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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25 10:41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个人届满工作总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总结既全面、客观,又能体现个人价值,为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 明确总结目的与读者对象"
"目的清晰:" 首先要明确这份总结是为了什么?是年度考核、晋升申请、内部交流,还是自我反思?不同的目的决定了总结的侧重点和风格。 "读者是谁:" 思考总结将呈送给谁(如直属上级、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等)。了解读者的关注点(如业绩达成、能力提升、团队贡献、问题改进等),有助于你更有针对性地组织内容。
"二、 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标准结构:" 通常包括: "标题:" 清晰明了,如“XXX(姓名)XX(岗位)XX(时间段)工作总结”。 "引言/概述:" 简要说明总结的时间范围、个人岗位职责,并概述本阶段工作的整体情况或核心目标。 "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履行:" 分点、分模块清晰列出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以及如何完成这些任务。这部分是基础,要具体、准确。 "工作业绩与亮点:" 这是总结的核心。重点突出: "量化成果:" 尽可能用数据、具体事例来证明你的业绩
2025年上半年,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为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一、上半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
1. 抓实“第一议题”学习
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截止6月底,共组织24次党委会议,每次均安排“第一议题”学习,深入学习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委中心组学习
制定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关于本领域工作重要论述等内容,组织集中学习研讨2次。中心组成员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发挥了领学促学作用。
3. 推动党员日常学习常态化
各党支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上半年共开展主题党日活动6次,支部集中学习6次。利用“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线上平台,引导党员开展自主学习,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组织力
1. 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持续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上半年各党支部分别召开支部党员大会6次、支部委员会6次、党小组会6次,上党课2次。规范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2个任期届满党支部按时完成换届,选优配强了支部班子。
2. 推进党建品牌建设
结合单位业务特点,深入开展党建品牌创建活动,打造“杏林夜谈”“把话筒交给群众”等2个具有特色的党建品牌,进一步激发了党支部和党员活力,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目前,党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得到了上级党组织和服务对象的一致认可。
3.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党员发展程序,上半年共发展党员4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12名。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举办党员培训班1期,培训党员168人次,内容涵盖党的理论、党性修养、业务知识等方面,有效提高了党员综合素质。
(三)深化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1. 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纪律规定,通过专题学习、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全面查摆问题,共梳理出问题38个,制定整改措施62条,目前已完成整改32个。通过学习,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
2. 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认真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精简文件会议,上半年发文数量同比减少15%,会议数量同比减少20%。改进调查研究,要求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切实解决问题,上半年领导干部共开展调研2次,形成调研报告1篇,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廉政教育活动2次,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5条,有效防范了廉政风险。
(四)抓好巡察整改,落实政治责任
1. 加强组织领导
2. 扎实推进整改
3. 强化整改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党建与业务融合还不够紧密
虽然在党建品牌创建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党建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的效果还不够明显,存在就党建抓党建、就业务抓业务的现象,在找准党建与业务的结合点上还需进一步探索。
(二)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有待创新
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主要以集中学习、上党课等传统方式为主,形式较为单一,对党员的吸引力不够。在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党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三)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还需加强
虽然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还不到位,导致一些党建工作任务落实不够有力。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加强理论武装
1.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抓好“第一议题”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及时跟进学习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
2. 创新学习方式方法,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样化学习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线上专题培训、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激发党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利用本地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让党员干部在实地参观中接受党性教育。
(二)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
1. 找准党建与业务的结合点,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建+业务”系列活动。例如,在重大项目推进中成立党员突击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服务群众工作中,设立党员示范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这些活动,切实把党建工作的成效转化为推动业务工作发展的动力。
2. 加强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统筹谋划,在制定业务工作计划时,同步考虑党建工作要求,将党建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定期召开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党建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3. 建立党建与业务融合考核评价机制,将党建与业务融合情况纳入党支部和党员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引导党支部和党员更加注重党建与业务的融合,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取得实效。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1. 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开设党员教育专栏,推送学习内容,方便党员随时随地学习。同时,制作微党课、微视频等学习资料,以更加生动形象的形式开展党员教育。
2. 加强党员实践锻炼,组织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基层调研、应急处置等工作,让党员在实践中锻炼能力、增长才干。建立党员实践锻炼档案,对党员的表现进行跟踪记录,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3. 严格党员日常管理,加强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
1. 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委、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在党建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 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党支部书记的党建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意识。
3. 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挂钩,对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支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五)持续推进巡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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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合同内容未完全履行完毕,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履行障碍类型综合处理。核心在于判断“未履行部分”是否构成违约、能否继续履行及责任承担方式。以下从法律依据、处理规则及实务要点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2条(瑕疵履行责任)及第510-511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法律效果如下: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如付款、交付标的物)若已按约完成,则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若仍有未履行部分(如分期付款未付清、服务未完成),则构成“合同未完全履行”,需按未履行部分的性质处理。
未履行部分可能构成: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的处理方式”(如“期限届满未履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期30日”“未履行部分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则优先按约定处理。
示例:
若合同无特别约定,需根据未履行部分的性质,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义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法律后果:
若合同目的因未履行部分无法实现(如分期付款中大部分未付、服务合同主要义务未完成),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主张:
示例:
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但不符合约定(如交付货物质量不达标),债权人可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债权人需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发送《履行催告函》,明确要求:
作用:催告函可作为“债权人已要求履行”的证据,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可强化其“根本违约”的认定。
若债务人未履行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或情势变更(如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剧增),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提供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原材料价格暴涨),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未完全履行的处理,需结合合同约定、未履行原因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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