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58原创网网

如何写《衙门逻辑读书笔记》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9-02 02:59

如何写《衙门逻辑读书笔记》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衙门逻辑》的读书笔记作文,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内容充实、结构清晰、见解深刻:
1. "明确核心概念与主旨:" "什么是“衙门逻辑”?" 首先,你需要准确理解作者在书中是如何定义和阐述“衙门逻辑”的。它可能指的是特定体制下(如古代中国官场)的一种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取向,甚至是潜规则。你需要提炼出其核心特征,例如:重形式轻实质、程序至上、官本位思想、缺乏批判性思维、人治色彩浓厚等。 "书的主旨是什么?" 思考作者通过描绘“衙门逻辑”现象,想要表达什么?是批判这种逻辑的弊端?探讨其产生的根源?分析它在特定历史或社会环境下的作用?还是借此反思普遍的人性或社会现象?明确主旨有助于你后续展开论述。
2. "深入分析与解读:" "具体表现:" 不要只停留在概念层面,要结合书中的具体事例、人物言行、情节发展来分析“衙门逻辑”是如何体现的。找出书中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说明它们是如何印证你所提炼的核心特征的。 "深层原因:" 尝试探究“衙门逻辑”产生和存在的深层原因。这可能涉及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文化传统、人性弱点等多个

李文杰谈晚清的文书政治

澎湃新闻记者 黄晓峰

李文杰像 章静绘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李文杰副教授一直从事近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在最近出版的新书《辨色视朝:晚清的朝会、文书与政治决策》中,他从政务文书奏折的流转入手,揭示清代以来政务运作的基本原则:清朝的军机处是对前代宰相制度的否定,在本质上是为了保证权力操之在上,是以牺牲施政的合理性为代价,严防权臣的出现。制度有背后的精神在其中,发现这些规律,把握它的精神,是对活的制度史的一个注脚。有清一代,对于这一精神的贯彻是成功的,但李文杰在访谈中指出,体制中的权力和责任,也就被文书限制住了。

《辨色视朝:晚清的朝会、文书与政治决策》,李文杰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11月版,450页,78.00元

您是从题奏本章、奏折等文书流转的角度来分析晚清政权的权力分配,从您书中的叙述来看,除了咸丰末年赞襄政务大臣辅政时期,军机大臣几乎没有机会突破权力的天花板。即使在立宪改革时期,军机处还是以请皇帝御批的方式回应资政院的质询,文牍主义造成的政治运作惯性为什么如此强大?

李文杰:文书是制度里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尤其是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文书政治非常强大。我们从先秦开始就重视文字成档,“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什么东西一定要留有纸面的记录,能向你出示,好像有这个东西才算可靠。研究中国古代史的学者,经常(相对而言)能碰到新发掘的两千多年前的行政文牍,军事的、法律的都有。我们的学者,甚至连稍微受过训练的学生,也能直接释读略做整理的简牍;而在世界其他地区,首先是找不到这么多的文牍,即便有类似的文献,因为隔了很多世代,有语言文字上的隔阂,想要释读也是很困难的。这是文牍主义强大的一个传统的基因。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文书背后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关系问题。我们往往注意的是权力的方面,觉得一份文书、一条上谕下去,令行禁止,能体现君权或者行政权力的贯彻,但实际上它背后还有连带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文书是可以免责或者分散责任的。比如,现在疫情期间,出上海到其他地方去出差住宿,尤其是重点防护地区,对方会让你出示并且签署一些材料。这些材料现在已经电子化了,但性质上仍然是行政文书。我们也许会想:把健康码、行程码发给你看不就行了吗?这是通用的,全国都可以承认,但是不行。对方会让你签协议,承诺或者保证很多条目,为什么?这背后就是责任的体现,有这个东西,如果后面出现问题,对方可以免责。我们看到的好像是厚重的文牍,但实际上人家的出发点是,有协议保证之后,出问题责任不在我。这个东西很形式,但形式也很重要,我们看到的是权力的运用,对方看到的是自己的责任问题。

以上三图为1861年廷议怡亲王载垣等人罪名的公折署名(多达约一百八十人)

文书政治的强大,有权力和责任两方面的因素。它可以让人免责、分责,体现在君主身上也是这样。不要看他大权在握、高高在上,他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压力。我在书里举过一个例子,甲午战争后,清朝把台湾割让出去,我们会总结说清政府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但具体到历史情境里,这个事情对皇帝是有很大震动的。光绪帝非常着急地跟军机大臣说:“台割则天下人心皆去,朕何以为天下主?”他觉得这么严重的事情发生了,他有责任,皇帝都要当不了了。君臣都一样,有权力就有责任,而文书签名可以把这些权责分散掉。书里讲的各种文书,包括部院奏折、新政时期的上谕署名,都要从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来看。在传统社会或强调威权的社会里,对文书的倚重可能更强一些,尤其是制度越完善,承平时期越长的情况下,倚重程度越大。如果在乱世,需要去调整或者再创制度,反倒没有那么倚重。

