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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妇女法学 读书笔记》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4 12:14

精心挑选《妇女法学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妇女法学的读书笔记作文,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内容充实、分析深入且结构清晰:
"1. 明确核心主题与目标 (Clarify Core Theme and Goal):"
"确定阅读范围:" 你读的是整本书,还是特定章节?是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某个方面(如婚姻法、生育权、反家暴、职场歧视等),还是某个特定理论(如性别视角、女权主义法学理论)? "设定写作目的:" 这篇读书笔记是为了总结书中主要观点?分析某个法学理论?探讨妇女法学的现实意义?还是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思考?明确目标有助于你筛选和组织内容。
"2. 精准概括主要内容 (Accurately Summarize Main Content):"
"概述核心观点:" 清晰地介绍作者在书中关于妇女法学的主要论点、核心概念或研究框架是什么。 "梳理论证结构:" 简要说明作者是如何展开论述的,使用了哪些主要的论据或案例分析。 "识别关键术语:" 摘录并解释书中出现的、对理解妇女法学至关重要的专业术语或概念(如“性别歧视”、“性骚扰”、“同工同酬”、“生育权”等)。
"3. 深入分析与批判性思考 (In-depth Analysis and Critical Thinking):"
"挖掘深层含义:" 不仅要复述作者的观点

《法学概论》第六版章节读书笔记(1.4上)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1.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的创制的特点:(1) 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的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作出专门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 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1.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等。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

(1)法律和法规草案的提出(2)审议(3)通过(4)公布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立法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备注(资料来源于百度、知乎、以及论文):

立法动议:是向有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立法性文件的立法申请。

立法动议权:是立法范围内的权力,是不特定主体的权利,是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

认可法律规范又称认可法律。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及其他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的一种立法活动。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


制定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定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法律效力不同。在我国,法律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对法律的不同划分方式:

1.国内法和国际法

在我国,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头的法律都属于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等等,也就是说我国的所有法律都是国内法,<联合国海洋公约>,<日内瓦公约>这些就是国际法。

2.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指调整普遍性事物的,如刑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都是,特别法是调整特别关系的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实体法和诉讼法

实体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诉讼法就是规定诉讼程序的,如刑事诉讼法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所有有法条规定的法律都属于成文法,它是大陆法系的表现,不成文法是英美法系的表现,它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宪法和判例作为裁判的依据,如美国英国的法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作为集中表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为什么?三个集中

(1)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倾向

(2)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

(3)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从我国的国情、民族的传统和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坚持原则性,就是说我国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灵活性,就是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须、所许可的各项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一)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

法律原则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行为的倾向性要求并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这种抽象和概括的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适用范围也更广泛

2.法律原则的作用:评价作用 裁判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在法的创制中,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是法律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价值导向,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成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二)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和逻辑结构

1.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

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规范既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发布的个别性命令。它的基本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性的指令

(2)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

(3)它必须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和建议

(4)它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社会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2.法律的逻辑结构

假定 处理 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部分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开始生效

处理:是指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

制裁: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第一,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所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第二,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关于“法学随笔”的随笔——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

关于“法学随笔”的随笔

当然,“随”恐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随便,随笔之随可以理解为遂心之笔。笔随心而书,文随心而出,深入浅出,寓意于文,不拘形式,但文责仍然是要自负的,不成熟的随笔也不应随意发表

  张军

  在繁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之余,笔者偶尔写了几篇法学随笔在《法学家茶座》、《民主与科学》、《北京日报》等报刊上发表,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写作情趣也逐渐增加。

  经过理性过滤的随笔更为严谨

  随笔虽然不如学术论文那样规整、系统和宏大,但往往有感而发,针对性很强,常常是心之所向,文之所至。随笔在文笔上和写作风格上也比较自由,写作时间的要求也不那么连贯和长久。较之严肃的学术专著和论文而言,随笔更能触及人们所关心的生活实践及其所蕴含的法理,就学术的传播与“入世”而言,随笔比严肃的学术专著和论文更胜一筹,更能够让人在通俗中了解和理解发展中的法律、法律人和法治实践,在生动的事例中感受和理解深刻的法理。而且,随笔不是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学术要求和评价对象,甚至可以说随笔不带有功利色彩,它更多地体现了作者的研究和写作自由,更具有个人兴趣和情趣的特点。就严整规范的学术研究而言,撰写随笔不免有“学术休闲”之意。

