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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罪马读书笔记》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5 19:43

写作《罪马读书笔记》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罪与罚”读书笔记,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才能使其内容充实、见解深刻且结构清晰:
"一、 理解核心主题与人物:"
1. "吃透核心概念:" 《罪与罚》探讨的是极其深刻的哲学、心理学和社会问题。你需要深入理解“罪”、“罚”、“罪恶感”、“良心”、“道德”、“正义”、“救赎”等核心概念在小说中的具体体现和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的思考。不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更要思考其在故事情境下的复杂内涵。 2. "把握人物弧光:" 罗季昂·罗戈任科夫是绝对的核心。要细致分析他的性格成因(贫困、智力超群、优越感、对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他的“罪”(杀害放高利贷的老妇人及其侄女,以及后来的索尼娅),他内心的挣扎(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罪恶感的折磨、对惩罚的期待与恐惧、最终的转变),以及他寻求救赎的途径(索尼娅的爱、信仰的力量)。同时,也要关注索尼娅、拉斯柯尔尼科夫、斯维德里加伊洛夫、波尔菲里等次要人物,他们如何映衬或对比主角,以及他们各自所代表的主题(如信仰、爱、虚无主义、法律)。 3. "理解叙事结构:" 注意小说独特的结构,如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

马某某最高可能获刑7年!个人信息被泄露,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专家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一硕士毕业生在校期间盗取全校学生照片等个人信息,分门别类制作成“颜值排行榜”,引发关注。

7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 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关注到有关情况,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警方,目前正积极配合警方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7月3日上午,北京海淀警方发布消息:嫌疑人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将会怎样量刑?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马某某被刑拘,具体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个事件,现在马某某被刑拘了,大家注意“刑拘”,是“刑事”的“刑”,而不是“行政”的“行”,说明他非常有可能涉及到一个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马某某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就是刑法的253条之一,253条之一说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马某某是在学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一些相关的信息密码,他这个时候肯定是没有法律的基础,在互联网上把别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长相姓名,甚至一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等都进行相关的公布。

不管他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以按照253条之一的话,有可能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如果定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能到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现在马某某已被刑拘,到底他有没有涉及到施行,可能还要后续的进一步的侦查。

但是同时要注意一点,按照2017年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是初犯,第二是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第三是如果能退赃确实有悔罪表现,像这个事件中肯定没有什么利益,不涉及到退赃,但是确实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如果认定这个事件是情节轻微的话,可以作出不予起诉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

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就不是犯罪了?不是这样的,这是相对不起诉,也是有案底的。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是说没有刑事处罚,跟无罪有本质上的区别。

除刑法之外,马某某还触犯了哪些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涉及到其他的法律,这个案子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个打分系统,把学生的长相,包括一些其他的私密信息,通过这种方式加以宣传,实际上是对被侵权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包括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为一个学生来学校是来上学的,他的照片也是用作上学使用的,不是让你拿来做所谓的评比的,这是一个既低俗又违法又侵权的行为的综合体,所以被侵害的学生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关于人格权的相关的规定去提起诉讼,具体的维权可能是维护自己的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用像人格尊严这样的一般人格权去提起诉讼,去保护自己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泄漏,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我觉得这个案子中最重要的一点。一些学校,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但是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连临时工都可以通过简单的密码去登录数据库,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获取平台存储的大量的个人信息。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应该是在单位内部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受过保密训练的人,有保密制度约束的人,懂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人,有职责的人,这些人才有权利去获取权限。

但是目前看来,一个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就可以拿到个人信息,这个渠道太容易了。

这反映的不仅是人民大学的问题,还有很多的高校,平台,企业,我觉得通过这件事情必须要自查自纠,应该能进一步缩小,能掌握这些密码,能窥探我们隐私的这部分人的权限。

这个事件其实敲响了一个警钟,我们看到的是冰山一角。还有多少个人信息是通过这种方式流传出去的?因为这个学生其实没有把这个信息拿出去卖,但是有多少我们接到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信息,都是以这些个人信息为基础,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

如果平台,即个人信息的保有者,没有好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它要因没有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按照刑法的规定,有个特别的罪名,叫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罪。

北京新闻(记者 田刚)

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

毒贩申诉喊冤,反被查出十年前漏罪

徐末被警方抓获时正经营着一家餐馆,而他还有一层不为人知的身份——毒贩。

2016年,因为贩卖毒品,徐末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徐末并不认罪。一审判决后,他不断上诉、喊冤、申诉,案件也从2016年走到了2025年……

