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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23 18:26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歌曲《打电话》活动目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精雕细琢,目标明确:撰写《打电话》歌曲活动目标的关键事项"
歌曲《打电话》通常以其活泼的旋律、有趣的内容或朗朗上口的歌词而受到喜爱,尤其受低龄儿童欢迎。在为这首歌曲设计教学活动或互动体验时,撰写清晰、具体、可行的活动目标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活动目标如同活动的导航,指引着整个教学或活动的方向,确保参与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学习或体验效果。在撰写《打电话》相关的活动目标时,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目标主体明确:聚焦参与者的行为或能力"
活动目标的核心是描述参与者(无论是学生、幼儿还是其他参与者)在活动结束后"能够做什么"或"表现出的变化"。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了解”、“感受”、“喜欢”等,这些词语主观性强,难以衡量。应将目标具体化为可观察、可测量的行为动词,例如:“能够说出歌曲的主要歌词”、“能够用自然的声音哼唱歌曲旋律”、“能够根据歌词内容做出相应的动作(如挥手、指代)”、“能够与同伴合作,边唱边做游戏”等。明确的目标主体(即“谁”)能让活动设计更有针对性。
"二、 内容紧密相关:紧扣《打电话》歌曲特质"
活动目标必须与《打电话》这首歌曲的内容、形式
19日晚,冲过100米栏终点线的那一刹那,刘景扬向右边瞥了一眼,随即振臂庆祝。
计时器定格在12秒81,夺冠,创造个人最好成绩。她跑向看台,与妈妈相拥,轻抚妈妈的脸庞,为她拭去激动的泪水。
11月19日,广东队选手刘景扬(左)在比赛后和母亲交流。新华社记者 黄伟 摄
此夜之前,她不在聚光灯下,而今,她终于越过了内心的高栏。
刘景扬运动生涯的起点,是一个闹钟。
刘景扬小时候体弱多病,从她三岁半开始,刘小平便定好每天早晨6点的闹钟,酷爱健身的她带着女儿跑步、游泳,希望能给女儿带来好的体格。
刘景扬对儿时学习游泳的场景记忆犹新,妈妈在陆地上教会她游泳的动作,然后就把她扔下水。
“那时候晚上睡觉做梦都是在游泳。”
在刘景扬上小学之后,刘小平带着她在课余时间到当地的体校参加田径训练。路途遥远,用刘小平的话说,“公交车要坐十几个站”,但母女俩一直坚持。
刘小平说,女儿在小学的成绩一直都很好。“语文、数学、英语都是100分,99分,几乎年年都能拿到市级三好学生。”
为了保证女儿的营养,刘小平也是费尽心思。“在南宁每天有半斤牛肉保证她,她现在身高长到1米77。我们也是一般的家庭,但我把所有能给她的都给她。”
2011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上,14岁的刘景扬一鸣惊人,拿下100米、200米、100米栏和4×100米接力4个项目的金牌。
仅仅接受过业余训练的刘景扬跑出这样的成绩,可谓是一鸣惊人。彼时,以刘翔为偶像的刘景扬想在跨栏上重点发展,而当时珠海体校的戴建华,已经是很有名气的跨栏教练。2012年,刘景扬选择跟随戴建华来到珠海,并进入了广东省队。
1978年12月19日,在第八届亚运会田径比赛中,中国运动员戴建华(左)夺得百米栏第一名。新华社记者 官天一 摄(传真照片)
从业余训练,到进入体校和省队展开专业训练,从妈妈在身边无微不至地照顾,到过上集体生活,对15岁的刘景扬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女儿刚到珠海那段时间,刘小平心里没底。一天深夜女儿的一个电话,让刘小平第二天就从南宁跑到了珠海。
“一次晚上很晚,她打我电话。”这位敏感的妈妈,虽然觉得女儿可能是打错了,但还是第二天就赶到了珠海。
“我第二天过来珠海,发现她变化太大了,体重增加了很多,性格也和在南宁的时候不一样,之前很多好的习惯也不见了,完全超出我的想象了。”
刘景扬与母亲的合影
在刘小平看来,刘景扬当时正经历叛逆青春期带来的困境。而在刘景扬眼里,这不过是一段人生的必经之路。
“我那段时间经历的东西不是困境,而是生活必须要经历的一部分,经历了才能丰富你的人生,才能知道自己更想要的东西是什么。如果说有困境,那段时间我和她的思想碰撞,可能算是一种困境。”
刘小平决定辞掉南宁的工作,到负责珠海市体校物业管理的公司应聘,成为市体校的宿舍管理员。对此,珠海市体校也很理解和支持,安排母女俩住在一个房间。而戴建华教练,对刘景扬的影响也非常深刻。
“戴教练非常尽职尽责,她生病在轮椅上都要坚持每一天到田径场。喜欢一个东西一定要坚持到底。她就是那一类人。”刘景扬说。
戴建华(前排)
妈妈来了之后,刘景扬在休息日也要被妈妈拽起来爬体校附近的板樟山,拉练体能。
她的体重从140斤减到了125斤。此后,刘景扬考上暨南大学、入选国家队。
“珠海市体校对我来说,就像我人生重大的一个转折点,像是打开世界的门一样,让我走出去。我之前不知道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这里给了我走出去的勇气。”
让刘景扬感到最遗憾的,是她的恩师戴建华已经在今年8月份去世,她没能见证自己学生的荣耀时刻。
1979年9月24日发,第四届全运会女子100米栏决赛终点处的连续动作摄影:8名选手几乎同时向终点冲刺,其中,右起第四人是获得冠军的新疆运动员戴建华,第五人是获得亚军的解放军运动员周英。新华社记者 张赫嵩 摄
“这个冠军我特别想让她看到,她也非常希望我有一天能拿到这个冠军,今年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让她看到这一幕。她每次见到我都会说,一定要相信自己。她去世前一周,突然找我视频通话,还是让我相信自己,我说全运会之后我一定回来看您。”说到这里,刘景扬哽咽了。
2017年在天津,刘景扬首战全运会,未能进入决赛。2021年西安再战,备战状态一直不错的她,却遭遇了严重的伤病。
“第一次参加全运会,那时候年纪还小,可能觉得没关系。第二次的时候,受了很严重的伤,会觉得很遗憾。那时候正是成绩上升的时候,非常非常自责和遗憾,觉得自己错失了很好的机会。”
经历了那两次的挫折,再次坚持了四年的刘景扬,到了这次全运会的赛场上,已经没有太多思想包袱。预赛中,她跑出13秒13挺进决赛。
“这次可以说比上次的心情放松很多,我目标已经达成了,只是再站上一次跑道,争取奖牌,没有其他的压力,我非常放松。”
决赛中,她跑出了此前自己从未有过的12秒81。
11月19日,冠军广东队选手刘景扬在比赛后与计时牌合影。新华社记者 邓华 摄
“这个成绩我自己也有点不敢相信。”
跨过一道道栏架,她也冲破了心中的围栏。
而刘小平则在女儿夺冠当晚就回到了珠海,第二天下午,她还有班要上。在珠海体校已经工作了10年的她,被学生们亲切地叫做“宝贝阿姨”,学生有什么心事,都愿意和她聊一聊。
刘小平关心女儿,但已经不再纠结于女儿的一些小习惯和小个性,而刘景扬也理解妈妈的很多想法。
“我到现在一直遵循很好的生活方式,周末也不会睡懒觉,休息日也喜欢运动。”