户部管部大学士尚书侍郎集体署名的“全堂衔”奏折

当然,近代西方也有完善的文书系统,我研究中英关系时,看他们议会文书、外交部档案中的决议案、辩论记录和信件,都会有记录,但跟清朝比较起来,还是逊色一些。你看我书中举的总理衙门文书的例子,一份奏折、一份照会,从起草、修改、到定稿、签署,每一步都有相应的责任人的签字记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以找到对应的人。正因为如此,体制中的权力和责任,也就被文书限制住了。在上位者可以调整文书的接触范围、处理流程,来限定这个系统中各方的权力;施政者可以通过文书,来分担自己的责任,降低风险。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传统的文牍主义。

甲申易枢时,包括翁同龢在内的军机大臣对于盛昱奏折的内容一直不知,而且一纸令下,整个军机处就全部撤换;庚子年间,在对列强是否开战的问题上,皇太后三次上谕一次比一次严厉,军机大臣的意见几乎毫无作用,皇帝/皇太后对奏折的绝对先阅权、处置权维持得相当好,皇权或曰君主专制的弹性如何体现?

李文杰:首先,军机处制度之所以建立和确定下来,有个人的像雍正帝的主观意愿,但是从历史脉络上来讲,它可能是一个必然的形式,从明朝以来一直就这么走,这是一个共识,就是让大权操之在上。因为人们觉得以前之所以政局动荡不稳,是因为有人可以和皇权抗衡。走到军机处这一步,不完全是皇帝主观意愿说要乾纲独断,所以设立军机处。

您刚才举的那两个例子,一个甲申易枢,一个是庚子宣战,从士人的角度来看,好像做得很荒唐,是最高统治者的昏招:为什么把相对能干的恭亲王弄下去,换上醇亲王;又为什么和“怪力乱神”混到一起,而与列国宣战?如果回到当时的情境,就会发现慈禧恰好是倚重清议或者民意的。甲申易枢拿的是清流人物盛昱的奏折做文章,盛昱弹劾军机处,说军机大臣在中法战争中无所作为,导致“疆事败坏”,理应承担责任。慈禧就是利用这种清议向恭亲王开战,如果没有这一层,乾纲独断来做这么大事情还是有点困难的。庚子年宣战也是这样,我们今天会注意到,总理衙门大臣许景澄、袁昶、徐用仪都反对开战,但实际上主战的势力更大,包括宣战上谕的起草人连文冲,他是军机章京,也代表普通的中层京官。我们看《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在戊戌政变之后,排外是一种普遍的士庶心态,不全是媚上逢迎。慈禧后来说,她“误听人言,弄成今日局面,后悔无及,但当时大家竞言排外,闹出乱来”。正是有这些思想基础,才能把火点起来。你可以说慈禧倒行逆施,但也可以说她接受或者至少利用了民意和清议。这种时候,在上位者的自觉性很重要,其实两边都可以选,因为两边都有基础;士大夫的角色也很重要,他们能影响大环境。最后有不好的结果出来,不完全是上面的昏招。

“晚清的廷议与决策”一章,您统计的二十七次廷议中,除了讨论如何处理崇厚的三次会议有所争论并为皇帝/皇太后所接受,其余的争论或者无关大局,或者最后写成的汇奏稿走“中间路线”,这样形成廷议决策的合理性何在?或者如您所说,只是反映了庞大的官僚集团的共识而已?

李文杰:共识确实重要。我们要了解当时的政治逻辑,官僚集团考虑的是维持集团整体的稳定,这一点甚至优先于政策的合理性。

孟子有一句话:“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说政治没什么难的,不要得罪世家大族,顺着他们的意思就行。这是战国时期的情况。世家大族到后来慢慢没有了,约等于上层的官僚集团。官僚集团维持一个共识,这对于为政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相当于国家的大脑,这群人都同意做某件事情,这就够了;至于做得对还是错,对国家长远发展有没有利,是次要的。这也是我书中写的集体担责体制下的心态。更何况,很多事情今天看起来黑白分明,但在当时很难判断对错,这一群社会头脑的意见就更重要。例如1900年,沙俄出动了约十七万远东兵力占领我们东三省,后面赖着不走,导致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这个战争,清朝的对策是“局外中立”,但暗地里是希望引日本势力把俄国人赶走,并且部分得到了实现。这种不得已的做法看上去相对合理吧,这也是当时上层的共识。结果呢,日本势力深度介入东北,到1931年占领了东三省。这时再来看1904年的助日举措,合不合理?当时是看不出来的,可能要等三十年、五十年才能看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决策的后果晦暗不明的时候,更需要倚重和凝聚上层的共识,否则就会无人做事、无人担责。

