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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装修活动方案件》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9-11 10:12

精心挑选《装修活动方案件》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装修活动方案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装修活动方案作文:撰写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装修活动方案,无论是针对新房装修、旧房改造,还是商业空间的重新设计,都是指导整个装修过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核心文件。一份详尽、周密、可行的活动方案,能够明确目标、规划资源、规避风险,为最终的装修成功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在撰写装修活动方案作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目标明确,定位清晰 (Clear Objectives and Positioning)"
"明确装修目的:" 首先要清晰界定本次装修的核心目标是什么?是为了提升居住舒适度、改善空间功能、适应新的生活方式,还是为了满足商业运营需求、吸引顾客、提升品牌形象?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后续的设计方向、预算分配和材料选择。 "设定具体指标:" 目标应尽可能具体化、可衡量。例如,“将小户型客厅空间利用率提高20%”、“将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在预算内完成所有装修项目并提前一周交付使用”等。 "精准定位受众:" 如果是商业装修,要明确主要服务对象是谁?他们的消费习惯、审美偏好如何?如果是住宅装修,家庭成员的结构、生活习惯和需求是什么?这有助于设计出更符合实际需求的方案。
"二、 市场调研,知己知

装修工人施工时跌入采光井受伤,责任谁承担?法院:装修承揽人、业主、工人本人按过错担责

工人为业主装修时受伤,由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赔偿还是由业主赔偿?工人本人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装修承揽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15%的赔偿责任,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李某是做木工装修的工人。2023年曾一起干过活的工友小赵介绍其去为小区的一家业主做装修,但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跌入挖空的采光井摔伤,经医院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后李某认为装修工程是由张某承包的,遂将张某和业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和业主王某系亲戚关系,是接受了王某的委托代其购买材料、监督验收,工钱都是根据工人的工时结算,其他工作都是无偿的,自己并没有承包涉案房屋的装修。而且自己把装修工作交给了小赵,小赵再喊谁与自己无关。王某辩称因自己在外地工作,所以将装修全部交给张某去做,自己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需求,至于工钱则是由张某提供结算清单,自己按单付款,张某收到款项后再付给工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与张某、王某的关系,王某通过微信将房屋交由张某装修,该过程中王某更注重装修成果的完成,且张某是独立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不受王某的指挥和安排,装修结束后王某根据张某提供的结算单付款,两被告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承揽关系。而且两被告是亲戚关系,没有谈及报酬也符合常理,故对张某抗辩没有收取报酬、双方构成委托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李某系案外人小赵联系来房屋内做木工活的点工,而小赵又系张某联系来做木工活的点工,张某亦通过小赵向李某发放工资。虽然小赵在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能因此认定其为接受劳务一方,故应认定本案的用工主体为张某,李某系为张某提供劳务。考虑到李某本身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就选任张某进行装修等方面存在过错,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后张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揽合同和很多其他合同具有相似之处。本案中的张某就辩称其与业主王某系委托合同关系而并非承揽合同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承揽合同的标的指向工作成果,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完成定作过程中的风险,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指向特定事物,更注重代为处理事务的过程,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中的业主只是在微信上提出装修方案,更注重的是装修成果而不是装修过程,装修完成后由业主一次性给付报酬,而张某独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不受业主的指挥和安排,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关系而并非委托关系,张某为承揽人,业主王某为定作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指示装修内容、选任张某方面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劳务关系,个人劳务主体之间一般没有书面合同,而且多数劳务关系系临时用工,工作任务、地点均不固定,这就使劳务关系的认定存在难度。本案中,张某辩称李某是案外人小赵喊来做工的,因此李某没有与自己形成劳务关系。而实践中对于需要数人共同完成的劳务活动,经常由一人作为召集人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联络,召集人若与其他劳务者共同劳动,报酬均等,并未因他人的劳务活动取得额外收益,不应将其认定为接受劳务的一方。

本案中的小赵即为召集人,其与李某均按照点工计算报酬,且二人的工资均是通过张某发放,虽然小赵工作具有一定独立性,但不能将其认定为用工人。因此张某为实际接受劳务的一方,李某为提供劳务方。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其未对挖空的采光井设置防护栏杆或对该区域进行封闭,亦未在周围设置明显提示,仅靠放置的脚手架并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其次未告知李某采光井的状况,对李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原因导致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故法院酌定张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李某自己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其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理应知晓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但其并未预见相关风险,做好预防措施,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劳务者在提供劳务之前最好要事先了解清楚劳务涉及的工程有无分包、转包的情况。双方确定用工时,劳务者最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或者在微信上进行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的沟通以留存文字证据,防止日后与对方就责任承担问题纠缠不清。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久禄

装修工钱起争执,毁坏财物咋处理?这场听证会有答案!

“当时就害怕他不想给剩下的钱,我急坏了,就把柜子砸了。”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因装修工钱结算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举行了不起诉听证会。

案件源于铁门关市辖区居民司某的住宅装修项目。司某将木工装修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雇佣木工师傅王某负责具体施工,王某的劳动报酬由张某支付。

2024年8月,张某与王某在工资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张某已支付大部分报酬,但剩余近2000元尾款需待房屋装修全部完成后支付,而王某坚持要求全额支付。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不再接听王某电话。气急的王某觉得张某想耍赖,便使用装修工具羊角锤砸毁了业主司某住宅内已装修好的鞋柜、橱柜、衣柜等板材设施,变相向张某催讨剩余工资。

业主司某发现财物受损后,询问了其他施工人员得知可能是王某所为,便联系王某,但王某拒不接听电话,张某知晓板材被破坏后,同样无法联系上王某。无奈之下,业主司某选择报警。

王某在接到警方传唤后,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被害人司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司某的谅解。经鉴定,被破坏板材价值共计5120元人民币。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经过对王某进行了讯问,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当事人均愿意和解,且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检察院对此案召开了不起诉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经过、证据情况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对王某和雇主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检察官说道:“催讨欠薪有理但更需要合法,但你这样一气之下拿起锤头砸坏柜子,不仅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还赔偿了超过薪资数额的款项,得不偿失。同时,也希望雇主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以后会保持冷静,不会再这样做了······”王某在发言时深刻检讨了自己的冲动行为,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诚恳歉意,并承诺今后将以此为鉴,理性处理问题。

根据案件情节和法律规定,通过充分的讨论和评议,铁门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有话说

讨薪有理但更需要合法。劳动者务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和雇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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