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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国超越读书笔记》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7 12:14

推荐《中国超越读书笔记》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中国超越读书笔记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中国超越读书笔记作文:超越记录,展现深度与思考"
读书笔记,作为阅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伴侣,是连接读者与文本、深化理解、促进思考的重要桥梁。而“中国超越读书笔记作文”,则是在此基础上,要求读者不仅要记录,更要进行超越性的思考、分析和评价,展现个人独特的见解和深度。它不仅仅是对书中内容的简单复述,更是对知识、观点进行消化、吸收、再创造的过程。要想写好这样的作文,以下几方面的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一、 理解“超越”的内涵,提升立意高度"
“超越”是这篇作文的灵魂。它要求我们:
1. "超越文本本身:" 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书中情节、人物、观点的复述。要思考这些内容与更广阔的现实世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发展趋势有何关联?它们揭示了哪些普遍的人性、哲理或社会规律? 2. "超越作者视角:" 尊重作者的观点,但更要敢于质疑、补充或提出不同见解。作者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立场观点是否影响了其表述?我们是否可以从其他角度或理论框架来审视同一个问题? 3. "超越个人感受:" 读书后的“感动”、“共鸣”固然重要,但更要深入挖掘这些感受背后的原因,将其与更理性的分析、更

【读书笔记】积极与消极之争的超越:论中国刑法分层治理的必然性——读齐文远《新时代中国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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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信息

文章题目:《新时代中国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然走向》

文章作者:齐文远

文章来源:《文化与传播》2024年第3期,第81到92页。

摘要:近年来,我国轻罪与微罪数量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快速增长标志着轻罪时代的来临。与此同时,轻罪扩张与传统重罪治理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凸显,学界就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然走向陷入了积极刑法观和消极刑法观的论战。实际上两种刑法观均有局限,且停留于观念层面的争论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在可预见的未来,犯罪化将是难以逆转的基本趋势,因为民众对民生和安全的渴望要求刑法作出回应,防范日益增多的新型风险需要刑法有所作为,关系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势要求刑法拓展调整范围,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升吁求刑法降低入罪门槛。在这种背景下,务实的态度不是纠结于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纷争,而是直面现实,通过犯罪分层治理化解因犯罪圈扩容而伴生的负面影响。犯罪分层治理既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较为普遍的做法。中国刑法学应该直面立法和司法现状,在实践的基础上寻找犯罪治理新路径,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关键词:犯罪治理;刑法观;犯罪趋势;分层治理

二、内容梳理

该文章以“轻罪时代”的客观数据为切口,揭示重罪重刑传统与轻罪扩张之间的结构性张力,继而透过积极与消极刑法观的观念之争,论证犯罪化趋势源自民生安全、科技风险、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而非单纯的观念冲突所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重罪、轻罪、微罪三层划分为核心的犯罪分层治理方案,通过差异化的实体规则、诉讼程序与处遇措施,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最终指向中国式刑法现代化与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以下是文章内容的梳理与概述:

(一)轻罪扩张与重罪治理模式之间的张力

文章开篇以翔实数据勾勒出我国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由1999年的55%上升至2023年的85.5%,重罪率、重刑率明显下降,轻罪率、轻刑率显著上升,昭示着“轻罪时代”已然到来。然而,我国刑法仍然延续着重罪重刑的传统治理模式,表现为:入罪门槛高、附随后果严厉、程序规则严苛。作者指出,这种“重罪思维”与轻罪时代的客观现实之间出现了明显脱节,导致实践中出现“轻罪重罚”“治理机制错配”“司法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

(二)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纷争及其评析

面对犯罪化趋势,学界形成了消极刑法观与积极刑法观的对立阵营。消极刑法观强调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原则和责任主义,主张停止犯罪化甚至非犯罪化;积极刑法观则认为刑法应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主张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治理。作者指出,两种立场均有局限:消极刑法观有守旧之嫌,难以回应当下的社会需求;积极刑法观则有冒进风险,可能导致刑法过度干预。更重要的是,纠结于观念之争并无现实意义,犯罪化趋势是由社会现实需求决定的,非观念所能左右。