还有一点也要注意,今天看起来不重要的细节,当时可能会特别重要。比如垂帘听政的礼仪、比如皇陵的规制,这些细节我们看来只会觉得枯燥,做错一点也没关系;再如光绪帝即位初期关于皇嗣的争议——光绪帝生了皇子,要过继给同治帝。这本来就是即位时定下的事情,几年之后,一个叫吴可读的主事居然为了强调这件事而选择自杀。光绪帝的皇子是否过继给同治,不都要继承皇位吗,有什么关系?但这些我们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当时可能关乎国体,不能说无关大局。礼制问题就关乎国体,一般都会交给廷议,让大家来集体讨论。讨论出什么结果都行——既然是大家商量同意的,以后出了事情不要怪皇帝,逻辑就是这样。

总理衙门“全堂衔”奏折

您不太认同“在嘉庆朝已形成章京们的实际专政”的说法,晚清的章京有点类似官员的秘书,这似乎不太符合我们对秘书权力边界的一般想象,而且,您在叙述总理衙门章京的职能时,总理衙门出现了“清朝中央机构中少有的、一定意义上的‘章京/秘书专政’,出现位处中层的司官在摒斥胥吏办事的同时,又让大臣倚重的现象”,军机处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李文杰:这两类章京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文字秘书,另一个是有着专业和专长的秘书,这是他们的根本区别。军机章京和总理衙门章京的来源是相同的,都是科举考出来在内阁和六部做司官的一批人,然后通过考试被选拔到的两个机关。他们有的进了军机处,有的进了总理衙门。如果前一个考试考得比较好,被选出来,可能就去军机处不去总理衙门了。像吕海寰,做过驻德国公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他是一个普通的兵部候补主事,跟后来康有为的地位一样。他报考军机章京没考上,隔几年又报考总理衙门。考试程序完全一样,作文题目也类似,连考官都是一样的,都是奕䜣、李鸿藻那帮人,因为他们在军机处和总理衙门两边兼职。

吕海寰自叙报考军机章京 作文题敏事慎言(记忆有误)

吕海寰自叙报考总理衙门章京作文题惟断乃成

总理衙门工作很专门:海关税收、跟洋人打交道买枪炮、交涉教案、借款、划界这些事情。在总理衙门有一套训练程序,进去先收发文件、阅读并且编订档案,熟悉了业务,再慢慢参与起草文件。时间长了,他们耳濡目染,专业能力就培养起来了。虽然大部分人都不通外语,但知道跟洋人打交道要注意什么关节、要避免哪些陷阱,自己要学习哪些实用的知识,我写《中国近代外交官群体的形成》的时候,就讲到了他们的成长模式。

军机处不一样,他进去就是给皇帝写上谕的,没有专业,很容易被替换掉。某章京家里面丁忧或他升官了,再派人去替换就好了,不会对军机处业务产生大的影响。但如果总理衙门章京被替换了,新人可能就玩不转了。汪大燮担任总理衙门章京,给他弟弟汪康年写信说,现在俄国股“少了事之人”,没有人能办俄国事务,因为我入手比较快,办事比较靠谱,所以他们想把我从英国股调过去。他们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自然被倚重的程度就高一些。军机处就没有这种烦恼。有的学者可能认为,军机处会形成自己特定的利益,对皇权构成一定的挑战,也会把军机章京安插在帝国的各个角落去做官,形成权力网。我不太认同这个说法。军机章京之所以被派到各个地方去做官,是因为军机处有保奖制度,能够帮章京快速升迁。京官的位置有限,他们就会被保送到外省去做道台、做知府,未必是因为特殊的部门利益。他们职司传达纶音,没有扩张部门利益的必要。与军机处这个秘书机构相对的,是当时主管财政、管人事、管外交的专门机构,它们容易形成部门利益,和省级衙门发生冲突。像总理衙门管外交,它希望控制各省海关道的任用。这不仅因为海关道台是肥缺,能安排一些自己人,更因为海关道台要和洋人打交道,要管理新关的税收,这些都是专门的工作,需要经验和专长,并且海关道的业务出了问题,外国公使还是要找总理衙门进行善后,总理衙门自然希望扩张这一部分的人事权和税收处置权,让自己的业务更顺手,这就会和户部、和督抚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这是跟军机处不同的地方。

晚清的文书流转制度,很大程度上延续明代废宰相以来的君相之争的思路,尤其是康熙年间奏折制度形成后,“断不至有权臣”,皇权从制度上彻底压制了相权,那么我们该怎样看待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这些晚清名动朝野的封疆大吏的权重,他们是如何影响到中枢的决策的?