  然而,随笔的内容和观点倒并不随便和简单,也不能简单地说随笔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就一定比严肃庄重的学术论文更低。撰写随笔不仅要求作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而且要求作者有长时间的细心观察和思考以及对社会生活实践的深刻体验和感悟,需要作者在随心的文笔中提炼出精辟的观点与思想。当今世界是一个网络化和电子化的时代,人们或许对网上的微博比较熟悉。微博汇聚了信息传播、情感交流和自我展示多种功能,它既有一定的日记性质又有一定的个人媒体性质,法学随笔的写作风格与微博的写作风格比较贴近。笔者似乎比较“古旧”,连我上中学的女儿都开设了微博,而我本人至今没有自己的微博。我对以微博形式将几乎每天的所思所想广而告之的做法仍持谨慎支持态度,而更加偏爱于形式和风格比微博略显庄重、严格和稳定的随笔。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微博可能会将人的日常生活和灵魂以真实、简单和形象的方式公之于众。这种自曝隐私的做法可能会使人变得“透明”或“光明”起来,但也并不必然如此。笔者以为: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总还是要保留一定的隐私,这种隐私生活内容本身与人的品格高下并无直接关联,故此以道德或不道德、高尚或卑鄙来评价一个人的隐私生活并不妥当。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个人瞬间的“呼吸”及其“成果”往往存在一定的瞬时性,从而表现出一定的不成熟性,甚至可能包含某些偏颇的、有害的或不宜的东西在内,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思考与适度沉淀或许更为妥当。因此,笔者以为经过时间与理性的双层过滤的随笔或许更为严谨,更能体现一种行为的严谨性和责任感。毕竟,语言也是一种行为,它也能让人“很生气”,有时会“后果很严重”。

  切入生活的专业随笔作用独到

  不少人谈到或讨论到什么是大师的问题,要这样的问题当然有相当难度的,有时甚至无法。不过,从实证角度看,我们所理解和看到的大师大都有这样一个特点,那就是“深入浅出”,能够把大家不懂的问题用最浅显易懂的话说出来,把深刻的道理蕴含在简单具体的事例中,言简意赅,发人深省。就此而言,费孝通老先生的《乡土中国》堪称典范之作,相信看过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人对这种“大家”都会有所感悟的。整本书没有什么注释,浅显易懂,但读过之后却让人有太多具体而深沉的思考。说到这里我们也应当理解苏力教授为什么主张“送法下乡”及其“入世”的写作风格了。法律和法治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回应和处理,但法律和法治毕竟是一种专业化的治国之术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要让法治真正的被理解、被接纳和发挥作用,法治就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通俗的和可以操作的。可以说,法治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社会生活本身,也可以说最深刻的法理蕴含于社会生活之中。

  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在普通人与法律人之间划上了一条无形的界限,有些法律书籍讨论的问题和表述问题的方式不仅普通人无法读懂和理解,有时甚至连法律专业人士都觉得乏味、困惑和难以把握。姑且不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的多样性问题,仅就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而言,对法治的“入世”和普及而言恐怕不是一件好事情。文章和著作总是要让人读和读懂的,也应当是让人从中受到启迪或者教益的,忽悠人的故弄玄虚和毫无实际价值的咬文嚼字是应当坚决避免的。用相对简单的话语表达出一个深刻的问题不仅是一种良好的写作风格和研究境界,而且也是法律人对法律和法治进程的另一种解读和奉献。中国有几千年的专制和人治的传统,但并非没有自己的规则,只是某些规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和要求相悖而已。现代化的中国需要现代化的法治,但中国的法治却不可避免地会有中国的色彩,因为中国的文化、历史中所遭遇的问题是独特的甚至是唯一的,这也就是法治的原理和规则为什么必须中国化的原因。中国的法治也需要中国化的理论,需要在与本土文化的互动中生存和发展,深刻的法理也需要通俗化和大众化。中国的学术既需要进步,更需要“入世”。

  纯粹的学术研究和学术的普及各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价值,由此而言,“易中天”、“于丹”现象的火热其实也向中国的学界提出了学术“入世”的问题,其行为亦可理解为对学术“入世”路径的探索和奉献。因此,深入浅出并以“随风潜入夜”的方式切入生活的专业随笔自有其独到的市场和作用,其对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意之义重大,也是一种法学学术的“入世”。

  当然,“随”恐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随便,随笔之随可以理解为遂心之笔。笔随心而书,文随心而出,深入浅出,寓意于文,不拘形式,但文责仍然是要自负的,不成熟的随笔也不应随意发表。

  (本文为《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序言)

摘自:张军 著 《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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