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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30 20:4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作文,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文章有深度、有见地且具有说服力:
1. "明确核心观点 (Clear Core Argument):" "立场鲜明:" 首先要清楚自己对于教育实践活动持何种态度?是支持、反对,还是认为需要改进?你的核心观点是什么?(例如:实践活动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效果不彰;实践活动应更注重与课程的结合等)。 "聚焦具体:" 避免泛泛而谈。你的意见应该针对实践活动的某个具体方面,如目的、形式、内容、评价、资源投入、与理论教学的结合度等。
2. "深入理解背景与现状 (Deep Understanding of Context):" "背景知识:" 在提出意见前,要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定义、目的、常见形式(如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研学旅行、实习实训等)以及当前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实施情况有所了解。 "问题意识:" 思考当前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哪些普遍性问题或争议点?(例如:功利化倾向、与学习脱节、安全保障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均等)。你的意见应该能回应这些问题。
3. "论证充分有力 (Sufficient and Strong Argumentation):" "逻辑清晰:" 文章结构要清晰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的意见》(简称《意见》),强化科技教育重大部署,支撑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塑造未来核心竞争力。《意见》明确提出“以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夯实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基础”,通过构建协同贯通的育人体系、建设开放融合的课程生态、加强素养导向的教研评价、推进形态多样的资源建设等关键举措,系统勾勒出以实践为导向、以融合为特征、以生态建设为目标的科技教育高质量发展战略图景。这一战略布局标志着科技教育范式的深刻转变—育人目标更强调跨学科素养、科技创新能力培养,更强调提高工程实践能力和科学思维培育;教学方式更注重以学生为中心的探究实践和项目驱动;实施路径更依赖学校、家庭、社会的多方协同,这些转变体现了科技教育要切实落到实践层面的重要指向。
战略升维:从体系搭建到教育生态的深化
党的二十大确立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战略,科学教育的重要性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以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国家层面的系统部署推动我国科学教育进入体系化建设阶段。顶层设计与配套机制持续完善,一系列重要文件奠定了制度基础;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委员会成立,为课程与教学实践创新提供了专业支撑;各地积极出台配套方案,形成了制度创新与资源共建的良好局面。
值此“十五五”关键转型期,《意见》的出台具有承前启后的战略意义。文件明确提出“到2030年,中小学科技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科技教育生态系统全面构建”的阶段性目标,以“科技教育”的表述凸显科学、技术与工程实践的深度融合。其根本立意在于超越此前科学教育体系初步构建的基础层面,迈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把重心放在面向未来、更加强调探究实践的教育模式变革,着力营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互激发的教育生态,让科技实践融入教育日常,让创新在互动中自然涌现。
核心驱动:面向未来的科技教育重要指向
面向未来创新人才需求,素养培育、科学探究、工程实践成为科技教育的重要指向。《意见》以学生为本,立足实践导向,尊重学生认知规律并呼应科技的社会应用性,引导学生在知行合一中实现自主成长,其核心内涵体现在四个维度。
一是教学理念上贯彻实践导向育人。《意见》将强调实践的思想系统融入育人体系构建与评价改革全过程。在“构建协同贯通的育人体系”方面,明确呈现以实践为主线的贯通式育人目标,推动项目式、探究式教学常态化,将学科知识学习融入学科实践,实现知识传授与素养培育辩证统一。在“推进评价改革”方面,倡导建立素养导向的评价体系,运用“科技素养数字画像”追踪学生创新能力发展,重点关注学生在合作探究、工程设计等活动中展现的思维品质与实践能力。同时,《意见》强调整合校内外科技资源,建设虚实结合的实践平台,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升问题解决能力,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素养。
二是教学内容上推动科技与人文融合。科技教育需要在科学探究中融入家国情怀、文化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意见》在“培育科学精神”中明确提出,通过推动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跨学科融合,借助科技史、科学家事迹等内容,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意识,在科学实验与项目设计中引导学生关注科技的社会影响,增强其人文底蕴与社会责任感。
三是资源建设上促进前沿成果教学转化。《意见》鼓励将科研过程、思维方法转化为适配的教学资源,让国家重大科技成就以“可感知”“可实验”的形式走进课堂。这不仅丰富了课程内容,也助力学生以真实情境领悟科学家精神和工程师逻辑。重大社会实践与科技进步所蕴含的基础思想与方法,凡适合中小学阶段的均应契合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尽早融入基础教育,有助于从小培育学生面向未来的核心素养,并直观理解科技对生活产生的深刻改变。
四是教学生态上强化智能技术赋能。《意见》指出,依托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建设科技教育栏目与学习社区,打造智能化教学资源管理与教研支持系统。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不仅可以创新教学手段,实现学习过程可追踪、学习成效可反馈,助力教师专业成长与学生个性化发展,更有助于推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成为科技教育质量提升与公平普及的关键支撑。
路径突破:依托三大关键行动紧抓落实
《意见》在育人体系构建、课程教学创新、教研评价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部署和系统性规划。这些行动既是建设科技教育生态的具体路径,也是实现战略升维的重要引擎。
