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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活动所在地鉴定意见》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0-20 17:57

如何写《活动所在地鉴定意见》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活动所在地鉴定意见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意见的客观性、专业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一、 明确目的与背景 (Clarity of Purpose and Context)"
1. "清晰界定鉴定目的:" 首先要明确本次鉴定意见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解决选址争议?评估场地安全性?论证场地合规性?还是为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目的不同,关注的重点和论证的侧重点也会不同。 2. "了解活动背景:" 深入了解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活动类型(如体育赛事、演唱会、展览、会议等)、规模(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场地需求)、性质(商业性、公益性、教育性等)以及活动组织者的基本要求。 3.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熟悉与活动场地选择、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 信息收集与核实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Verification)"
1. "全面收集场地信息:" 收集并整理与候选场地(或特定场地)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场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配套设施、噪音源等)。 场地的物理条件(面积、形状、高度、地面材质、现有设施等)。

单方鉴定前已通过短信告知对方鉴定的时间地点,鉴定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3 年 7 月 9 日 12 时 5 分左右,陈某甲驾驶桂 NE 某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萱由浦北县泉水镇中心小学往泉水镇新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泉水镇路段停靠右侧路边停车,由于陈某甲停稳车后未及时提醒乘客陈某萱开门时要确认安全后再打开,致使陈某萱在打开左侧后座车门时,与同向后方由钟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车架号:179378) 发生刮碰,造成钟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于 2023 年 8 月 8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停车时未及时提醒乘客陈某萱打开车门时注意安全,致使乘客陈某萱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陈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陈某萱不承担责任。

钟某受伤后,于 2023 年 7 月 9 日 - 2023 年 9 月 2 日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55 天;2023 年 11 月 7 日 - 2023 年 11 月 21 日,因颅骨术后缺损需修补再次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2024 年 10 月 14 日 - 2024 年 10 月 18 日,因左锁骨骨折需取出内固定装置第三次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4 天。 钟某住院期间,由其配偶进行陪护。

2024 年 1 月 11 日,钟某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其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2024 年 2 月 2 日,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宁中一司鉴 法临鉴字第 002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钟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行开颅后,评定为十级残疾;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诊疗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 180 日、137 日、137 日。 2024 年 2 月 26 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医司鉴 精鉴字第 018 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钟某的精神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桂 NEO9** 号小轿车登记在陈某甲名下,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责任限额 2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垫付医疗费 39499.38 元。

