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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03 18:45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辩论赛活动结束的总结作文,需要包含一些关键事项,以确保总结全面、客观、有深度。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总结目的和对象:" "目的:" 是为了全面回顾活动,评估效果,总结经验教训,还是为了向上级汇报,或是为了为未来活动提供参考? "对象:" 总结是写给谁看的?是组织者、参赛队伍、学校领导、还是普通师生?这将影响总结的侧重点和语言风格。
2. "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开头:" 简要介绍辩论赛的基本情况,如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参赛单位/人员、辩题、比赛流程等。点明总结的主旨。 "主体:" 这是总结的核心部分,需要分点阐述。 "活动概况与亮点:" 客观描述比赛的整体情况,突出比赛的精彩瞬间、成功之处或特色环节。例如,辩手们的精彩表现、场上的激烈交锋、观众的热情参与、组织工作的有序进行等。 "过程回顾与亮点分析:" 可以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赛段或辩手表现进行具体分析,说明亮点产生的原因。 "成果与收获:" 总结通过比赛达成的具体成果。例如,提升了学生的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
11月15日,由福建医科大学口才协会举办的第二十届“欣涯杯”辩论赛在福建医科大学旗山校区学术报告厅圆满结束。世界华语辩论锦标赛福建赛区评委连炜超,交学思辨辩论赛冠军及单程最佳辩手赵兰燕,福建农林大学蝉联三届校园辩论赛全程最佳辩手金灵洁担任本次比赛评委。
此次辩论赛共进行了2场,正反双方辩手围绕“痛彻心扉的一段感情是该铭记/遗忘”进行思辨。首场比赛在健康学院辩论队与口腔医学院辩论队之间进行。正方健康学院辩论队一辩开篇明确“痛彻心扉指非比寻常的极致痛苦,铭记包含情感认同与价值认可”,提出“铭记是治愈创伤必经之路”“铭记是成长最佳途径”两大核心论点,并引用心理学“白熊效应”及相关数据佐证观点。而反方口腔医学院辩论队则以“遗忘是主动剥离痛苦、终止持续伤害的自我保护机制”为核心,以负面情绪的危害和多篇心理学研究结果论证“遗忘是一段痛彻心扉感情的遵循科学规律自我保护机制,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开始新生活”。最终经过质询、自由辩论及总结陈词环节,健康学院辩论队凭借清晰立场获得季军。
口腔医学院辩论队三辩正在质询正方四辩 韩丁宇供图
中场休息十分钟后,第二场对决在公卫卫管联队与医技影像联队之间展开。正方公卫卫管联队一辩开篇立论时,将辩题延伸至国家层面,提出“研读历史过往凝聚前行力量”的观点,给予反方一记痛击。而反方迅速回应,三辩在质询环节中明确“遗忘的是仇恨而不是耻辱”的观点,巧妙化解家国大义的坑并成功诱得正方四辩出“我们需要时间去淡忘”呼应自身观点。总结陈词阶段,正方结合个体成长与社会发展,强调“铭记并非沉溺痛苦,而是对生命完整性的尊重”,明确铭记是将痛苦转化为成长动力与共情力量的重要途径,但在主动攻击层面稍显不足被反方“如何消除痛彻心扉的影响”的提问攻破防线。最终,医技影像联队以全场最高得分斩获冠军。
医技影像联队三辩正在质询正方四辩 夏雪供图
比赛结束,冠军队伍选手们表示:“本次夺冠不仅是我们四位队员的奋斗成果,还有团队其他成员的全力付出,这份荣誉属于我们每一个人。”
福建医科大学
撰写人:吴海莉 邓佳怡
编辑:林恒宇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诉讼阶段,在经过法庭调查,案情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核实的情况下,审判长才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实际上,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进行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诉讼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交织在一起的,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等,都是既需要调查又需要辩论,从一定意义上说,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只有通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能使法庭调查深入下去。如果过于强调区分法庭审理的阶段,容易使法庭辩论形式化、简单化,不利于法庭审理的深入进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作了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本条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这是为了落实司改任务、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增加的规定。“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正在进行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从实践效果看,量刑规范化重视了庭审中对与量刑有关证据的调查和辩护,规范了法官对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总体看,效果是好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以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法庭审理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近年来,量刑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通过制定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来规范量刑活动的具体程序。这些对于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等具有积极意义。本款规定的意图是要表达,在法庭审理中,不仅要对与定罪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对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要调查、辩论,旨在为量刑规范化提供法律依据。在研究过程中,有的建议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分别进行调查、辩论。考虑到定罪量刑本身是庭审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很多犯罪情节既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难以分开,刻意分开会影响诉讼效率,增加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负担,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审判制度。因此,本款规定仅强调了“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并非为量刑设置专门程序。
第二款是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辩论的具体程序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要求发言时,应当提出申请,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的发言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展开辩论。审判长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前,要征求以上各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宣布辩论结束。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再对证据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款是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审理中,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并保障被告人有这项权利。被告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申请法庭调查核对证据,提出自己无罪、有罪以及罪轻、罪重及对定罪量刑的意见、要求,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请求法庭给予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等等。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法庭要注意保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平等地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另外,对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不应作具体的时间限制,如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没有违反法庭秩序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庭不应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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