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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28 18:42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一篇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深度和客观性:
1. "明确时间范围和政策阶段:" "历史性视角:" 湖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明确你讨论的是哪个时期或哪个具体的政策阶段。例如,是讨论“一孩政策”时期(约1980-2015),还是“全面二孩”(2016-2021),或是“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至今)?不同阶段政策内容、目标和效果都大相径庭。 "政策演变:" 湖北作为中部省份,其政策执行可能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但也可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如果可能,描述政策的演变过程会更有深度。
2. "政策内容的准确性:" "核心条款:" 清晰、准确地阐述湖北省在特定时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例如生育数量限制、生育审批程序、奖励与优惠措施(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相关的社会抚养费(现在多称为“计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 "避免臆断和泛化:" 不要将国家层面的政策简单等同于湖北省的执行情况,注意区分。湖北省的政策细则、执行力度、地方性补充规定等都需要基于事实。
3. "结合
湖北省目前实施的计划生育条例是依据国家“三孩政策”修订后的版本,其核心内容已从控制人口数量转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行有效的条例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版)。
以下是该条例中与现行计划生育(三孩政策)相关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点:
1. 生育子女数量: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这是最核心的变化,明确允许并提倡生育三个孩子。
2. 取消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
删除了关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的规定及相应处罚条款。
对于条例修订前(即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行为,已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3. 延长98天产假外。
增加产假60天(即湖北的生育妇女总共可享受至少158天产
生育假期(产假、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
增加产假60天(即湖北的生育妇女总共可享受至少15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女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增加产假15天。
配偶护理假:
妇女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育儿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每年给予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时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再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夫妻生育子女前,应进行生育登记,以便享受相关的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登记流程通常较为简便,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社区办理。
5. 保障合法权益:
就业保障: 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
生育保险: 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平等权利: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6. 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7. 优生优育服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继续向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避孕药具发放、节育手术等)。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总结关键点:
三孩合法化: 明确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废除罚款:取消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总结关键点:
三孩合法化: 明确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废除罚款:取消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
延长假期:大幅增加产假(至158天)、护理假(15天),并设立育儿假(每年10天/人)和老年护理假(每年不少于10天)。
延长假期:大幅增加产假(至158天)、护理假(15天),并设立育儿假(每年10天/人)和老年护理假(每年不少于10天)。
简化手续: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取代准生证。
强化保障: 重点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禁止性别歧视。
转向服务:政策重心转向提供优生优育服务、普惠托育支持、完善母婴设施等,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鼓励生育。
重要提示:
名称沿用:虽然政策导向已发生根本转变(从限制到鼓励),但法律文件的名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仍然保留。
地方细则: 具体的假期实施细则、生育登记办理流程、补贴政策等,各地市可能会有更详细的操作规定或补充政策,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社区。
政策动态:人口政策是动态调整的,未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如需查阅条例原文,可访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或“湖北人大网”查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注意版本日期应为2021年修订版)。
原标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增加产假60天、新设10天育儿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11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优化我省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包括设立父母育儿假、增加产假等。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同时,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条例要求,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条例还增加了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引导、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完善生育保险和托育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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