一审诉讼请求

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84971.05 元,其中,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陈某甲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一审予以采信。 根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故各方过错,确认陈某甲对本案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及《2024 年度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数据,一审对钟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04993.60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 / 天 ×73 天 = 7300 元;3、营养费:钟某的伤残等级为颅脑损伤十级伤残、精神九级伤残,故营养费计算应为 5000 元 ×0.21 (伤残赔偿指数)=1050 元;4、误工费:钟某经营种养专业合作社,参照农业标准计算,误工期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计 180 天,即 85288 元 / 年 ÷365 天 ×180 天 = 42059.84 元;5、护理费:钟某配偶与其一起经营种养专业合作社,因此一审参照农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 85288 元 / 年 ÷365 天 ×137 天 = 32012.21 元;6、残疾赔偿金:钟某的精神伤残程度等级为九级伤残、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钟某在定残之日为 49 周岁,按 20 年计算,故残疾赔偿金计算应为 41287 元 / 年 ×20 年 ×0.21 (伤残赔偿指数)=173405.40 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钟某在本次事故中因伤致残,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依法酌定为 5000 元;8、交通费:钟某未能提供就医交通费的票据,但治疗确需开支交通费,一审酌定为 500 元;9、电动自行车维修费:未提供修改票据,但电动自行车损坏确需修复,一审酌定为 500 元。 10、鉴定费:48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的规定,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 113343.6 元,属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已超出责任限额,由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8000 元,不足部分 95343.6 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 257827.45 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已超出责任限额,由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80000 元,不足部分 77827.45 元;摩托车维修费 500 元,属交强险财产损失,未超出责任限额,由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为 173171.05 元,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条款,由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 200 万元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钟某的各项损失已获足额赔偿,陈某甲不再对钟某承担赔偿责任。 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预付的医疗费 39499.38 元,应作相应扣减,其中 18000 元在交强险赔偿项目中扣减,21499.38 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中扣减。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198500 元 (已付医疗费 18000 元,尚应赔偿 180500 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钟某经济损失 173171.05 元 (已付医疗费 21499.38 元,尚应赔偿 151671.67 元); 三、驳回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原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钟某误工费 42059.84 元不合理。 事故发生于 2023 年 7 月 9 日,相关误工期限也发生在 2023 年,以 2023 年的广西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比较合理。 二、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钟某医疗费 104993.6 元不合理。 钟某未提供相关门诊病历,非住院发票无法核实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 同时,钟某提供的发票中,金额为 47.93 元的发票显示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 36.48 元,金额 106.76 元的发票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 69.39 元,金额 1775.1 元的发票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 97.5 元,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应扣除,不应重复报销。 三、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钟某护理费 32012.21 元不合理。 根据桂高法【2020】8 号文注:“住院护理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事故发生于 2023 年 7 月 9 日,相关住院护理支出应参照 2023 年广西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 55626 元 / 年计算,出院后的护理应按 120 元 / 天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钟某未举证证明护理费支出及证明相关护理人员工作收入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无法律依据。 四、上诉人认为一审原告精神类伤残鉴定等级不合理,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重新鉴定,从而确定赔偿费用,理由如下:(一) 一审原告钟某提供的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其提供的书面以及鉴定过程等上诉人均不知晓也未参与,因此无法确认该份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合法性、客观性,精神类伤残不同于其余肢体类伤残,主观性较大,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 根据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法医临床检验:“钟某,女,49 岁,正常步态进入法医临床检查室,神志清醒,语言清晰,对答切题,自动体位,查体合作”,相关记录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语言欠流利,查体欠合作” 等相互矛盾,两所鉴定机构皆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受理被上诉人伤残鉴定申请,在同一天查体,两家鉴定机构相关临床检验记录却相互矛盾,明显不合理。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谨慎审查,正确适用法律,纠正一审法院的行为,撤销一审不合理判决,依法裁判。钟某辩称,一、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钟某的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钟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 2023 年 07 月 09 日,定残时间是 2024 年 2 月 26 日,而《2024 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依据正是 2023 年度统计数据制定,且一审法院也是依据参照《2024 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误工费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钟某的护理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 “营业执照” 证明了钟某与其配偶共同经营 “浦北县泉水镇富裕种养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根据《2024 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项下的 “农、林、牧、渔业” 标准进行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0026 号、01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的三性,一审法院以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1、上诉人称其对鉴定过程均不知晓也未参与不是事实。 事实是:2024 年 1 月 8 日、11 日,钟某与其朋友在去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前及去到后,均由其朋友向上诉人的员工短信息告知并询问上诉人是否派人一起参与鉴定工作,但上诉人均没有派人参与。 2、0026 号、01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并不矛盾。 “查体合作” 与 “查体欠合作” 存在主观性语言的误差,并非绝对性鉴定结论,上诉人以此为由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并不科学,也不严谨。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仅对与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钟某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一组短信息记录,拟证明 2024 年 1 月 8 日、11 日,钟某与其朋友在去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前及去到后,均由其朋友向上诉人的员工短信息告知并询问上诉人是否派人一起参与鉴定工作,但上诉人均没有派人参与。 上诉人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对该短信记录内容认可,二审对该短信记录的三性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于 2024 年 1 月 8 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上诉人鉴定的具体地点、时间,上诉人同日回复已收到;后被上诉人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鉴定当日再次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上诉人其已到鉴定机构,并询问上诉人 “有派人过来吗”。 其他事实经二审审理查明和一审查明一致,二审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有关赔偿参数应以哪一时间点为标准进行计算;二、被上诉人精神类伤残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三、本案医疗费应否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四、被上诉人的护理费应按何标准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本案事故虽发生在 2023 年 7 月 9 日,但被上诉人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害多次住院治疗,其最后一次出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而一审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时,《202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印发,且 2024 年度标准系依据 2023 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而制定,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有关赔偿参数应当按 2024 年标准计算,上诉人主张按 2023 年标准计算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本案中,案涉鉴定意见为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人员作出,程序不存在违法,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短信记录来看,被上诉人在进行精神状态及伤残程度鉴定前已通过短信告知上诉人鉴定的时间、地点,而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既未派员参加监督、见证,亦未对鉴定机构等提出要求,现其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但又没有充足的证据或理由予以反驳,故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未提供病例核实,该部分不应支持,并主张被上诉人医疗费应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 二审认为,第一,被上诉人第一次出院记录中载有医嘱 “3. 每月到我科复查 DR、CT 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每次复查费用约 300 元,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者活动、负重、内固定拆除,内固定拆除费用约 7000 元;”,被上诉人到浦北县人民医院门诊医疗的时间在出院医嘱载明的合理期间之内,并有该医院门诊医药费发票为凭,上诉人虽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本案被上诉人的医疗费是否获得医保报销并不影响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并未因医保统筹基金给付部分医疗费而减轻或免除,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因此而重复获利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追偿权解决。 因此,上诉人要求扣减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 被上诉人提交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与其配偶从事种养劳作,因此,一审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历史见证——中国海拔最高秦代刻石调查研究启示

