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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26 22:2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写活动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写好活动作文,注意这些关键点"
活动,无论是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文艺汇演,还是社会上的志愿者活动、节日庆典,都是我们生活中丰富多彩的一部分。将这些经历和感受用文字记录下来,不仅能加深我们对活动的理解,也是锻炼写作能力的好机会。然而,要写出一篇生动、具体、有感染力的活动作文,并非易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紧扣活动中心,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这次活动是什么,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展现团结协作的精神?是记录难忘的瞬间?还是表达个人的感受和收获?或是分析活动中的成功与不足?只有明确了活动的核心内容和写作目的,你的文章才会有清晰的中心和方向,避免内容散乱,主次不分。例如,如果目的是写一次成功的运动会,就应该重点突出团队合作、拼搏精神以及最终的喜悦。
"二、 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环节"
一场活动通常包含多个环节,如准备阶段、进行阶段、高潮部分、结束阶段等。在写作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要根据写作目的,选择那些最能体现活动特点、最让你印象深刻或最关键的环节进行详细描写。比如,一次演讲比赛,可以详细描写你或他人演讲时的语言、神态、动作,以及现场气氛的变化;而对其他环节则可以简
姚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3个辖区9所学校引诱、招募数十名未成年学生参与在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还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对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披露。
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姚某、王某亮等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王某亮等多人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姚某直接或指使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团伙成员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姚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 郑凯文
姚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3个辖区9所学校引诱、招募数十名未成年学生参与在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还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对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披露。
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姚某、王某亮等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王某亮等多人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姚某直接或指使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团伙成员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姚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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