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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法读书笔记范本》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31 09:30

3招搞定《法读书笔记范本》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法读书笔记的范本作文,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以确保笔记不仅记录了内容,更能体现你的思考和理解:
"一、 明确笔记目的与读者对象:"
"目的性:" 首先要清楚你写这篇读书笔记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应付课程要求、自我学习、准备考试、进行学术研究,还是纯粹的兴趣?不同的目的决定了笔记的深度、广度和侧重点。例如,应付考试可能更侧重核心概念和考点,学术研究则要求更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读者对象:" 虽然读书笔记通常是给自己看的,但有时也可能需要分享或展示。思考“如果我要向他人解释这本书的精华,我会怎么说?”有助于你组织语言,使笔记更清晰、更有条理。
"二、 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标准结构:" 一个好的法律读书笔记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基本信息:" 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范围(如果适用)。 2. "核心内容概述:" 简要概括本书的主题、主要论点、研究问题或核心法律制度。这相当于一个“梗概”或“摘要”。 3. "关键概念与定义:" 记录书中提出的核心法律概念、术语,并尽可能引用原文或用自己的话解释其含义

【读书笔记】《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法益内涵与体系构建》

您对《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法益内涵与体系构建》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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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法益内涵与体系构建》

文章作者:吴沛泽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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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品读

这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提出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应首先搭建起数据属性与数据犯罪不法本质的规范关联,明晰数据保护法益的基本内涵,使数据犯罪既能合理说明自身的运行逻辑又能保持对科技变革的基本回应。同时,应立足于不同数据法益类型及法益侵害的具体样态,对既有规制体系进行整体方向上的推进与内部结构的具体调整,以此实现数据犯罪的立体化规制。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出了重构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困境,包括三个方面:1.从法益内涵角度来看,数据法益的确立必须要明确“数据为何”,这需要我们首先秉持科技现实主义的立场去认识数据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数据的保护价值并不在于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传输、删除等本体权利,而在于数据所承载的与现实世界相关联的具体权利,如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而目前来看,学界所提出的数据法益的基本内容要么停留在数据的表层权利上,并未穿透至数据犯罪的不法本质之中,要么是用建构性的数据概念来替代对现实权利的潜在保护。2.在行为类型方面,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制的数据不法行为类型较为有限,导致数据保护体系不够周延。但作者认为对数据不法行为予以类型扩充的应对思路不仅没有充分厘清我国数据规制体系的保护射程,还会造成规范冲突,适用标准模糊,等实践困境。理由如下:首先,数据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对数据的获取、破坏、利用等不法行为实现对具体现实权利的侵害或威胁。围绕数据生命周期去构建数据不法行为既要考虑是否所有的数据衍生行为都值得上升至刑法的保护层面,也要考虑刑法既有规制模式是否足够在范围与程度上实现对数据所承载权利的保护。并且,非法利用数据的行为往往会触犯现实中的传统罪名,在传统犯罪规制体系下似乎没有必要单独增设,“非法利用数据罪”、“滥用数据罪”等罪名。其次,作者以“魔蝎爬虫案”为例,认为学界围绕数据生命周期所构建的部分数据不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将其涵摄在既有犯罪行为之下。最后,独立的数据犯罪制裁体系构想难以付诸实践。3.从规制重心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网络数据的保护主要规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之中,主要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种立法结构给我国的数据刑法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惑:其一,我国刑法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杂糅在同一条文之中,体现了立法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点保护态度,致使数据屈于附属保护地位;其二,网络数据在大数据时代中的崭新表现形式,如关键词搜索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已突破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载体约束,立法滞后性日益凸显。最后,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概念并未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产生严重脱节,可以对此进行扩张解释,赋予其在互联网发展阶段中的不同形态与含义。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提出我国数据犯罪的规制应立足于双层法益观,阻挡层法益为数据的运行状态安全,背后层法益为数据所承载的现实具体利益。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观具有合理限缩数据类型、全面评价行为不法与构建罪量评价体系的功能。

在第四部分中,作者认为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方案应立足于构建开放的数据犯罪规制体系、贯彻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数据罪名的体系调整与数据犯罪司法解释的优化完善这三个方面。首先,应正确认识数据本体罪名与关联罪名的竞合情形及界限,形成开放的数据刑法体系。一方面,构建开放的数据犯罪规制体系需要处理好数据犯罪视域下具体个罪的竞合。另一方面,在保持我国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开放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数据不法行为触犯具体罪名的竞合界限。无论是想象竞合抑或法条竞合,均要满足行为符合个罪具体构成的要求。其次,在刑法中应贯彻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对数据属性及数据不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具体、实质与综合的判断。最后,调整数据罪名的体系结构,将破坏数据行为独立构罪并增加干扰数据的行为,并且数据犯罪司法解释应加强数据犯罪行为与后果的不法关联性,重塑数据类型与数据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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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感悟