一份申诉书,翻出十年前案件

2021年10月,在监狱服刑的徐末将一纸申诉书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申诉书里,徐末再次喊冤,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自己是被冤枉的。

经过审查,最高检将申诉材料转交至云南省检察院作进一步审查处理。最终,这份申诉材料转到云南省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部。

“2016年,徐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就提出了上诉。同年,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他就以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不断申诉。”云南省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部检察官洪萍告诉《方圆》记者,收到最高检转来的申诉材料后,他们调阅卷宗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过审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确实、充分,徐末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已驳回其申诉,审查结案。但是这一次审查却有了新发现:该案很可能存在漏罪和漏犯。

“通过案件办理发现,徐末和其同案犯可能还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问题。”洪萍告诉《方圆》记者,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该院将漏罪漏犯线索移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建议其启动监督程序,对存在的问题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彼时的徐末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这份申诉材料非但没有使他减轻罪行,还牵出了之前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事实。而细数这些犯罪事实,则要从2010年说起。

“我是来买车的,不是贩毒的”

2010年11月,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马行书等人有贩毒嫌疑,并将与一伙昭通籍人交易毒品。公安机关及时布控,三天后,马行书等人落网,并牵扯出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贩毒案件。

2010年11月初,马行书找到孙砚起,说徐末和谢旦联系他,有一个四川的买家要购买1.4万片甲基苯丙胺片剂。马行书希望孙砚起和他一起到境外把毒品带回来,孙砚起答应了。随后,孙砚起便去租车行租了一辆车,带着马行书等人去了边境购买毒品。

到了边境,谈好价格后,马行书将2万元定金交给对方,对方则给了他一些样品带回,同时双方商定等货款到位后再发货。带着样品,马行书等人回到了祥云县。同一时间,谢旦开着车从昆明赶往祥云县,准备验货并接取毒品。

双方在马行书家里碰了面。见面后,谢旦才得知,马行书只带回了样品,于是赶紧告诉徐末。此时,徐末和买家正在祥云县高速路口一辆车内等待,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催促谢旦离开,但为时已晚。

当天,警方将马行书、孙砚起、徐末、谢旦等9人抓获。后来经过讯问,得知梁墨升曾伙同马行书等人贩卖过毒品,于是,又将梁墨升抓获归案。

警方在抓获马行书时,从其身上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抓获徐末时,他身上查获现金9000元,其身边的手提袋里查获现金6.8万元。买家身上则查获现金5500元,其身后的纸袋里查获现金25万元。

由于抓获马行书时,其身上藏匿着毒品,所以马行书很快便交代了罪行。同时,他还一并交代了此前的两次毒品交易。

2010年9月,马行书、徐隶飞、孙砚起、梁墨升一起前往边境购买海洛因。回来后,马行书、徐隶飞将重约420克的海洛因交由徐末、谢旦等人贩卖。同年10月,马行书、徐隶飞、梁墨升等人再次前往边境购买海洛因,并将重约680克的海洛因交由徐末、谢旦等人贩卖。

然而,徐末只说认识马行书,而对参与贩毒行为矢口否认。“我和马行书、徐隶飞一起吃过饭,但没有参与过贩毒。”当被问及为什么会随身携带大额现金时,徐末更是言之凿凿,“我是要到修理厂买二手车的,现金是用来买车的。”

虽然徐末有作案嫌疑,但因为涉案毒品实物均未查获,徐末又始终不供认犯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参与贩卖毒品,所以检察机关没有将其批捕。同样没有被批捕的,还有谢旦和梁墨升。

2011年8月,马行书、徐隶飞、孙砚起等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梁墨升虽然在此案中没有被批捕,却因参与其他毒品犯罪,于2011年12月被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谢旦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只有徐末,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此后数年,一直不见踪影。直到2015年,四川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徐末的身影才再次出现。

2015年5月26日,徐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的徐末依旧不认罪,还是辩解称,他是去买车的,不是参与贩卖毒品的。

然而,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供述,加之通话记录、活动轨迹等客观性证据,证实徐末没有任何买车的迹象。当天,他到祥云县后,并未联系车辆,也说不清要买什么车。从高速路下收费站后,他们就一直停在高速路口,直到被抓。这一不符合常理的举动,显然与他买车的辩解无法吻合。

2016年1月,大理州检察院依法对徐末涉嫌贩卖毒品行为提起公诉。2016年4月,徐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徐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8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该案至此终落下帷幕。没想到的是,2021年,徐末的一纸申诉书,又将该案翻了出来。

