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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论语正义读书笔记》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9-09 23:44

怎么写《论语正义读书笔记》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论语正义》的读书笔记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文章内容充实、结构清晰、见解深刻:
"1. 明确写作目的与读者对象:"
"目的:" 是为了梳理书中核心观点?探讨特定章节的解读?分析朱熹的注疏方法?还是结合自身思考进行反思?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文章的侧重点。 "读者:" 是写给老师(学术性要求高)?同学(可侧重交流与启发)?还是写给自己的总结?不同的读者对象会影响语言风格和内容的深度。
"2. 深入阅读与理解《论语正义》:"
"文本熟悉:" 必须仔细阅读《论语》原文,并至少通读一遍朱熹的《论语集注》(《论语正义》的主要部分)。了解核心概念(如仁、礼、孝、忠、和等)及其在原文中的语境。 "把握《正义》特点:" 《论语正义》是朱熹为《四书章句集注》中《论语》部分所作的注疏。要理解其特点:结合了儒家传统注疏,融入了朱熹自己的理学思想(特别是“格物致知”、“性即理”等),语言精炼,逻辑性强。认识到它是“集注”而非单一注解,包含历代学者观点。 "重点突破:" 选择

中庸:儒家的至德要道丨杂文随笔

“中庸”是孔子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儒家所追求与秉持的一种臻至完美的道德标准或行为规范。中庸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由孔子首先提出来的。孔子极其推崇中庸,《论语》《礼记》等传统儒家经典文献中都有明确记载。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中庸》)孔子明确将中庸看成是一种“至德”,但也认为当时的人们很少能达到这种道德水准和思想境界。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孔子中庸看成是一种折中、调和思想,乃至认为是一种折中主义、调和主义,是一种不讲原则、没有是非标准的“老好人”“和稀泥”“骑墙派”等。这是对孔子中庸思想的极大误读,原因就是没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孔子将中庸视为一种“至德”,旨在要人们为人处世把握中道,从而达到“致中和”的和谐境界。总的来说,孔子中庸有用中、时中、执中、适中四方面的原则要求。

执其两端的用中

孔子的中庸思想作为道德评价的一种理想原则与最高标准,被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展,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为人处世的理想原则以及判断是非善恶的理想标准,不仅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而且还被称之“中庸之道”。孔子的中庸思想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通过对尧、舜、禹等先王“允执其中”“执两用中”的政治思想和实践原则认真总结与深刻体悟后,高度凝练提出的。然而,孔子始终没有对中庸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或定义,我们只能从《论语》《中庸》等文献记载以及孔门弟子和后世儒家对孔子中庸的探讨中来认识和理解孔子的中庸思想,把握其精神实质。

孔子十分重视与推崇中庸,并时常以中庸的原则标准对人对事给予评价。如《论语·先进》记载:“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孔子认为,弟子颛孙师做事有些过头,而弟子卜商做事没有做到位。也就是说,孔子的两位弟子都没能达到孔子所期望的要求和标准,而这个原则标准就是“中”或“中道”。因为在孔子看来,过头与不到位是一样的,两者都未得其“中”。一言以蔽之,孔子的这两位弟子都没有做到“允执其中”,即忠诚地执行中道。

孔子主张“执两用中”,反对“过犹不及”,反对执一端、执异端。孔子遇到问题总是从问题的两端或两个方面叩问得失,以洞悉问题的全貌,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或方案。孔子说:“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子罕》)这一记载,是孔子将中庸用于实践的最好例证。孔子忠实践行中庸之道,将中庸作为指导人们整个社会生活的“至德要道”。如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

那么,中庸到底是什么?《说文》说:“庸,用也。”那么,“中庸”也就是“中用”或“用中”之意。刘宝楠《论语正义》说:“用中即中庸之义是也。”这一解释与“允执其中”“执两用中”的先王之道不仅一脉相承,而且也恰恰体现了孔子中庸思想的主旨。

孔子时刻都在遵循中庸之道,诚如其所说:“君子尊道而行,半涂而废,吾弗能已矣。”(《中庸》)所以,“执两用中”不仅成为孔子终生所秉持的一大法宝,而且他将此融入其全部的精神生活之中,成为其思想学说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时偕行的时中