李文杰:“权重”不能说没有,但可能被我们今天给放大了。这个放大,是从民国初年军阀混战的历史倒推回去形成的一个想法。皇权自然要考虑制衡各方势力,但没把他们当成心腹大患。平定太平天国以后,慈禧太后召见曾国藩,问他,军队裁的怎么样了?曾国藩说,湖南人裁了多少,安徽人裁了多少,一共裁了多少万。当时慈禧把他从两江调到了直隶。两江是湘军经营多年的地方,这么做当然也是要约束曾国藩下面的骄兵悍将,但到不了将曾国藩当做心腹大患来防范的程度,因为直隶包围着北京,直隶总督保卫京畿,责任重大。把曾国藩放在那里,是希望他好好施展,清理积弊,更好地为他们办事。杨国强老师引用过一段李鸿章的故事,我印象很深,说庚子辛丑议约的时候,李鸿章去西苑见联军的瓦德西,当时慈禧和光绪帝早就出京了,禁苑的防卫松弛,但李鸿章一进苑门就下轿步行。他当时已经快八十了,旁人问他怎么不坐轿,他缓缓地说:“犹是君门,老臣何忍忘之?”他们心中有这种君臣大义、上下尊卑的自觉在,就算有结构性的督抚权重,也是威胁不到皇权、左右不了中枢决策的。

真正威胁到君权的“宰相”,可能就是袁世凯了,这也可以从我书中提到的文书制度体现出来。晚清搞宪政改革,1911年5月成立了责任内阁,被人们称为“皇族内阁”。这个机构尽管有着责任内阁的形式,但权力仍然在皇帝手里,皇帝(监国摄政王)还是可以批阅奏折,可以接见上奏的大臣,可以发布上谕。武昌起义之后,清朝颁布了宪法《十九信条》。(我们可能认为武昌一声枪响,清朝就没了,但实际上它还在往前走。)这个信条说:“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但是,袁世凯内阁把这句话解释成:资政院议决的法案,皇帝只能依从颁布,而不得否决。并且,奏折必须送内阁批阅,皇帝例行盖章,臣僚不许向隆裕太后上密奏。经他这么一番操作,君主还有什么权力?所以,袁世凯从制度上颠覆了明清以来的文书系统,也颠覆了文书背后的权责结构。按照新的设计,即便清朝不被推翻,皇帝也没有权力了,权力到了袁世凯那里。这是1911年10月之后的事情。君相权力的问题,在1911年有大的变动,但是持续时间很短,容易被忽略掉。1906年丙午官制改革,一部分人心心念念地说,老制度已经够好了,消灭了权臣,比历朝的相国府、中书门下优越,可是1911年的袁世凯内阁,不但在权力上重现、而且也完全超越了相国府和中书门下。

1911年12月7日袁世凯内阁“释法”否决了君主对文书的否决权

1912年1月19日袁世凯内阁拟旨禁止大臣向君主递政务封奏

在清朝的历代皇帝中,高阳将光绪综合能力排在第六,在读光绪习批奏折那一章时,我感觉他应该排名再靠前一些,不知您怎么看?而且,我跟您有同样的感受:“中国历史上最为勤政的君臣团队……为何造就了近代以来屈辱的内外困局?”这个问题您找到答案了吗?

李文杰:我没有最后的答案,只是对民主、威权、专制这样一些讲法,有新的认识。每一种制度下的决策,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完美。具体到文书行政上,商讨大事、签署文书的责任人多了,似乎形式上是民主了。但权力分散,责任也就分散了。权力分散能避免权力被滥用,但伴随而来的责任分散,很可能会造成决策的平庸化。我在大学里面,相对能理解这里的逻辑。打个比方,学校以人才队伍建设为头等大事,现在学校要进一个人,如果是人事处或院系的领导单独决策,他会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深入去了解情况,并且会惴惴不安,背负很大的压力:万一这个人是人才,错失了怎么办?万一不是人才,进了他后面造成负面影响怎么办?可是如果把权力下放到多人组成的委员会,大家在决策的时候会轻松多了。如果错过了一个人才,或者进的人不合适,大家也不会有负罪感,因为不是一个人干的,大家都投了票或者签了字,权力和责任同时都分掉了。当然,如果大家都本着公心和专业精神,就会有好的结果。