(三)犯罪化趋势的现实基础

这部分作者从四个方面论证了犯罪化趋势的现实基础:一是民众对民生与安全的更高需求,要求刑法积极回应;二是新型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整体性、巨大危害性,要求刑法提前介入防范;三是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要求刑法拓展调整范围;四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升,要求刑法降低入罪门槛,填补制度空白。作者指出,犯罪化趋势并非观念驱动的结果,而是社会现实需求在刑法领域的客观反映。

(四)犯罪分层治理的应然性与可行性

最后作者认为,务实的态度不是纠结于观念之争,而是通过犯罪分层治理化解犯罪圈扩容带来的负面影响。犯罪分层治理是国际社会普遍经验,如法国、美国均通过重罪、轻罪、违警罪等分类实现差异化治理。我国刑法虽未明确区分重罪与轻罪,但理论与实务早已存在类似区分。作者主张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三层:重罪指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然犯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犯;轻罪指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然犯或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犯;微罪指法定最高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微罪具有伦理非难性弱、危害性接近行政违法等特征,应予以特别对待。

三、阅读感悟

齐文远教授的文章以现实主义的立场,深刻剖析了我国刑法在轻罪时代面临的困境与出路,读来令人深受启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和矛盾日趋复杂化,在全面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背景下,刑法如何发挥作用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改完善后,至今已通过了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平均两至三年就对刑法进行一次修正,修改内容涉及的社会生活面也在不断扩大,犯罪扩张的趋势明显。纵观我国的刑法发展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呈现出“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特点,与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相似,我国刑法逐渐由严厉转向轻缓,处罚范围逐步扩大,刑罚手段也日益多元化。积极刑法观似乎正逐步成为我国当前主流刑法观。但犯罪化趋势是由社会现实需求决定的,非观念所决定。以齐文远教授话来说:“务实的态度不是纠结于观念之争,而是通过犯罪分层治理化解犯罪圈扩容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犯罪分层治理的具体方案: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三层,分别适用差异化的诉讼程序、处遇措施和社会评价机制。微罪具有伦理非难性弱、危害性接近行政违法等特征,应予以特别对待。这一方案既借鉴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体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与制度理性。但我认为针对此种伦理非难性弱的行为,对其施以刑法规制仍然不太合理,其治理应更接近行政制裁而非传统刑罚。而除了对实体犯罪行为进行分层外,有学者也主张对程序进行相应的分层应当根据案件的层次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可借鉴法国的街区法官制度,对特定类型的违警罪予以管辖,使其就近得到快速处理,提高办案的便利程度与效率。例如,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第一犯罪”,可参考日本的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设立专门程序对危险驾驶罪及其他轻微交通犯罪予以专门化的快速处理。此外我认为,应提升犯罪治理的专门化、专业化程度。未来的犯罪治理,可以在办案环节构建类型多元的办案机构、办案组织,根据犯罪层次犯罪类型对案件进行区分,实现案件办理的专门化、专业化、快速化。

最后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启蒙时期的刑法理念,而应立足于中国国情,总结本土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犯罪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顺应犯罪结构变化的新态势,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立足本土实际,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治理新路径。犯罪分层治理不仅是化解轻罪扩张伴生风险的有效方案,更是推进中国式刑法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刑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推动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

