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58原创网网
更新日期:2025-11-02 20:1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中标的物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精确定义,明确核心:合同中标的物定义的注意事项"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标的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的性质、范围、质量、交付方式等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在合同中准确、清晰地定义标的物至关重要。撰写或审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具体,避免模糊"
标的物的定义必须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词语。例如,约定“购买一批电脑”时,应明确是“多少台”、“什么品牌型号”、“什么配置”、“什么配置标准”(如内存、硬盘、显卡等)。如果仅写“一批电脑”,则容易在履行时产生争议,如数量、型号、配置等如何确定。
"注意点:" 使用量化描述(数量、型号、规格、序列号等)、品牌、技术参数、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来精确界定标的物。避免使用“大约”、“左右”、“类似”、“同类”等不确定的词语。
"二、 细化质量标准,约定检验方法"
标的物的质量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94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李某诉济南某水族馆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承担了标的物的损害、灭失、破坏风险之后,买受人仍然可以保留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基本案情
李某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29日,李某自济南某水族馆购买金毛幼犬一只,但购买后不久,幼犬即出现生病症状,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李某通过消费者热线投诉,此纠纷转到济南市农村农业局,经该局调查,济南某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李某认为济南某水族馆的经营行为有悖诚信,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因此,请求判令济南某水族馆返还李某购买幼犬费用,并赔偿医药费、火化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济南某水族馆辩称:不同意赔偿李某损失。幼犬生病后已经向李某作出“我劝你不要给它花钱了,不行我再送你一条”的承诺。我店并非专业宠物经营店,涉案幼犬系朋友放到我店代卖,基于经营习惯将幼犬卖给李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李某自从济南某水族馆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另购买狗笼一个,狗粮一袋,共计900元。次日,该幼犬食欲不振,精神萎靡。5月1日,幼犬开始呕吐。5月2日,李某带幼犬到动物医院治疗,经检测显示,该幼犬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发炎严重。5月5日,幼犬不再吃药,当晚李某就幼犬的状况与水族馆沟通,水族馆表示“我劝你不要给它花钱了,不行我再送你一条”,李某未同意。5月6日上午7时,幼犬经抢救无效死亡。支出治疗费1762.8元。同日上午9时,李某到火化中心将幼犬尸体火化,支付火化费1400元。7月6日,李某要求水族馆退款未果。后李某通过消费者热线投诉,此纠纷转到济南市农村农业局,2020年8月5日,经该局调查,认定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给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济南某水族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买宠物犬款项800元;二、被告济南某水族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宠物犬治疗费1762.8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完整、无瑕疵标的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与承担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规则,前者是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意外灭失,判断这种意外灭失风险由哪一方负担的规则;后者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救济对方因违约而发生损害的规则。根据上述规定,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完成标的物的交接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并不意味着即便出卖人有违约行为,也不再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规定承担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并不影响因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返还标的物价款、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涉案标的物比较特殊,是一只宠物犬,李某自济南某水族馆购买该犬时十分精神,毫无异样;但购买回家后就出现生病症状,经治疗最终无效死亡。经查证,水族馆出售给李某的宠物犬未经检验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水族馆基于经营习惯将宠物犬出售并没有认识到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应按法律规定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水族馆作为宠物犬出卖方,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对涉案宠物犬在出售之后非因买受人原因的生病、死亡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水族馆并非专业的宠物经营店,李某到该处购买宠物犬应注意查验出卖方有无相应的出售资质,在水族馆仅告知“朋友说打过一针”,但未出具防疫部门对出售的宠物犬进行防疫证明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以上事实,综合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官简介
张善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刘新荣 济南市槐荫区民二庭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善芳
法官助理:薛 原书记员:吕 龙
编写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张善芳、刘新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李丽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原创:叶夜夜夜
买卖合同其实是大家工作、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若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则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然,实践中,大家会根据需求的不同对条款进行相应的增减。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觉得买卖合同中最为复杂的其实是标的物质量问题,毕竟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会衍生出来问题,比如交付验收标准、质量瑕疵的付款、违约责任等等。接下来,就和大家聊聊我的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一、质量标准要明确
作为买方来说,想要的标的物究竟是什么,这是应该十分清楚的,或者至少是有很明确的一部分标准的,那就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有时候,业务会提出来说这次采购的标的物是比较常见的,且是有很明确的国家标准的,没必要再明确写质量标准了。但其实不是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额外进行更高的质量要求约定,毕竟,作为买方想要的是一个符合需求的标的物,而不仅仅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的物。
比如,如果作为买方是对标的物的产地或生产商有要求的,那就会通过以下条款予以明确:
产品生产必须在经买方认可备案的生产基地(某某产地、或详见附件)加工完成,不得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禁止使用贴牌或翻新的材料,否则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比如,如果作为买方,是想要通过样品来确定质量标准的,那么就可以通过以下条款进行约定: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样品,经双方确认后予以封存,作为产品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作为卖方来说,买方可以提需求,卖方当然也可以讨价还价,毕竟对卖方来说,如果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去做推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但是,如果本身就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做不到的质量标准,比如,有时候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下条款:
对于交货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卖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卖方确认,交付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质量认证,并取得某某机构的《质量合格证明》。
对于此类条款,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判,对于做不到的内容坚决不能作为合同条款,避免后期质量违约问题。
二、验收与交付
既然质量标准明确了,那么验收的标准基本就是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来。
对于买方来说,验收时是自行验收还是第三方一起进行验收,也同样建议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比如:
货到现场时,买方及买方指定验收责任方对产品的外观、数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买方及买方指定验收责任方签署验收凭证;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图纸、样品(若有)等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部分接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更换、补齐产品。
对于卖方来说,则建议明确具体的检验期限。一方面,很多时候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作为卖方需要尽可能避免付款条件不成就或有争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建议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限以避免前述条款中关于2年的期限。
三、质量违约责任
标的物质量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必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人实操经验,通常作为买方时,会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
如卖方提供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的,买方有权不予验收,卖方交货期限不予顺延,卖方有义务无条件根据买方之要求,免费地进行退货、整改或更换;自买方要求其整改之日起三日之内买方认为仍无实质性改进时,或拒绝退货退款,或者更换、整改一次后仍未通过买方验收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含税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足额赔偿。
本合同项下,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卖方同意买方可直接在卖方存在于买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
而作为卖方时,若出现质量违约问题,那就只能是优先选择和买方协商处理方案了,根据质量违约问题的严重性,合理选择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