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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简单执行读书笔记》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30 10:15

精心挑选《简单执行读书笔记》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如何简单执行读书笔记作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简单执行读书笔记作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读书笔记是阅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不仅是知识梳理和记忆巩固的工具,更是深化理解、启发思考、培养写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初学者或者希望简化流程的朋友来说,执行读书笔记作文时,抓住一些核心要点,就能事半功倍。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 明确目的,有的放矢"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问自己:写这篇读书笔记作文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记录关键情节?梳理人物关系?分析主题思想?还是表达个人感悟?明确目的有助于你聚焦阅读重点,避免泛泛而谈。简单来说,是想“记下什么”或“表达什么”。
"二、 精选内容,抓住核心"
一本书的内容往往非常丰富,不可能全部写入笔记。因此,要学会筛选。可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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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这些核心内容作为笔记的重点,能让你的

张登科:《强制执行法》读书笔记25-强制执行的终结

读书范围读书范围: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中国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版。

强制执行

目次

第二篇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四节 强制执行的进行

第六款 强制执行的终结24.10.15

一、意义

二、种类

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

各个执行程序的终结

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三、原因

1.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2.因强制执行无效果(债权凭证制度)

意义

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第一款: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者,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予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已发现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

意义:盖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若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实施强制执行后,所得数额仍不足以清偿者,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已无从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故法条规定发给债权凭证,以终结执行程序。

发给债权凭证的要件

须为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须命债权人查报财产无结果

发给债权凭证的效力

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凭证成为执行名义

以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者,原则上毋庸再缴纳执行费。

3.终局的撤销执行处分

如废弃执行名义或宣告不许强制执行的裁判,已有执行力时,其裁判正本一经提出执行法院应撤销执行处分,终结执行程序。

张登科:《强制执行法》读书笔记12-附条件的执行名义

读书范围: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中国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版。

第二篇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执行名义
(一)执行名义附有条件
执行名义附有条件,指执行名义所示的请求权,债务人的给付,系于一定事实的到来者而言。
1、执行名义附有停止条件者,于条件成就始得开始强制执行。如债务人应于债权人给付搬运费300元后,将房屋交还给债务人。是条件是否成就,债权人应提出证明,经执行法院认为已成就,始得开始执行。惟条件是否成就,执行法院仅得就形式审查,不得审查实体。债务人认为实体上条件成就有争议的,债权人另行诉讼确认。
2、执行名义有过怠约款者(逾期条款),如约定债务人一期逾期,即丧失期限利益,应全部支付。此种执行名义,债权人是否需要证明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始得强制执行。有肯定与否定两说。
(1)肯定说
(2)否定说。陈世荣认为,过怠约款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如要求债权人证明,不但有违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且债权人亦无从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消极事实,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毋庸提出债务人不履行的证明书。
本书作者认为,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执行法院拟宜限定一定的期间,催告债务人提出已履行的证明书,于不能证明已履行者,始开始强制执行。如此较为公平。
(二)执行名义附有期限
执行名义附有期限者,于期限届至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执行名义附有确定期限、执行名义附有不确定期限
问题:执行名义如附有期限,期限尚未届至,执行法院误以为届至,其所为执行行为,效力如何?
无效说 认为期限未届至所为的执行行为无效
撤销说 认为期限未届至所为的执行行为,虽系违法并非无效,债务人可声明异议请求撤销,在未经撤销前,如期限已届至,应解为执行行为之瑕疵已治愈。
本书作者认为,按附有期限的执行名义,期限届至为开始强制执行的条件,期限未届至所为的执行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执行行为应属无效。但债务人为除去形式存在的无效行为,得申明异议请求撤销,于撤销前,如期限届至,应于期限届至后向将来生效。
(三)执行名义须债权人提供担保
执行名义须债权人提供担保者,于提供担保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如假执行、假扣押、假处分。
(四)执行名义须债权人为对待给付
1.须对待给付的执行名义
2.债权人应为对待给付的性质
究为执行名义的成立要件,抑或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仿德、日立法例,明示采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规定: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对待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3.对待给付的证明方法
4.对待给付与抵销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另有债权,可否主张与应为对待给付部分抵销,申请强制执行?
按对待给付部分是否因抵销而消灭,须视自动债权是否存在,有无抵销适状,以及抵销意思表示之存否,抵销意思表示有无效力等要件定之,因执行法院就前述抵销要件之实体事项,并无调查审认的权限,因此债权人不能就对待给付主张抵销而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认可抵销除外。
5.未对待给付前所为执行行为的效力
杨与龄认为,上树行为仅得撤销,如于撤销前业已提出,即属补正。通说认为,执行行为无效,但嗣后如已补正,应自补正时向将来生效。
6.对待给付部分得否为执行名义
债务人可否申请执行法院申请就对待给付部分强制执行,通说认为债权人应为对待给付部分,并非独立诉讼标的,并无既判力亦无强制力,其性质仅为债权人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故债务人不得就对待给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7.票据债权的执行与票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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