9月1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消息,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扎陵湖北岸尕日塘坡地发现一处秦代刻石,命名为“尕日塘秦刻石”,这是我国目前已知唯一存于原址且海拔最高的秦代刻石。

2200多年前,五大夫率方士组成的队伍来此寻药昆仑,留下刻石;2200多年后的今天,黄河源的秦刻石为世人所知,诉说着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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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两千多年的秦代印记

2020年7月5日,黄河源头的扎陵湖水面翠蓝。北岸,一支科考队伍打破荒原的宁静。

带队的青海师范大学教授侯光良发现,湖边的山坡上有一块凸起的大石。“压根没想到黄河源头能发现篆书的文字,而且是‘皇’开头的。”侯光良回忆当时的情形说。

这是“尕日塘秦刻石”首次被专家发现。

2025年7月25日拍摄的“尕日塘秦刻石”。新华社记者 杜笑微 摄

2025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仝涛发表《实证古代“昆仑”地理位置——青海黄河源发现秦始皇遣使“采药昆仑”石刻》一文,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仝涛认为,石刻内容及其所在地理位置,记录了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遣使向昆仑山寻觅仙药的历史事实,补全了文献记载的缺失。“当年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原内地使团之行,也实证了隋唐时期的‘唐蕃古道’,在秦始皇时期已经打通了最为关键的环节。”

9月1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消息,认定上述刻石为秦代石刻,并宣布定名。“尕日塘秦刻石”全文共12行36字,外加合文1字,共37字,文字风格属秦篆,保存较完整的文字信息为“皇帝/使五/大夫臣□/將方□/采樂□/陯翳以/卅七年三月/己卯車到/此翳□/前□可/□百五十/里”。

2025年7月25日拍摄的“尕日塘秦刻石”。新华社记者 杜笑微 摄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李黎介绍,主要的发现有六个方面。一是,从右到左第三列“臣”字之后有残笔,应即下文“翳”字。二是,从右到左第四列“方”字之后,残存类似半个“⺮”形。三是,从右到左第五列“樂”字,此字未见“艹”头。“□”字仅存“曰”字头。四是,从右到左第七列可见原释读为“廿”字的中间存在一竖,应释为“卅”;原释为“六”字左侧竖向笔画应为岩体剥落边界,应释为“七”。 五是,“翳”下方已看不到笔划,依行款或有缺字。六是,从左到右第二列“一百五十里”中“一”字的右上角残存一短横,为显著人为痕迹而非自然裂隙。

为何秦始皇“采药昆仑”?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原院长赵宗福认为,据《山海经》等古书记载,昆仑山上“食玉膏,饮神泉”,还有“不死树”,屈原在《九章》中更直抒向往之情“登昆仑兮食玉英,与天地兮同寿,与日月兮同光”。因此,渴求长生的古人前往昆仑求药在情理之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赵超认为,“尕日塘秦刻石”的发现意义重大。此前,秦代石刻为人所知的只有泰山刻石、琅琊台刻石的残片及近年发现的秦始皇陵建筑用石刻铭等几种,均不在原址。“尕日塘秦刻石”既是中国目前已知唯一存于原址的秦代刻石,也是海拔最高的秦代刻石。

2025年7月25日拍摄的“尕日塘秦刻石”。新华社记者 杜笑微 摄

用科技实证解码刻石真相

此次刻石鉴定的关注度高,如何确定刻石内容?怎么证明刻石不是现代仿刻?如何用严谨论证回应社会关切?

