验技能、岗位适配度;
  • 岗位安排须有书面通知,并尽量协商确认;
  • 禁止“故意刁难”式安排(如让体弱员工做重体力活)。

常见失误:
安排新岗位,但未通知员工岗位名称、职责和薪酬,法院会认为“未实际履行调岗义务”。

✅ 第四步:再次确认员工是否胜任新岗位

  • 若员工同意调岗但实际无法胜任,需保存:
    • 新岗位的职责说明书;
    • 员工履职记录或考核不合格材料;
    • 医疗证明或复工诊断书等支持材料。

提示:
此步骤为“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未完成等于“程序缺失”。

✅ 第五步:履行解除程序(提前通知或代通知)

任选其一:

  1.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2. 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通知内容应包括:解除理由(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新岗位)、解除时间、补偿标准等。

注意事项:

  • 通知必须书面送达(建议使用EMS或让员工签收);
  • 员工拒收也需保留邮寄凭证或拒收记录。

✅ 第六步:支付经济补偿及(如需)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标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不满6个月按0.5个月工资计算。

医疗补助费(部分地区适用):若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支付额外医疗补助费,一般为6–12个月工资(如上海、江苏等地有明文规定)。

裁判参考:【(2024)苏01民终14290号】判决公司支付员工9个月医疗补助费。

✅ 第七步:完成离职手续与文书交付

  •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解除原因;
  • 办理社保、公积金转出手续;
  • 结清未休年假、补偿金、代通知金等所有款项;
  • 建议签署《离职清单确认书》,避免后续争议。

二、实务避坑要点:4个“红线”不能踩

红线1:未满医疗期提前解除

→ 直接违法,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红线2:未履行调岗程序直接解约

→ 法院会判你“未尽合理安置义务”

红线3:不能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胜任

→ 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证据不全即败诉

红线4:不通知工会或未书面通知

→ 若设有工会,应提前告知;否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三、HR操作清单(建议打印归档)

操作环节

应留存资料

医疗期届满确认

工作年限证明、病假单、考勤台账

原岗位评估

岗位说明书、医院证明、员工陈述

调岗安排

岗位调整通知书、沟通记录、签收单

新岗位不胜任

绩效考核记录、复工意见书

解约程序

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支付记录)

经济补偿

补偿计算单、工资发放记录

离职交接

离职证明、清算表、员工签收确认

四、通俗总结:HR该怎么向老板汇报这件事?

医疗期满后解除员工,流程不能简化成“一封通知+一笔补偿”,而是必须做到:

“病休期满是否到期 → 岗位能否胜任 → 新岗是否安排 → 程序是否完备 → 补偿是否合理”

程序不清,赔钱的是公司;证据不全,败诉的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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