孔子说:“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中庸》)即是说,君子不违反中庸之道,时常将事情做到恰到好处;小人则相反。孔子很重视“时”,有“逢水必观”的习惯,除赞赏水的勇往直前、锲而不舍的精神品格外,他还通过观察水的流动,赞叹时间如水一样一去不复返。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孔子称赞山梁上的野鸡知“时”。他说:“山梁雌雉,时哉时哉!”(《论语·乡党》)孟子称赞孔子为“圣之时者也”,并说:“孔子之去齐,接淅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孟子·万章下》)孔子在齐,刚刚得知不被重用的消息,便未等淘的米晾干,急忙离开齐国。离开鲁国之时,却一再等待、徘徊,当看到了“郊祭不致膰肉”这一违礼的事实时,才不得不决定离开鲁国,开启长达14年的周游列国。孔子对自己的去与留、仕与不仕,做到了因时而定,恰如其分。孔子的中庸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概念,而是一个适时变通之“中”。它要求“合内外之道”,适应时势的变化,做到“时措之宜”,进而达到与时偕行的“时中”境界。

灵活权变的执中

孔子主张“执中”,不是固执不变,而是提倡“权变”。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即是说,有人可以与你一起学习,但未必与你一起学会了修身做人之道;有人可以与你一起学会了修身做人之道,但未必可以与你一起推广修身做人之道;有人可以与你一起推广修身做人之道,但未必可以与你一起对修身做人之道做到通权达变、灵活运用。孔子从不故步自封、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并能做到“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依据时空、事情、对象的不同灵活权变,不拘泥于原则,不墨守教条,总是能将事情处理得恰到好处。孔子教育弟子诚信守诺、言行一致,但也反对墨守教条。他说:“言必行,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孔子在蒲地被围时,虽经盟誓而解围,但事实上他并未信守当时之盟誓,弟子们对此大惑不解。在孔子看来,“要盟”是不足信的,即胁迫下的盟约是可以不信守的。尽管孔子对周礼极为推崇,但他认为还应加以“损益”,不能照搬照抄。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孔子灵活权变的“执中”思想。孔子反对偏激的行为,并痛恨地说:“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灾及其身者也。”(《中庸》)

孟子继承发展了孔子的权变思想,认为“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强调“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孟子·尽心上》),反对“杨氏为我,墨子兼爱”,因为杨、墨各执一端,过于偏激。孟子重视礼制的规范性,却更强调礼制的灵活性。如《孟子·离娄上》载:“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面对溺水的嫂子,孟子没有墨守礼制。在孟子看来,遵守礼制规范是一种正常的行为要求,如果不视其情况而一味地死守礼制,就是“执中无权”,不知权变,如同“执一”,就会陷入“举一而废百”(《孟子·尽心上》)的境地,抓住了一点而放弃了其余,从而滑向一端。其实,“权变”是儒家中庸思想的主宰和灵魂。

达致中和的适中

孔子认为“过犹不及”,强调不偏执、不走极端,要人们为人处世应把握好分寸,做到适中、适度,做到恰到好处。但是,如何做到适中?在孔子看来,首要的是应有一个既定标准或目标,而这个标准或既定目标就是体现人们内在道德原则的“礼”。孔子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孔子认为,以礼而行,就会避免偏执、极端,进而达到适中、适度。孔子曾与弟子们讨论“师过”与“商不及”时说:“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孔子也说:“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中庸》)知者、贤者的过之和愚者、不肖者的不及,两者都偏离了“礼”的要求,所以出现了中庸之道的不行、不明。

孔子将礼作为其“用中”的标准、规定,但这个“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仪节规范之“礼”,而是指与人的情感密切联系且规定人的内在道德原则的“礼”,也就是一个人内在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诚如孟子所说:“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孟子·尽心下》)但是,“以礼制中”不是对礼机械、教条的外在遵从,而是对礼的内在礼义的体悟,是一种内心情感和外在行为规范的和谐一致,是主体性和实践性的协调统一。所以孔子赞赏《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认为“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孟子也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也就是说,只有外在的“礼”以内在的“义”为根本,事情才可达到适宜的最佳状态或程度。但在孔子看来,要实现礼的适中,还应体现“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中道”精神,做到恰到好处、恰如其分。孔子批评僭越礼制的“八佾舞于庭”的行为,反对“事君尽礼”,认为这种过分的“尽礼”是一种谄媚,丧失了主体人格,不“中礼”了,过头了。一言以蔽之,孔子中庸所追求的是一种“致中和”的最高境界。如同《中庸》所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子反对看似老好人的“乡原”,认为“乡原,德之贼也!”(《论语·阳货》)孟子认为,乡原“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孟子·尽心下》)。乡原之人无原则、无观点、无是非,媚世阿俗,曲意奉承,沽名钓誉,看似忠信非忠信,看似廉洁非廉洁,虽难挑出他的毛病,但与孔子强调的“和而不同”“和而不流”恰恰相反。孔子“恐其乱德”,所以反对“乡原”。孔子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孟子很理解孔子,认为“孔子岂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孟子·尽心下》)。孔子取狂狷者,是退而求其次,是不得已而为之。