清朝的部院奏折有点类似,部院大臣要集体上奏折进行决策的建议,他们的权力是分散的,避免滥用或是威胁君权。但大家的见识、立场都有差别,统一意见谈何容易呢?于是只能找平庸的中间路线,求得都愿意签名的处理方案。所以笼统地说集中或者集体决策好或者不好,都不太合适。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在上者有相对理性的共识,并且有一批具有专业和担当精神的人来做决策。

光绪帝如果生在承平之世,以他的能力,可能是清朝一个中上的君主。他主观上求治的意愿很强烈,但是那个时代不允许他做什么事情,反而把他的心性脾气变得有点扭曲,用人和做事过于急躁,所以一个人的能力和历史地位不能脱离环境去讲。上海图书馆藏有朱学勤书札,朱学勤是同治帝身边的领班军机章京,秘书里的头儿,他在信里说,同治皇帝才刚刚亲政一个月,“悉复道光年间旧制”,军机处“寅正(4:00)必须到值,卯正(6:00)已召见矣”,说他很勤政,“恐一年后自可主宰”。我们认为同治帝好像很荒唐,但是他身边的人有自己的观察。他的勤政跟前面的皇帝一样,但能做成多少事情,跟他所处的环境以及环境造成的个人性格有关。

您是做制度史研究的,现在有学者提出“活的制度史”,能谈谈您理解的“活的制度史”吗?

李文杰:我倒没想这么深,这个概念应该是邓小南老师提出来的,她提倡用动态眼光,写出制度的发展变迁以及制度与思想、社会、学术的相互关系。我们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她提倡的路子在走。

我对制度倒是有一些多余的想法。首先,我研究制度史的感想,就是历史上承平时间越长,施政者的改革意愿越小,制度惰性可能就越大。制度会消磨掉自主性,让施政者习惯在既存的框架里面行走。就像文书行政,越到后面文书越多,也越累赘。好像所有的程序都照着惯例走就可以了,这是最偷懒、最省事,也最能够免掉施政者责任的做法。这个时候就需要有改革的自觉性。制度很重要,但是变革也很重要,制度在原来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环境在变,制度也要适时进行变革。

我们今天所讲的制度或者相当于制度的知识,在传统士大夫眼里被看成是经世之学,是要作实际运用的,经常会出现在科举考试的“策问”之中,但新史学起来以后,我们有意去撇清史学与现实的关系,耻于去谈史学经世的一面。我在写书的过程中,不是以细节的考证为最终目的。我会努力去想一些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共通的问题,例如,究竟怎样才能理性地做决策?怎么看待权力的分与合?虽然说今天的社会与我们研究的时代在时空背景上完全不同,但制度发展有内在的规律,制度有背后的精神在其中,发现这些规律,把握它的精神,对我们理解自己生活的时代至少是有一些帮助的。制度史不是死的知识。这是我对活的制度史的另外一个注脚。

责任编辑:沈关哲

校对:张艳

洗冤录·巴县档案|何以成讼:白天奇具禀三妹身死不明案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巴县县民白天奇上报衙门,称自己的妹妹白氏在其丈夫余广学家被刻薄对待,且于本月初六晚离奇死亡。当他赶至现场时,被自己的妹夫余广学差人赶走,妹妹被余广学家人仓促下葬。问及死因,余家却只说妹妹是疯病发作,并未给出其他证明。白天奇觉得其中另有隐情,为了查清妹妹的死因,他便将此事上禀衙门。

两日后,余广学亦向衙门上诉,称自己与白氏“夫妻和睦”,但白氏原有疯疾,即便接受了长期的治疗,但疯病仍未痊愈。本月初六突然发病,等初七早余广学发现妻子白氏时,她已身亡。余广学承认自己曾派自己的弟弟余照与另一人陈荣贵赶走白天奇,但白天奇等人最后也看到了白氏的尸体与棺材,亦知晓下葬地点,等白天奇一行人同意后,方才将妻子白氏下葬。余广学坚称白天奇等人上诉,是受与自己有仇的“讼棍”刘泽茂、白汉章唆使所致。衙门在收得两人诉状后,立即差衙役将白天奇、余广学及相关人等到衙审讯。