逐步告别严刑峻法的过去,进入刑法宽缓的时代。法网不再简约,法网繁密且更迭频繁。古训云“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弃”。生活在社会剧变的时代,必须适应刑法的活性。处在发展变革关键时期的中国,如船行三峡之中,急湍甚箭,猛浪若奔。此时的法治具有应急、多变的特性。只有冲过激流险滩,进入平缓江面,或如飞机越过上升期进入平流层,才能从容考虑法治,刑法变动才会平缓。从政治运动过渡到依法治国,从“严打”政策过渡到宽严相济,从乱世到治也再到盛世,刑法自当与时俱进。在加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涉及稳定与发展大局,关涉人权和基本自由,提高其法治化或司法化程度自是首当其冲。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和犯罪治理良好势头的前提,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刑法的扩容并不等干单纯扩大刑法的干预面,也必然包含了刑罚的稀释效应,包含了扩大入罪与扩大出刑的动态平衡调节,更为重要的是从“治罪”到“治理”的理念变革,不仅是实体法要改,程序法和组织法也要变。新时代的刑法扩张不再是无差别式的打击,也非大水漫灌式的延伸,而是精准定向、区分轻重层次的科学治理。而从犯罪分层或犯罪多层次结构特点出发,未来犯罪治理的重点或在传统刑网的边缘,或犯罪之塔的塔基,在与行政法、民法甚至道德规范交叉过渡的地带,或在新兴权利或新型权利孕育的领域,或在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新兴空间,犯罪治理应该更加能动积极,突出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强调公平正义,注重治理绩效特别是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社会安置、社会和谐问题。未来犯罪治理的形势和任务必将对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监制:张永江

作者:张煜,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编辑:张煜

责编:熊圆圆

审核:吴霞

微信公众号: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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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从语言到先验框架:为何人类认知无法超越康德?

时间:2025年8月1日

一、核心论点

人类认知必须通过语言(概念系统)中介,而语言的结构性要求必然激活康德的"统觉+范畴+感性直观"框架。因此,只要人类以语言为思维工具,就无法真正跳出康德划定的先验认知边界。


二、论证展开

1. 语言作为认知的中介:先验框架的必然性

(1)语言的结构 ≈ 判断的形式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康德认为,知性通过范畴(如因果性、实体性)综合感性杂多,形成判断(如"S是P")。而语言的主谓结构(如"太阳是热的")直接对应这种判断形式。

- 例证:任何科学定律(如E=mc²)都依赖数学语言和因果表述,二者均为范畴的体现。

(2)无语言,无综合

统觉的"我思"必须伴随所有表象,而概念的同一性(如"苹果"在不同场景下仍被识别为苹果)依赖语言标签的稳定性。

2. 科学史的验证:理论更迭,框架不变

(1)牛顿的绝对时空 → 爱因斯坦的相对时空

时空作为感性直观形式未被推翻,只是内容被修正(从三维欧式空间到四维时空连续体)。

(2)量子概率 vs. 经典因果

即使量子力学挑战决定论,科学家仍用概率因果(如"观测导致坍缩")描述现象,未脱离因果范畴的变体。

结论:科学革命改变的是现象界的描述方式,而非认知的先验条件。

3. 认知科学与AI:对统觉的模仿与局限

(1)人类婴儿的范畴天赋

皮亚杰实验显示,婴儿早期即具备物体永久性(实体范畴)和因果关系认知,无需语言教学。

(2)AI的"伪统觉"

语言模型(如GPT)通过统计学习模仿人类概念关联,但缺乏自我意识的统一性(真正的"我思"),仅是康德框架的影子版本。

4. 维特根斯坦的呼应:语言的界限即认知的界限

(1)"我的语言的界限就是我的世界的界限"

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指出,我们无法用语言表达语言之外的东西(如"不可言说"的物自体)。

(2)与康德的殊途同归

两者共同揭示:概念化即范畴化,脱离语言的认知对人类而言是逻辑不可能的。

5. 唯一可能的例外:物自体的沉默

(1)智性直观:不依赖感官直接把握物自体(人类不具备)。

(2)非概念化认知:如神秘主义的"顿悟",但无法用语言验证或传播。

三、结语:康德框架的永恒性

只要人类:

1. 使用语言(概念)思维

2. 依赖感官经验观察世界

3. 追求知识的普遍必然性

就必然活在统觉综合→范畴规范→感性直观的认知结构中——这不是缺陷,而是人类理性的本质特征。

四、反思问题

1. 如果外星文明以非语言方式交流,它们的"科学"会否超越康德?

2. 人工智能若发展出自我意识,会否重构先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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