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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职工评级工作总结》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31 11:11

推荐《职工评级工作总结》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一篇关于职工评级工作总结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总结内容全面、客观、有深度,并达到预期效果:
"一、 明确总结目的与读者对象"
"目的性:" 首先要清楚这次评级总结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评估过去评级工作的成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未来改进提供依据,还是为了向上级汇报情况?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总结的重点和篇幅。 "读者对象:" 考虑总结是写给谁看的?是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全体员工,还是评级委员会?不同的读者对象关注点不同,语言风格和侧重点也应有所调整。例如,给领导的总结可能更侧重于整体效果、数据分析和改进建议;给员工的总结可能更侧重于透明度、公平性和对员工发展的指导意义。
"二、 内容结构要清晰合理"
一篇好的总结通常遵循一定的逻辑结构:
1. "引言/概述 (Introduction/Overview):" 简要说明评级工作的背景、目的、时间范围、参与对象和总体情况。 概括本次评级工作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框架。 点明总结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2. "主要工作过程与内容 (Key Processes and Content):" 详细描述评级工作的具体步骤:如方案制定、标准发布、培训宣导、信息收集(

53年2月总干部部《评级工作总结》中华东军区各军长与政委的评级

1952年3月14日,中央军委发布《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要求全军干部按照军委公布的各级干部评级标准,评定各自的军队级别,军队干部的评级标准按德、才、资的标准来衡量干部现职,确定干部相应的级别。中央军委《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下达后,经华北、华东、西南军区若干单位试评和中南军区、西北军区全面评定后,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并于当年底基本结束,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结束后,1952年12月,总干部部召开军衔奖励工作会议,经研究通过了全军评级工作总结,后又加以修正,1953年2月1日总干部部将修正的《评级工作总结》草案上报毛主席。经毛主席与刘少奇审阅并批示同意后,1953年2月20日,总干部部将《评级工作总结》下发全军各大单位,供作准备实行军衔制度的重要参考。在总干部部下发的《评级工作总结》中,对全军军级以上干部的评级作了详细介绍,本期将专门详解《评级工作总结》中华东军区系统10个军24位军长与政委的评级,现推文如下:



一,参加1952年军队评级工作的华东军区系统各军军长、政委名单

1952年3月20日至11月底军队评级工作结束,全军共有47个军(其中空军军3个),其中隶属于华东军区系统的有10个军,7个军在国内,3个军入朝作战。据1953年2月总干部部下发的《评级工作总结》统计,华东军区系统所属10个军,参加军队评级的军长有14人(其中3人兼政委),政委10人,具体1952年华东军区系统10个军24位正军职名单为:

  • 志愿军20军军长:张翼翔(49.9)、廖政国(52.10);政委:张翼翔(51.2兼),谭佑铭(52.10);
  • 志愿军26军军长:张仁初(49.1);政委:李耀文(49.8);
  • 志愿军27军军长:彭德清(49.11);政委:曾如清(51.10)
  • 21军军长:滕海清(49.1),吴咏湘(52.7);政委:滕海清(51.2兼),谢福林(代,52.8);
  • 22军军长:张秀龙(50.10);政委:王六生(50.10);
  • 23军军长:陈庆先(49.12),钟国楚(52.7);政委:卢胜(49.2);
  • 24军军长:皮定均(49.9); 政委:皮定均(51.11,兼);
  • 25军军长:熊应堂(49.11-52.7);政委:廖海光(51.2-52.7)
  • 28军军长:朱绍清(49.3),段焕竟(52.7);政委:张闯初(50.11);
  • 31军军长:周志坚,政委:陈华堂,符确坚(52.7)。