大数据时代,人们所有的行动、万事万物几乎都可以被数据化。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一,数据与各种经济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相连接,对国家发展、社会治理、个人决策均能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数据蕴藏的重大价值,数据犯罪愈发严重。因此,数据犯罪的刑事治理势在必行。而法益理论在刑法研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对刑法保护法益的界定能够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解释,防止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不当适用条文规定。因为“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可见,对数据犯罪法益的界定,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在何种情况下,侵犯数据的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以及何种情况下应当予以出罪,以及妥善处理竞合问题。笔者赞同数据犯罪的双重法益观。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是由互联网的分层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的。数据包含了数据本身与信息内容两层意义,因此理解数据犯罪的法益,核心在于理解数据与信息的关系。网络社会大致可以分为三层:“物理底层、逻辑中层、内容顶层”,具体来说内容顶层,包括视觉内容、电子文本、视听材料等;逻辑中层,以互联网服务以及应用程序为内涵,实际上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且以此承托起顶层的内容;物理底层,包括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储存介质。因此,通过事实角度对网络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数据和信息并非平级关系,他们处于递进的不同分层。据此,不同于传统犯罪架构、网络层次递进使涉网络犯罪面临多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对象和违法性判断。物理底层的计算机系统存在计算机安全法益、逻辑中层的数据存在数据利益,而内容底层的显示的信息内容,又对应着人格权、财产权等利益。层次性的物理构造影响规范间的关系,计算机犯罪属于数据犯罪的上游犯罪,而数据犯罪对数据安全的侵害是直接的,对信息体现的人格、财产等利益之侵害为间接。据此,以数据为中心实际存在两对行为对象和法益:第一是作为行为对象的数据与作为法益的数据安全;第二是作为行为对象的信息以及信息对应的相关法益。传统犯罪的犯罪对象与法益基本保持一致,而网络犯罪侵害的计算机、数据与信息内容体现了过程性法益与最终法益。因此,我国数据犯罪的规制应立足于双层法益观。

监制:张永江

作者:熊圆圆,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熊圆圆

责编:柳艳雪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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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迈向法秩序统一:〈监察法〉修改的逻辑解读与体系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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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文献名称:《迈向法秩序统一:〈监察法〉修改的逻辑解读与体系调试》

文献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05):146-161.

文献作者:邹宏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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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及学习感悟

文章简述:

该文聚焦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核心在于解读此次修法如何基于“实践理性”全方位演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推动“法秩序统一程度”的显著提升。文章指出,此次修改虽以解决实践中突出的“法法衔接”问题为导向,但其意义远不止于实现“规范的连贯化”,消除规范间的矛盾和“罅隙”。更深层次上,文章论证了修改分别基于“价值统一”、“效力统一”以及“价值统一与效力统一的耦合”,促进了“规范的体系化”,即强调规范间的积极关联与相互证成;并通过协调“预防理念与惩罚理念”、“改革理念与法治理念”、“秩序本位理念与工具理性理念”,深化了“理念的融贯化”。文章进一步提出,为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具体适用时需从“体系调试”出发,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于“目的论层面”把握由《监察法》等组成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以“反公权力滥用”的合目的性决定解释方案;在立法层面,则需重点考察具体法律规范的“价值统一性”,基于对“价值多元化”的考量辨别“伪协调衔接问题”,并根据不同规范对“价值一致性”的追求处理“真协调衔接问题”。

文章结构:

全文结构清晰,层层递进。开篇“问题的提出”点明2018年《监察法》实施后“监检衔接”、“法法衔接”问题依然存在,本次修法旨在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突出问题,特别是“法法失调”现象,并指出“法法衔接”仅是“法秩序统一性”最直观体现,更高层次要求是推进“规范的体系化”与“理念的融贯化”。主体部分首先进行“《监察法》修改之规范体系化的逻辑诠释”,从“价值统一”:借鉴《刑事诉讼法》协调“高效”、“权威”、“公正”价值、“效力统一”:解决《监察法实施条例》“概括授权”下执行扩张导致的位阶冲突,聚焦监察全覆盖、权限完善、程序规范与权力监督以及“价值统一与效力统一的耦合”:落实《宪法》“人权保障”与“权力法定”价值三个维度展开。继而进行“《监察法》修改之理念融贯化的逻辑诠释”,分析修改如何实现“预防理念与惩罚理念的融贯化”、“改革理念与法治理念的融贯化”、“秩序本位理念与工具理性理念的融贯化”。最后,文章提出“《监察法》修改之体系调试的解释论方案”与“立法论对策”,前者强调以“反公权力滥用”为合目的性核心进行“体系解释”,后者主张辨别“伪协调衔接问题”,即价值目标不同时的合理差异和优化“真协调衔接问题”,即价值一致时的立法完善。

学习感悟:

研读此文,深刻体会到《监察法》修改是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关键步骤,其核心逻辑在于全方位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文章精辟地指出,此次修改并非仅是技术性地修补“法法衔接”罅隙,而是通过规范的体系化与理念的融贯化,在更深层次上提升法秩序的统一程度。这启示我们,理解监察法律制度不能孤立看待条文,必须将其置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尤其是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目的论”框架下,把握“反公权力滥用”这一核心合目的性要求。文章对“价值统一性”与“效力统一”的剖析,特别是对阶层构造稳定性和《实施条例》不能越位补漏的强调,凸显了法治对权力规范运行的严格要求。同时,其对“理念融贯化”的阐述,如“预防”与“惩罚”并重、“改革”与“法治”平衡、“秩序本位”与“工具理性”协调,展现了立法者在复杂价值间寻求协调一致的实践智慧。文章提出的基于价值考量辨别“真伪协调衔接问题”的方法论,以及针对留置必要性审查等“真问题”的立法调试建议,对于未来完善监察法律规范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整体而言,该文为理解《监察法》修改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提供了极具深度的逻辑解读与体系调试视角。

— END —

监制:张永江

作者:侯天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侯天豪

责编:柳艳雪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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