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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设计复核工作总结》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3 14:11

如何写《设计复核工作总结》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设计复核工作总结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设计复核工作总结作文:关键注意事项"
设计复核是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合规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关键环节。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设计复核工作总结,不仅是对过往工作的梳理和记录,更是经验传承、问题反思和流程优化的重要载体。一份出色的总结能够清晰地呈现复核过程、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最终结论,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未来工作的借鉴提供有力支持。那么,在设计复核工作总结作文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 目的明确,结构清晰"
撰写总结的首要前提是明确其目的。总结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向上级汇报、存档备查、指导后续工作,还是用于团队内部交流学习?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总结的侧重点和详略程度。
同时,总结应具备清晰的结构。通常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引言/概述:" 简要说明复核工作的背景、范围、目的、依据的标准或规范、参与人员以及复核周期。 2. "复核内容与过程:" 描述本次复核具体涵盖了哪些设计内容(如总图、建筑、结构、机电等),采用了哪些复核方法(如文件审阅、现场核查、计算复核、软件模拟等),以及复核工作的主要步骤。 3. "主要问题与发现:" 这是总结的核心部分。应系统、清晰地列出

图审、设计公司被罚,图纸设计审核压力山大,惟有尽职尽责…

#发优质内容享分成#某微信公众号披露了2024年度一图审、设计公司被处罚款的案例,给设计、图审行业敲响了警钟。

案例详情

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某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图审单位,审查后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住建部门依法对审图公司罚款3万元。审图公司法人罚款1500元。审图工程师罚款1500元。设计院罚款1万元。

设计、图审单位因违反消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1. 设计单位违规处罚案例:

襄阳某项目设计单位因施工图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依法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

2. 图审单位失职处罚案例

福建某图审公司因审查通过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如防火墙耐火极限不足等),被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罚1800元。

重庆某图审机构因未发现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规范,被罚款3万元并记入信用档案。

- **青岛三和图审公司**: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不达标,被认定为“较重违法情形”,罚款3万元。

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1. 设计责任的法律依据:《消防法》,责任主体为设计单位。

2. 图审责任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责任主体为图审公司。

责任后果与风险

1. 违法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从1万元至3万元不等,具体依据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及地方裁量基准。

其次,影响企业资质评定和市场准入,多次违规可能导致被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2.严重违法有 刑事风险,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3. 违法行为致行业声誉损失。行政处罚信息通常公开,可能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和客户信任。

专家建议与整改方向

1. 强化合规意识。

设计单位需及时更新技术规范,确保符合最新强制性标准不漏项。

图审单位应建立多级审查机制,重点核查消防、结构等关键领域。

施工图审查应依法对有关内容全方位审核,不应割裂施工图与消防设计,避免两张皮。

2. 完善内部管理。

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抽查,避免因疏忽或技术漏洞导致违规。

对审查流程引入第三方复核,降低人为错误风险。

总结

设计、图审单位的法律责任重大不仅体现在经济处罚上,更涉及信用、资质和刑事风险。

其设计质量和审查后果体现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公共安全上,事关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业需从技术合规、流程优化和风险防控三方面入手,避免因“强条不守”引发的连锁后果。

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节录)

公安部党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198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

一、应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作为整个复查平反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党委督促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主动复查,主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经办的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包括错判、错捕、错劳教、错戴反坏分子帽子等,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谁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过来,不受任何干扰。

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要查清事实,判明性质,弄清楚是不是冤、假、错案。在认定事实时,要对现在的调查证明材料和原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鉴别真伪,不得任意取舍。凡是据以判决、处理的主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都要平反纠正。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主要事实没有出入,定性准确,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有些出入,判刑和处理有些偏重的,一般应当维持原判和原处理决定;如果原判畸重,正在服刑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

三、对于“文革”中的案件,要进一步彻底复查,不要半途而废。至今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逐件复查,坚决平反纠正,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善后工作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对于那些复查平反工作行动迟缓,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督促他们抓紧进行。

四、对于“文革”前的冤、假、错案,也要坚决平反纠正。建国以后,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央肃反方针政策上有时出现过某些偏差,工作中有些失误,也曾发生过一些冤、假、错案。当时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在运动后期都进行了甄别工作,并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是,还有一些冤、假、错案,至今尚未平反纠正。对于这类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都必须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或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都要逐件复查,分期分批地在两三年内予以解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把这些冤、假、错案及早地平反纠正过来,对于提高党的威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四化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态度要坚决,工作要稳妥。各地要总结前一段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经验,做些典型调查,结合当地情况,认真部署。此项工作,由各级党委领导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内部掌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登报宣传,不普遍号召,不搞运动,不要一哄而上。整个工作要有利于安定,有利于团结。

六、做好善后工作。对“文革”中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文革”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可分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其中有特殊技能和业务专长,又确实能够继续坚持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分配工作。除此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退休、退职的规定,分别处理。

按照中央批准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不论干部或职工,原来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酌情解决。

党籍问题,建议由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处理。

(二)原居城市已经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原则上不再迁返城市。对于个别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农村无亲属照管,城市中又有亲属愿意扶养的,应准予迁回城市居住。

(三)被错误地没收了财物查有实据、原物仍在的,应当归还;原物已变价处理的,退还当时的变价款;原物被个人贪污查有实据的,应向贪污的人追缴或折价,予以发还;原物经过寻查实在找不到的,一般不再偿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错没收的款项,应予发还,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付给。

凡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财物,案件平反后,应当发还。

被错误没收、占用的房产,能归还的应予归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而本人又无房屋居住的,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解决。

(四)用于善后工作必需的经费,一定要解决。前几年,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已经花了不少钱,是由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的。今后两三年内还需要花一点钱。建议首先由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五)对于起义、投诚人员和台属台胞中的冤、假、错案的善后问题,分别按照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和1982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办理。

(六)在善后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平反的人和他们家属的思想工作。要向他们恳切地说明,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党的一贯政策。由于十年动乱和历史原因,对他们长期蒙冤未得及时解决,表示歉意,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对于他们的要求,凡是合理又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地、妥善地予以解决。对于本来应该解决而目前又不能完全解决的经济、物资方面的一些问题,要向他们说明情况,请他们体谅国家困难,为国分忧,顾全大局,向前看。

七、在坚决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对于该法办的案件也要主动去办。既要防止发生新的冤、假、错案,也要注意防止该办不办,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的倾向。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贯彻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精神,一般不要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利用申诉,无理取闹,乘机翻案,或诬陷他人的,要严肃处理。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7: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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