这桩命案涉及多方,关系错综复杂。据县衙审单,除白天奇、余广学外,到衙被审的还有刘泽茂、刘长明(刘泽茂侄子)、杨氏(余广学婶婶)、余赞宸(余广学叔叔)、白汉章(白天奇与白氏之父)、余如松(余广学父亲)、陈荣贵(口供缺损,笔者推测为余广学朋友)等人。以上等人各执其词,但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白天奇、刘泽茂等人为代表,他们坚称余广学对白氏苛求万分,且余广学差人赶走的同时又将白氏仓忙下葬。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口供与禀状相比,增添了新的信息:在初六日,白氏在发现余广学与其婶婶通奸后被两人殴打,白氏趁机抢到了杨氏的金耳色,逃跑至刘泽茂父亲刘汉飞处,将金耳色交给刘泽茂的侄子刘长明,叫刘长明把此物转交给白天奇,让白天奇为自己伸冤,晚间白氏便上吊自杀了。总的来说,白天奇与刘泽茂一派中新增的重要信息有三处,一即余广学与杨氏通奸,二即白氏抢到了杨氏的金耳色作为证据,三即白氏系上吊自杀。另一派的供词则完全不同,以余广学为代表的其余几人的供词一口咬定白氏原有无法医治的疯疾,且白氏死亡也仅是因为疯疾而已。余家掩埋白氏亦是在白天奇等人面前掩埋的,白天奇等人的供词均属诬陷。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县衙审单

以上便为本案唯一一次审讯的笔录,为方便后文分析,有必要在此处对这份笔录中的分歧进行总结。第一,关于白氏的活动轨迹,白天奇一派称白氏初六日在发现余广学与杨氏通奸后逃至刘泽茂家中,而余广学则称白氏初六日早便已发病,初七日便已病死,因此白氏并未离家。第二,关于余广学与其婶婶杨氏通奸一事,白天奇一派认为余广学与杨氏有通奸之实,余广学一派则对此一口否定。第三,关于杨氏的金耳色。白天奇一派称白氏将杨氏的金耳色抢夺后递交给刘长明,叫刘长明转交给白天奇,但此事在白天奇的禀状中并未被提及。余广学一派则称杨氏家贫,金耳色并非杨氏之物。第四,关于白氏的死因。白天奇一派称白氏是上吊自杀,且她被余广学、杨氏两人殴打,身上应有痕迹。余广学一派称白氏为疯病致死。以上四点是本案的关键点,直接影响到该案的判决。但经审讯之后,衙门做出了判决:

讯得白天奇具□□□□,致作妹白氏身死不明一案,经审讯查明余广学娶配□□为室已经年久,育子有六,素好□□,坚□病毙,并非自缢。据白天奇供,信听刘泽茂之口,称为缢毙。显有刁唆质□□□□□确,况风闻即指人命,着责□□□□,责令白天奇、白汉章出具白氏被殴□□,甘结以为凭检验,此判。

巴县衙门认为余广学与白氏育有六子,两人应为情笃,白氏也应为病亡,并非上吊自杀。白天奇轻信刘泽茂的教唆而报官,若要进一步推进案件调查,就需要白天奇等人出具白氏被殴打的证据,此为一判。

白天奇显然不服,二月二十一日他再次上禀:

本月十二日,蚁以亡葬不明,具禀余广学,故将妹白氏制亡一面着□赶蚁,一面即行葬埋,各情在案。蒙批准拘讯,如系深思,图索定行,重究是□。蚁因实处仓促,未知主葬何人,及至恳差下乡,蚁同地邻刘泽茂、刘长明等查,实始知广学之叔余赞宸持健主葬,以致蚁妹身死不明。伊等便欲以此掩罪塞责。蚁姊妹肝胆,理法难容,惟有具结,请验严讯余赞宸下落,如值起验无弊,蚁与地邻愿甘反坐,伏乞。

在这份禀状中,白天奇又将矛头指向了主持白氏葬礼的余赞宸,认为余赞宸是导致白氏“身死不明”的罪魁祸首,并就此请求衙门严审余赞宸。刘泽茂与刘长明亦配合白天奇于二月二十一日上禀:

本月十二白天奇以亡葬不明等情具禀,伊妹白氏幼配余广学为妻,忽于本月初六夜暴亡急葬一案,蒙批准拘讯,如系身死图索,□行重余广学具诉。此白氏既属病故,何必立时殓埋?情本可疑,姑候质讯。□□邻理□□禀。缘本月初六午□时,有白氏来蚁门首喊叫,照犬进屋,即与蚁祖刘汉飞跪□□地,手执金耳色一支,哭□伊夫余广学与杨氏通奸,被伊得知。眼见扭取杨氏金耳色一支,拿来投鸣伸冤,央蚁将耳色送交伊兄等语。蚁祖年迈八十九岁,当以好言相劝慰,各回时,因白氏之兄白天奇等坐居远隔,蚁是日赶不到,次早初七,蚁以金耳色交天奇,不料白氏是夜暴亡。又云急葬生非,蚁不知情,为此据实禀明,存殁均沾,伏乞。