二,1952年华东军区系统10个军24位军长与政委的评级

1952年3月14日,中央军委发布《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军队干部的标准为:以德才资的标准衡量干部现任职务,来确定其等级。根据评级标准,各军军长、政委的基准级别一般为正军级,但因其德才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1952年4月,全军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后,华东军区党委根据干部的德才,并结合资历,制定了华东军区各级干部的评级标准,关于各军军长、政委的定级标准,凡建国前担任军长与政委的,一般评级为正军级; 建国后担任军长、政委者(除个别战功卓著的现任志愿军军长可按现职评为正军级外),绝大多数评级为副军级;个别抗战后入伍、资历较浅的现任军长、政委,可酌情降低为副军级。根据1953年2月总干部部下发的《评级工作总结》统计,参加评级的华东军区系统24位军长、政委中,有一半(12人)评级为正军级,另有一半(12人)评级为副军级,其中参加评级的14位军长中,9人评级为正军级,5位建国后担任军长者评级为副军级。10位军政委中,有3个军的首任军政委评级为正军级,建国后担任军政委的6人与抗战后入伍的志愿军26军政委李耀文共计7位军政委评级为副军级。具体1952年华东军区系统24位军长、政委评定的级别为:

1,1952年华东军区系统军长、政委评级为副军级(12人):

  • 廖政国: 20军军长(52.10);
  • 吴咏湘: 21军军长(52.7);
  • 张秀龙: 22军军长(50.10);
  • 钟国楚: 23军军长(52.7);
  • 熊应堂: 25军军长(49.11-52.7),空4军军长(52.11~53.2);

  • 谭佑铭:20军政委(52.10);
  • 谢福林:21军代政委(52.8);
  • 王六生:22军政委(50.10);
  • 张闯初:28军政委(50.11);
  • 李耀文(非红三八式干部):志愿军26军政委(49.8);
  • 曾如清:志愿军27军政委(51.10);
  • 符确坚:31军政委(52.7)。

2,1952年华东军区系统军长、政委评级为正军级(12人):

  • 张翼翔:志愿军 20军军长(49.9-52.10)兼政委;
  • 滕海清:21军首任军长(49.2-52.7)兼政委;
  • 陈庆先: 23军军长(49.12-52.7,建国前任10兵团参谋长);
  • 皮定钧: 24军军长(49.9)兼政委(51.11);
  • 张仁初: 志愿军26军军长(49.2);
  • 彭德清: 志愿军27军军长(49.11)
  • 朱绍清: 28军首任军长(49.3-52.7);
  • 段焕竞: 28军军长(52.7,原29军军长);
  • 周志坚: 31军首任军长(49.2);

  • 卢__胜: 23军首任政委(49.2);
  • 廖海光:25军政委(51.2,原24军首任政委);
  • 陈华堂: 31军首任政委(49.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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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评级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将依据《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评级办法》坚持以下起草原则:一是坚持风险为本。监管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评级办法》要求全面考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

二是立足我国实际。《评级办法》围绕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现行相关制度运行经验,有效提升了监管评级制度的科学性。

三是统一评级框架。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评级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四是加强结果运用。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评级办法》实施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健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强化评级刚性约束和结果运用,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

一、《评级办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

金融监管总局立足当前保险业发展新形势,系统总结了现行监管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评级办法》。2024年6月—8月,通过书面发函、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广泛征求和采纳监管系统、保险公司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评级办法》。

二、《评级办法》适用于哪几类保险机构?

答:《评级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开展试评级;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直接评为S级,不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流程。此外,《评级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主要包括哪些程序?每年的时间安排如何?

答:《评级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具体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评价跟踪与改进等。《评级办法》规定,原则上当年的监管评级工作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虑到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开发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在监管评级运行初期将适当延后完成时间,稳妥推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哪些评级要素?如何得到公司综合得分?

答:《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在对各评级要素综合评价基础上,得到其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以真实反映其风险水平。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对于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权重法方式得到其综合得分。在监管评级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评分标准,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得到单项要素的评分,再按照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加权后得到公司的综合得分。

五、《评级办法》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几类?综合得分和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答:《评级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45分以下为5级。其中,对于2级公司,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B两档。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六、监管部门如何强化评级结果的运用?

答: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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