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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31 19:43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撰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写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文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规定。这一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因此,撰写关于该条款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逻辑性和说服力。
"一、准确理解第四十六条的核心内容"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第四十六条的条文内容及其立法目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1.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张英,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3月16日,张英入职四川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公司自2019年1月起至2025年2月为张英缴纳社会保险,但张英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张英工作至2025年1月23日。
2025年3月17日,张英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公司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0元;3.责令公司补办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共计70个月)的养老保险。
2025年3月20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英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对其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应视为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张英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公司工作,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从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张英工作至2025年1月23日,对张英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张英的出生年龄为1975年1月16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其应当推迟1个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退休,但其于2025年1月23日后未再到公司考勤,双方对其离职原因各执一词,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应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张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张英经济补偿金。
张英在公司上班11年10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61.62元,公司应支付张英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39,139.4元。
综上,一审判决:一、张英与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139.4元;三、驳回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张英于2025年1月23日因临近春节公司提前放假而回家,放假时间从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2月7日正式上班,放假完毕后张英未再回公司上班。
2.张英于1975年1月16日出生,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2025年2月,之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已经提前告知了张英,且在2025年2月向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张英领取,但张英拒不领取。公司为张英购买社保至2025年2月。
二审判决: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张英与公司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张英的出生年龄为1975年1月16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应当推迟1个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通知张英,因其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其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英未予签字。
同日公司通知全体公司员工放假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6日后张英未到公司上班,张英找到公司相关领导协商其保险及补偿问题最终未达成一致。
从整个过程来看,张英于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因张英于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通知张英将要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应在2025年2月15日后终止。
事实上张英于2025年2月6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张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致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139.4元。
案号:(2025)川16民终1172号(当事人系化名)
转自劳动法库
什么情况下有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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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按到手工资算吗?奖金包含在内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税前还是税后工资计算?
应得工资指税前工资
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应该何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原标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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