如果说白天奇的禀状是追责对象的转移,那么刘泽茂与刘长明的禀状则是在其口供叙述体系下的追问:一问白氏既为病故,何必立马下葬?二问金耳色作为白氏所留存余广学与杨氏通奸之证据,为何不信?在白天奇与刘泽茂等人的结状中,两人称他们请到了乡邻验尸(即便这是巴县衙门该做的事情),并保证如果白氏若“身无别故”,实是病故,那他们愿“坐诬告之条杖毙”。由于验尸的结果并未保存在卷宗中,白天奇一派是否真的找人验尸亦未可知,但可以看见的是二月二十二日两人的悔结状。白天奇在悔结状中自言“出外细思,访蚁妹实系病故,并无别情”,且保证“日后再不敢翻控滋事”。刘泽茂在其悔结状中亦自陈“蚁实误听傍言妄供”,并承认“白氏实系病故,并无别情”,同时也保证“日后再不滋事”,此案了结。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白天奇悔结状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刘泽茂悔结状

前文已经梳理了此案口供中的疑点,接下来,让我们结合此案中的疑点与审理结果,来分析此案中所包含的关于清代司法秩序的历史信息。首先,从口供论述本身来看。白天奇一派在论述过程中坚称余广学与杨氏通奸,并以金耳色为证。若此证坐实,亲属相奸,尤其是侄子与同族叔婶详见,依照《大清律例》: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若杨氏与其侄子余广学确有通奸之实,那么余广学与杨氏应该被执行决斩。白广奇等人又以金耳色为证,若此证坐实为杨氏之物,那么杨氏与余广学之罪便无得开脱。因此余广学等人一口否决两人通奸之事,亦不难理解了。无论此事是否为真,白广奇一派强调此事本身可以被看作为创造己方法理优势的策略。

其次,关于白氏身死之因。白天奇一派称白氏是在被余广学、杨氏两人殴打后上吊自杀,而余广学一派则咬定白氏是因疯病去世。白氏二月初七去世并下葬,白天奇二月十二日禀官,十二日审讯结束后,离白氏下葬过去亦未到十日。若要查明白氏死因,只需开棺验尸,着重看白氏颈部是否有勒痕即可。按命案尸检查的程序而言,受理的地方官员不得轻易作出检验决定,应先究问明确,究竟是自缢、自残及病死还是因斗杀、故杀、谋杀致死。经究问,如属前者,亲属情愿安葬,详审明白,准告免检;即使没有亲属的告请免检,如官吏发现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生死不明者,意在图赖诈财,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总的看来,清代法律对于尸检,以检验为原则,以免检为例外,免检属应由尸亲或苦主提出申请,若无申请,司法官员不得自行决定免检。(廖斌:《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5页)但在此案中,巴县衙门并未对白氏尸体进行尸检,反而是要求白天奇一行人出具白氏被殴打以及自缢的证据,实属离奇。虽然巴县衙门的判断亦是白氏因疯病去世,但却未通过严格的尸检程序便已判认白氏“并非自缢”,在司法流程上亦不符规范。廖斌指出,清代命案勘验在清代前期到后期,在制度上没有明显变化,但在实践中,命案勘验的实施呈现出越来越马虎的态势。到了清末,不少案件该验不验,这与清代社会到了晚期,国家对州县官吏的控制越来越无力有关,(廖斌:《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第203页)此点或可作为佐证。

第三点要关注的是本案中的“诬告”问题。无论是白天奇一派声称余广学与杨氏通奸,还是余广学一派称白氏因疯病去世,在真相未白之前,都可以将其视为法律诉讼中为自己创造优势的一种策略。即便最后此案以白天奇等人认悔为结,也不意味着此案个中实相浮出水面。但为何巴县衙门为何依旧认为白天奇等人为诬告,并以此作结呢?让我们再次回顾巴县衙门的判词、白天奇等人的悔结状与结状。巴县衙门判称:

讯得白天奇具□□□□,致作妹白氏身死不明一案,经审讯查明余广学娶配□□为室已经年久,育子有六,素好□□,坚□病毙,并非自缢。据白天奇供,信听刘泽茂之口,称为缢毙。显有刁唆质□□□□□确,况风闻即指人命,着责□□□□,责令白天奇、白汉章出具白氏被殴□□,甘结以为凭检验,此判。