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司长邓超说,国家文物局调集了石质文物保护、秦汉考古、古文字学和书法篆刻等领域专业人员集中科研攻关,两次赴现场调查,获取了石刻本体与赋存环境等科学数据,组织多学科专家两次召开论证会,多角度论证形成专家意见。

据介绍,为获取刻石详细文字信息,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组建的工作专班采用高精度信息增强技术采集刻石文字信息。通过这项技术可在对文物本体没有任何接触和损害的前提下,进行数字化采集,并且能够提取出清晰的文物本体的原始图像、纹饰以及文字信息。

这是文物考古工作者于2023年7月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扎陵湖畔对“尕日塘秦刻石”进行现场考察。新华社发

通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处理、应用,专家逐一对刻石文字进行提取分析,并采用微距摄影技术,对刻痕微观特征进行了数据采集——

经高精度信息增强技术,刻石文字可见明显凿刻痕迹,采用平口工具刻制,符合时代特征;

经矿物和金属元素分析,排除利用现代合金工具凿刻的可能。刻痕内部和刻石表面均含有风化次生矿物,经历了长期风化作用,排除了近期新刻可能;

经两次实地勘察,刻石与湖滨坡地共同形成了山体挡风、水域调节微气候的地质条件。

为何刻石能跨越2200年,保存至今?

李黎介绍,通过采用岩石磨蚀伺服试验仪测试样品的耐磨性,结果表明,磨蚀指数为3.7,属于高磨蚀性岩石,这是刻石历经自然风化尚能保存至今的关键因素。

文物考古工作者于2023年7月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扎陵湖畔对“尕日塘秦刻石”进行现场考察时拍摄的该刻石遗迹照片。新华社发

“此次是国内首次大规模利用科技手段鉴定古代石刻。”作为我国石刻领域专家,赵超表示:“光凭推理与主观臆断并不能得出真相,必须有确切的科学实证才能定谳。而在鉴定石刻材料时,尤其是在鉴定始终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石刻材料时,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提供科学证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昆仑文脉千古传

“刻石文字中的‘采药昆仑’,让‘昆仑’这个在中华血脉中奔涌千年的名字,再度引发社会、学界争鸣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研究员巫新华说。

那么,昆仑到底在哪里?

在我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中,“昆仑”二字应从“地理昆仑”和“文化昆仑”两个维度去理解。

“地理昆仑”聚焦昆仑地望,是千古聚讼、争议不决的问题。其中,“河出昆仑”,即黄河源出昆仑,是认定昆仑山地理位置的重要依据。此次“尕日塘秦刻石”矗立之处正是现代地理认定的黄河源区,溯源两千多年,传统认知与现代科学在此契合。

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王进先表示,根据文物遗存判断,自旧石器时代以来,“尕日塘秦刻石”所处的扎陵湖区域应属古代人类活动区域,并非人迹罕至。

这是2025年7月25日拍摄的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扎陵湖(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杜笑微 摄

赵宗福等学者认为,“昆仑”一直是虚与实的结合,“地理昆仑”和“文化昆仑”互为影响和依存,“文化昆仑”更具有超出自然生态的精神内涵和深远影响。

在我国的神话中,“夸父追日”“共工触不周山”“西王母与不死之药”“后羿登昆仑求药”等,都与昆仑有关。“赫赫我祖,来自昆仑”,从古至今,人们不断地向往着昆仑,追寻着昆仑。古人诗词中,更曾出现诸多“梦游昆仑”“昆仑放歌”为主题的诗歌,早在战国时期,屈原在《九歌》《离骚》等诗篇中就不厌其烦地神游昆仑,留下美妙诗句。

“人们孜孜不倦地执着探寻和文化想象,实际上就是中华民族追寻昆仑的一部心灵史。”赵宗福说,“昆仑文化是源远流长、内涵丰厚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不可磨灭的精神情结,将相隔万水千山、相隔百代千秋的人们紧紧相连,应进一步发掘、弘扬其现实价值。”

“补史之缺,意义重大。”国家文物局考古司副司长张凌介绍,下一步围绕“尕日塘秦刻石”考古,将把重点放在多维度阐释秦汉时期疆域治理与探索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进程等工作上。

这是2025年7月25日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扎陵湖畔拍摄的“尕日塘秦刻石”所在地(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杜笑微 摄

据悉,鉴于“尕日塘秦刻石”的重要价值,国家文物局指导青海省文物行政部门,已将刻石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视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并将在第九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中予以重点关注。

“我们实施严格现场管护,青海省果洛州政府、玛多县政府安排公安和文物部门干部职工,克服刻石所在地低温缺氧、无水无电、无通讯信号等条件限制,自6月9日起24小时现场值守。”青海省文物局局长董富海表示。

文字记者:史卫燕、白玛央措、杜笑微

视频记者:史卫燕、白玛央措、杜笑微、王艳

海报设计:代云鹤

统筹:李欢、王黎、鲁金博、赵露露、王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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