11月19日,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田径项目女子100米栏决赛在广州举行,广东队选手刘景扬在赛后庆祝。她最终获得金牌。新华社记者 邓华 摄
赛后,刘景扬说想吃妈妈做的糖醋排骨。刚刚在珠海购置一套小房子的刘小平,憧憬着搬进新居时,能给女儿做一顿糖醋排骨。
“现在我和妈妈是相对平衡的状态,我可以做自己的事情,可以当一个很好的小孩。老一辈的想法,你想去改变是不太可能的。在任何关系里面,去找一个平衡点对双方都是非常好的。”刘景扬说。
人生也许就是一个自洽的过程。
就像刘景扬最喜欢的一本书中写到的:“当生命带来某些事情时,我们应视其为引渡我们的力量。”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城市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建立联防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装备、标准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完善火灾监测预警、预防管理、指挥通信等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分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提高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处置力量;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保障;
(七)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草管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做好防火宣传,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开展航空消防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在防火区内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验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森林草原火险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综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险监测预警,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能力建设,依法提供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等报警方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情,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
(一)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情,或者过火草原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情;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情;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情;
(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相邻国家和地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五)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情。
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接到火情报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分工,履行扑救职责。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
第四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五条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森林火灾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草原火灾分为: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或者受害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统计为火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草原火灾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身保险等相应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其职工在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第四十九条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以上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
(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六)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
(七)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第六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者部门间合作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或者机制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六十二条 对设在林牧区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以及军事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军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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