此段判词虽然缺损较多,但仍可以看出巴县衙门的审判逻辑:余广学与白氏育有六子,在感情上自然是和睦的,因此余广学不会与杨氏通奸,白氏也绝非自缢身亡。这段判词是否符合此案实情,已无法考究。但最为重要的是,巴县衙门在此段判词中使用了“刁唆”一词。在巴县衙门看来,白天奇是受刘泽茂等人教唆后才屡次上报。这样的词汇在刘泽茂的悔结状中也存在着,刘氏自言“傍言妄供”,在白天奇与刘泽茂等人的结状中,两人更是自称愿“坐诬告之条杖毙”。这样的表述,其实反映了巴县衙门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的紧张感。

要解释这种紧张感,必须要对巴县衙门使用“刁唆”一词并以此作判的背后缘由进行分析。“刁唆”这一词语,是清朝地方官员面对社会中的一类特殊人群所使用的特定语汇,这一人群即为所谓的“讼师”(亦被称为“讼棍”)。夫马进指出,在清代社会中,讼师被视为教唆人们进行毫无必要的诉讼,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利用诉讼文书和花言巧语诱惑人们陷入诉讼,与盘踞官府的胥吏或差役相互勾结,从善良的人那里骗取金钱等作恶多端的地痞流氓。(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入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1998年,第390页)讼师的主要职能是“包揽词讼”,他们不仅承包了词讼的文本工作,同时也会作为诉讼代理人或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立于法庭之上。讼事是讼师的立身之本,讼事越多,他们的收入就越多。但在政府看来,这些讼师所教唆的人越多,案件也愈多。明清时期的官员与社会精英,都以“无讼”作为理想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相反,若讼事越多,则会形成“好讼”之风。为此,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化与半制度化的诉讼限制机制来抑制诉讼,也会对“教唆”他人上讼的讼师保持相当大的警惕。

但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讼师在明清时期并非是一个合法的职业,也并非是具有专业身份的人。因此只要是参与教唆词讼、包揽词讼者都可视为讼师。不少司法官员认为许多案件的当事人本不愿意向官府提起诉讼,是在讼师的教唆下,才向官府提起诉讼。(廖斌:《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第60-61页)在政府看来,讼师教唆民众诉讼,使得“好讼”之气蔚然成风,他们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同时也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案例中,刘泽茂等人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二月十二日白天奇上交的禀状中,尚无白氏目睹余广学与白氏通奸并拿得金耳色一事,但二月十四日审讯时,白天奇与刘泽茂等人在口供中的信息链却极其完整。作为审判者的巴县衙门对此持有相当的警惕,在做出判决时,这样的警惕与焦虑甚至使得他们有意或无意地跳过尸检的流程,这一行为其实代表着巴县衙门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事实真相的追索,转而对讼师“刁唆”民众的行为进行打击。这样的司法焦虑与打击行为,其实表示清政府在现实层面并没有完成对讼师活动的控制。以巴县衙门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对“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会在面对一例疑似讼师“教唆”案件时逐渐瓦解,这些案件亦给他们带来了无法控制司法秩序的焦虑。夫马进对这样的焦虑进行了非常精彩的概括:

之所以不能承认讼师的存在,是因为如果承认了讼师,就不得不从根本上改变对诉讼本身的看法,而且因为存续了一两千年的诉讼制度和行政制度本身已无改革的余地。如果承认了讼师,也就不得不容忍“好讼之风”和“健讼之风”。必须认识到,如若如此,世上就会渐渐成为诉讼的地狱,而且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呈词递交上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入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419页)

讼师本身的存在构成了对传统中国诉讼制度与行政制度的挑战与威胁,也为“好讼之风”的盛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因此,巴县衙门对白氏离奇死亡的命案进行了这样的判决便可以理解了。当清代地方政府面对讼师所代表的、极有可能扰乱其所追求的正常、理想之司法秩序时,他们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程序正义,对这样的力量进行打击,以缓解对失序未来的焦虑。

本文以乾隆三十六年仁里七甲白天奇具禀三妹身死不明案为例,详细梳理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并就此案双方在口供中所使用的叙述策略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就巴县衙门判决时所使用的“刁唆”一词展开论述,意图揭示以下事实:清代政府和历代政府一般,追求“无讼”的理想社会。但是当讼师这一群体出现并开始教唆民众诉讼时,“无讼”的理想便会受到威胁,传统中国诉讼制度与行政制度亦会受到挑战。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会驱使以巴县衙门为代表的清代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偏移审判的重点或者牺牲部分的程序正义,以打击讼师教唆民众上诉的行为。白氏究竟是因何而死,我们已无法知晓,她的沉冤亦无法再被昭。但从这一桩扑朔迷离的命案中,我们依旧能窥得清代司法秩序的一角。只愿当我们再度回望今日的法制进程时,能不再以生命的代价来换取这惊鸿一瞥。

罗文沛(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热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