旧罪未减,又添新罪

“在办理徐末贩卖毒品申诉案件时,我们发现该案很可能遗漏了徐末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的漏犯。”洪萍告诉《方圆》记者。

遗漏的犯罪事实是什么呢?原来,在消失的几年时间里,徐末已经摇身一变,成为一家餐馆的老板。虽然经营着餐馆,但背地里,他仍参与贩毒。

2015年5月,王一武和刘再文联系到了徐末,问能否找到海洛因。徐末回话说,找到一块。商定好价格后,王一武和刘再文便开车来到了徐末的餐馆。

当天,在验毒之后,王一武将毒资7万元给了徐末,徐末则将一块重352克的海洛因交给王一武。拿到毒品后,王一武和刘再文便开车离开,但在返程途中,被警方抓获。

由于人赃并获,到案后的王一武和刘再文很快便交代了犯罪事实。二人都供述,海洛因是从徐末处购买的,交易地点就在徐末经营的餐馆附近。

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又是谁呢?

“谢旦和梁墨升。当时在办理马行书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由于对定罪证据的认识有分歧,谢旦和梁墨升未被追责。但我们审查认为,二人很可能都参与了毒品交易。”洪萍告诉《方圆》记者,审查发现,谢旦曾亲口供述自己开车送他人去验毒,梁墨升也承认自己曾购买、运输过毒品,这些证据都表明,二人很可能是遗漏的犯罪嫌疑人。

在发现可能存在的漏罪漏犯线索后,云南省检察院将该线索转至大理州检察院,并会同大理州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并开展追诉工作。

然而,面对新增的犯罪事实,徐末还是不认罪。“他们来我餐馆找过我,但我没有卖海洛因给他们。”徐末对王一武和刘再文到其餐馆的事实予以认可,却始终不承认毒品交易行为。

谢旦和梁墨升亦不认罪。谢旦辩解,是徐末安排他开车送人到马行书家里,自己只是照办,并不知道他们在贩卖毒品,后来被抓了才知道是去验毒的,并否认协助徐末两次贩卖毒品。梁墨升辩解,他到边境是去运水泥的,不是运毒品的,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请求宣告无罪。

部分犯罪事实已经过去十多年,涉案毒品实物均未查获,徐末、谢旦、梁墨升3人又始终不供认犯罪,案件办理陷入困局。

面对复杂局面,云南省、大理州两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化办案履职,引导侦查机关强化侦查取证,综合运用逻辑矛盾排除法与反证可能性审查,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

一方面,办案干警反复复核涉案人员多份言词证据,补充完善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系统梳理通话记录、活动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已判决案件的裁判依据,成功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在案证据显示,王一武在购买毒品之前,和徐末有过多次通话记录,客观印证了其在启程购买毒品前,已经与徐末就毒品交易事宜联系谈妥。购买毒品当日,二人又多次通话。购买毒品次日凌晨,王一武和刘再文在返回四川途中发生交通肇事,王一武再次联系徐末,向徐末通报。”大理州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门主任杨兴梅告诉《方圆》记者,二人之间的通话记录以及活动轨迹都客观印证了双方之间交易毒品的事实成立,现有证据足以指控徐末将毒品贩卖给王一武和刘再文的犯罪事实。

“虽然谢旦否认自己参与贩卖毒品,但通过补充侦查发现,该案被告人之间的多次毒品交易,都是在谢旦家里进行的,他不可能不知道毒品交易行为。加上同案人的供述、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等证据,能与谢旦自己供述两次开车接引的事实相印证,足以认定谢旦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杨兴梅告诉《方圆》记者。

同样,经过补充侦查后,办案人员发现梁墨升辩解其没有参与毒品交易的行为亦站不住脚。证据显示,同案人的供述与梁墨升自己的供述在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运输毒品等细节上高度一致,梁墨升的手机信号还和马行书的手机信号在购买毒品地点附近的同一基站漫游,二人还曾有过多次通话记录。这些证据也足以认定梁墨升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

纵使过去十余年,该来的总是会来。

2024年12月,大理州检察院以谢旦涉嫌贩卖毒品罪,梁墨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大理州检察院以徐末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2月,大理州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梁墨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谢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宣判后,谢旦、梁墨升均未提出上诉。

2025年3月,大理州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徐末无期徒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末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一纸申诉书翻出十年前旧案,到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该案反映的不仅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申诉案件过程中,摒弃仅围绕申诉理由开展审查工作的局限思维,更反映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的全面审查理念。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8月上期)

转自:检察日报·《方圆》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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