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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31 19:59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签订合同:审慎之心,方能行稳致远"
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和各类事务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既是合作的凭证,也是权利义务的界定。当双方经过磋商,决定将达成的共识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时,签订合同这一刻便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合同的签订并非简单的签字画押,它是一个需要高度审慎和细致的过程。在合同签订之际,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效力、保障自身权益,并为未来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核心是仔细审阅合同条款。"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签订前,务必逐字逐句地阅读合同内容,绝不能草率行事。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与范围:" 明确合同涉及的对象是什么?范围界定是否清晰?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2. "权利与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明确?特别是己方的义务和对方的义务,是否清晰可行?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 "履行方式与期限:" 合同的履行步骤、方式、时间节点、地点等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有明确的起止日期?逾期履行的责任如何约定? 4. "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的重要保障条款。要仔细看清违约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违约责任
划重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阅读提示
20名司机入职时间不一,却被用人单位告知在同一天终止劳动合同,原来是企业在利用空白合同做文章。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利用管理优势,通过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填写不利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目的,系违法行为。
20名班车司机入职时间不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签订次数、合同期限均不同,却被用人单位告知在同一天终止劳动合同。一头雾水的司机们询问解雇原因,公司竟拿出了司机们签名的《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利用管理优势,通过让司机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填写不利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系违法行为。
一份熟悉又陌生的签名
北京某联合汽车公司是一家提供班车租赁服务的公司,长期为某集团提供班车服务,两公司约定班车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2014年3月,来自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徐师傅入职某联合汽车公司,任职班车司机岗。除徐师傅外,还有19名班车司机都是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入职,大家入职后即被派至某集团驾驶班车。
2023年7月31日,某联合汽车公司领导通知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将车辆开至指定地点,并将车辆行驶证交至某联合汽车公司。次日,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收到通知,公司与司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在2023年7月31日终止。
收到通知后,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一头雾水,询问解雇原因,某联合汽车公司则拿出了20名班车司机签名的《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均在2023年4月30日签字确认了不同意与某联合汽车公司续签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师傅等班车司机看着熟悉的签名,却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曾经见过、签过这样一份文件。无奈之下,20名班车司机开启了维权之路。
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联合汽车公司拿出了每个班车司机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合同期限均为手写。
20名班车司机都表示,自己并不持有劳动合同,但此前确实应某联合汽车公司的要求签订过空白劳动合同,且多数班车司机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而在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时,某联合汽车公司则是要求他们在一沓文件上签名,却并未让大家查看具体的文件内容。
抽丝剥茧发现疑点
经大兴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孙青的调查和询问,疑点也越来越多:
其一,某联合汽车公司称某集团与其公司的合作关系已在2023年7月31日终止。然而,某联合汽车公司与某集团此前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对于何时协商、得知或确定合作关系终止,某联合汽车公司表示对此不发表意见。
其二,20名班车司机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签订次数、合同期限,以及入职时间均不同,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均手写为2023年7月31日,不同于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半年度、整年度等进行约定,某联合汽车公司表示对此不进行解释。
其三,20名班车司机在同一日签订《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何时通知、如何通知、谁来通知、何处签订、如何组织等关键环节,某联合汽车公司表示对此不进行举证。
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某联合汽车公司与某集团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某联合汽车公司并无证据佐证在与20名班车司机首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已预期到二公司的合作关系将一定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而20名班车司机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一,但终止时间均统一为2023年7月31日,与二公司的合作关系终止时间相同,某联合汽车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解释,且未举证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此种情况下,20名班车司机关于所签订的系空白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更为可信。
其次,某联合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合同上记载的终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约定,故在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某联合汽车公司通知班车司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最后,对于部分已经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的班车司机,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某联合汽车公司本应与该部分班车司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该部分班车司机不同意续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代表其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联合汽车公司的终止理由亦不合法。
综上,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20名班车司机有权要求某联合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难逃责
某联合汽车公司不服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利用管理优势,通过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填写不利内容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目的的案例。”孙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此类案件,孙青认为,劳动者务必擦亮双眼,留存凭证,依法维权,拒绝签署空白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关键条款之后再签字确认。同时,要警惕集中签署“文件包”,对于用人单位要求一次性签署大量文件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要求逐一审阅文件内容,了解其性质和后果后再签字。
此外,孙青提醒用人单位务必诚信为本,规范管理,合法用工。规范续签与终止程序,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试图通过欺诈、胁迫、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
工人日报 记者 赖志凯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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