总而言之,孔子的中庸思想既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范畴,也是一个至善至美、至高至大的哲学范畴。孔子之中庸是“执两用中”,尤其强调时中、适中与通达权变,不是一个对外在量的简单取舍,而是一个对内在质的准确把握,不是机械、简单地取其“中间”,更不是无原则、无标准的折中。当下,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孔子的中庸思想,对处理人际关系、国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对立身处世、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借鉴价值。

(作者孔祥安,孔子研究院学术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吕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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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报怨”辨正

作者:张明辉(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

“以直报怨”是一个常用成语,出自《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这段话中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被历代学者普遍解释为:“拿公平正直来怨恨,拿恩惠来酬答恩惠”(杨伯峻《论语译注》),“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朱熹《集注》)“既不许以德报怨,故更答以此也。不许以德报怨,言与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报之,若与我有德者,我以备德报之也。”(梁朝皇侃《论语集解义疏》)

“用公平正直报怨”到底是如何报怨,刘宝楠《论语正义》认为“以直”指报怨者内心没有余怨。如果不能忘记怨恨,报仇后能够忘记就是直;如果能够忘记怨恨,即使不报也是直。刘解基于儒家“忠恕”观作出是读,但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这种阐释与当时“父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国”的社会舆论相左,恐怕曲解孔子原义。

出现这些误解,是因为后人多从“公平”“正直”这一常用义去理解“直”字,而忽略了“直”还有一个更为原始、而今人较少使用的含义——相当、对等。战国晚期及秦朝时期的出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为我们提供了佐证:“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这份珍贵的文献记载了战国时期的量刑准则——适当原则。“不直”字面义是不相当。法律义指:罪应该重而故意轻判之,当轻而故意重判之。也就是说罪行和惩罚不相当。

从词义发展角度看,“直”初义指双方在空间相对。《说文》:“直,正见也。”正见指两方相对。《墨子·备穴》讨论当发现敌人挖隧道攻城时,守方需“急堑城内,穴其土直之”,意思是说应赶紧在对着敌人所挖方向挖隧道以防范之。《仪礼·士冠礼》也说:“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郑玄注:“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荣,屋翼也。”指盥洗盆对着东边的屋翼。

此义后来引申为数量方面相对,有“相当”“对等”之义。《管子·山至数》:“币数之准,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策,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策,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管子集校》引张佩纶曰:“中、直,皆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货币流通的标准数量,在一个县须适合于该县土地的调查数据(与土地情况相当的数据),……在一家必须与一家人需要的用度相当。《吕氏春秋·孟夏》:“行爵出禄,必当其位。”高诱注:“当,直也。”意思是:封爵赐禄,一定与他们的地位相当。又指婚姻双方相当,《诗经·柏舟》“实维我特。”毛传:“特,匹也。”《韩诗》“特”作“直”,云:“相当值也。”按:匹,配也,相当也。异文“直”说明,直有相当义。再引申,指价钱与货物相当,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六十钱。”

“直”又写作“值”,二字同源。“相值”是汉代习语,《说文》:“当,田相值也。”段注:“值者,持也,田与田相持也。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当。”据此可知,“当”“值”指相对当,从而引申出“相当”“对等”义。《仪礼·丧服》:“大功八升若九升。”汉郑玄注:“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唐贾公彦疏:“值者,当也。……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

综之,直有相当义。“相值”“相当”表示事物在空间、时间、数量、重量、性质、作用、礼制等方面相对应、相一致的关系。“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类似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它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可因为仇怨而故意加重报复。《汉书·地理志》中批判太原、上党的欺诈暴力等不良风气,云“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嫁取送死奢靡。”唐颜师古注:“直亦当也。”同样,在司法诉讼中,官吏执法也得判处得当,即罪犯所受惩罚与罪行相当。《礼记·月令》记载“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不当”又作“不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云:“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在当时的律条中,对于渎职——“失”“不直”罪就有惩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因此,“不直”不是不正直,而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

受到儒家文化中孝、义、忠等伦理影响的承怨之人,不但不会放弃报怨复仇,反而会强调等值返报,“以直报怨”也就不可理解为“以仁报怨”。

《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寻而杀之。兄弟之仇,随身携兵,准备报仇。朋友之仇,见之则杀。《檀弓上》详细记载孔子关于为父母复仇的观点:“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这是要求复仇者随身携带武器,随时手刃对方。所以,孟子感叹,杀人之父等于杀己之父。《孟子·尽心下》“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根据《礼记》《孟子》中记载的孔孟言论,可见儒家思想中的复仇观是“以怨报怨”。《论语》中的“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但它强调的是对等复仇,不因怨恨而加重报复。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07日13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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