一是以“探究实践”为主线,贯通学段育人链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从技术突破到经济繁荣的关键影响因素是科技教育。其中工程技术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虽非独立学科,却是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载体。应将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系统化、差异化融入基础教育全过程:在小学阶段,通过简单手工、信息科技激发科学兴趣,培养基本操作与观察能力;初中阶段推进跨学科项目式学习,实现知识学习与实践应用的有机结合;高中阶段依托研究性学习,将学科实践与跨学科项目系统纳入课程体系,为培养具备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未来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以“科教融合”为引擎,推进面向真实世界的探究实践教学。科技教育聚焦真实世界的复杂问题与创新实践,应主动对接国家战略与科技前沿,引导师生在贴近真实科研情境的过程中理解科学家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科技素养。关键要建立科学家、工程师与教育工作者的长效协同机制,系统推动科技资源向教育资源的转化。支持各地教育部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及科技企业等主体,积极探索构建区域科技教育合作网络,推动优质科教资源的共建共享。通过开发项目式课程资源、编制跨学科工作指南等方式,将体现科技发展规律的基础内容和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符合中小学生认知特点的教学资源。
三是以“数字基建”为契机,构建教研共同体与区域协同平台。教师是科技教育改革的关键行动者,需要从内在动机、专业发展与协同机制等多维度对其系统赋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教研与教学一体化发展,提出依托云教研平台开展跨校跨区域协同教研;依托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建设科技教育专栏,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同时,通过人工智能助学助教助管助评助研等工具赋能教师专业成长。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与中小学合作,建设虚拟场馆和仿真实验平台,为学生提供沉浸式学习场景,最终形成数据驱动、多方协同的科技教育新生态。
(郑永和 作者单位系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教育研究院)
《人民教育》2025年第22期
作者:郑永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妇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
(2)坚持立德树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3)支持为主、干预为辅。尊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格尊严,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避免激化矛盾;
(4)双向指导、教帮结合。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指导,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困难;
(5)专业指导、注重实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评估教育指导效果,并视情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2.人民法院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妇联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妇联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 指导情形
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5.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 指导要求
7.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8.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实施遗弃、虐待、伤害、歧视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2)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9.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10.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也应当依照前两条规定,自行做好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
四、指导方式
11.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跟踪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12.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3.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
14.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家庭教育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督促其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
1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16.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在互联网公布。
1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五、保障措施
18.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结合本地实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探索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聘请熟悉家庭教育规律、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19.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20.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1.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2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范围。
23.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六、附则
24.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X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
附件
××××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 (办理案件的案号)……(接受责令人员信息)。
……(接受责令人员信息)。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发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如下:
责令×××于××年×月×日×时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多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受网络指导等的,可对表述作出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