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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1-08 17:27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活动安全制度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撰写活动安全制度作文:关键注意事项"
活动安全制度是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参与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石。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社区举办的文化节,还是企业策划的年会或展会,一份完善、清晰、可操作的安全制度都不可或缺。而在撰写这样一份制度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其有效性:
"一、 明确目标与适用范围:"
"目的清晰:" 首先要明确制定此安全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安全、确保活动有序进行。作文中应开门见山,点明制度的核心目标。 "范围界定:" 明确该制度适用于哪些活动、哪些参与人员(如志愿者、工作人员、普通观众、特定嘉宾等)、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生效。清晰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后续条款的针对性制定。
"二、 责任主体明确,分工协作:"
"责任划分:" 制度必须明确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参与方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如场地提供方、安保公司等)各自的安全责任。避免出现责任真空或推诿扯皮的情况。 "岗位职责:" 对于活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设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要求,确保人人知责、明责、尽责。例如,安保人员负责秩序维护,医疗人员负责应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了解到,2025年北京演出市场与体育赛事持续升温,展览展销活动亮点频现,各类大型活动呈现井喷式增长。北京警方保障2295场次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接待观众1841.9万人次,较2024年分别攀升25.8%和18.9%。
创新入场和售票方式
针对入场难、找路难等难点痛点,北京警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牵动主承办、场地方以观众视角全流程体验入场流程,于今年5月在国家体育场(鸟巢)首次推行“分色入场引导”,前来观演的群众手持与所买座席颜色对应的电子票,从场馆外围一路跟随引导牌,很快便找到了与票面颜色对应的检票口。在鸟巢全国首创“分色入场”模式后,类似的精细化管理和创新服务在更多场馆得以运用。
针对大型活动外地观众多、交通需求大的特点,北京警方组织交通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踏勘评估和调研论证,在相关场馆开辟专用地铁免检散场通道,一体规划场馆周边网约车打车点、共享单车和电动车停放点,为观众提供出行便利;针对服贸会、中关村论坛等国际性会展活动,组建“一活动一专班”,将重点保障、柔性安保与便捷服务有机结合,总结固化“一会一址”成功经验,打造国际展会安保新模式;为马拉松等线路型赛事构建“分区组织、分段包干”培训管理和勤务部署模式,形成全环节安全管理闭环;针对草莓音乐节等户外露天活动,聚焦拥挤踩踏等安全隐患,通过网上网下同步引导、分区核定容量等举措,保障16场次超大型音乐节安全顺利举办。
民警在马拉松现场执勤。北京警方供图
去年12月,在五棵松体育馆一场演唱会圆满落幕,该场演出不仅是一场视听盛宴,更是北京大型演出票务精细化管理的一次成功“试水”——首次将视线不良区座席通过“明示+打折”方式全部开放售票。
由于该场演出采用“四面台”布局,且场馆属于沉降式结构,高处座席区的四个夹角存在一定视线遮挡。“此前为避免纠纷,视线遮挡区座席通常不对外售卖。”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杨洋介绍,为最大程度满足歌迷观演需求,同时兼顾主办方上座率诉求,北京警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主办方、票务单位充分调研评估,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决定对该区域门票实行打折优惠销售。
购票环节中,票务平台通过售票系统“强提示”功能明确告知视线遮挡情况,引导消费者审慎选择;针对可能出现的观演争议,主办方同步推出人性化退票政策——观众入场后15分钟内,若对观演效果不满意可办理全额退票。
透明化告知与灵活售后保障的双重加持下,本次演唱会新增的近1000个视线不良区座位全部售罄,现场未发生一起相关纠纷。这一创新举措不仅实现了座位资源精准利用,也满足了部分歌迷“低价观演”需求。杨洋表示,未来将鼓励更多主承办方结合场馆条件、艺人风格及歌迷反馈在演出中优化、推广该模式。
为企业发展减负赋能
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来京办展办会,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生动体现。北京警方不断健全利企新机制、提升服务质效,以创新举措为企业发展减负赋能。
在许可审批方面,北京警方创建大型活动安全监管系统,实现活动申报“全程网办”,打造全国主要城市审批时限最短、材料最少的服务标准;推行“一次性”安全许可制度,明确无需许可活动“坚决不设门槛”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办手续、走流程”减负。
在降本增效方面,北京警方综合评估“四馆两场”(五棵松体育馆、首都体育馆、国家体育馆、国家速滑馆和国家体育场、工人体育场)承载力和疏散能力,累计释放可售座席2.2万个,增幅达15.6%,其中鸟巢座席总数已达6.7万,座席总数、场均上座率均为全国首位。此外,北京警方还推动全市32家常态化活动场馆将安检设备、隔离护栏等安保器材列为必备硬件,实现重复使用,并指导优化保安员岗位配置,在提升企业效益的同时有效降低安保成本。
光这些举措还不够,北京警方2025年还创新优化了安保部署新形式,将安保运兵车辆改造为临时防冲撞设施,在不降低活动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有效释放更多场地空间作为社会停车资源,既缓解场馆周边停车难题,又减少主承办方额外租赁防冲撞设施的支出,实现安全保障与资源利用双赢。
2026年,北京大型活动的数量及规模仍将保持高位运行。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支队支队长王尔迪透露,“四馆两场”明年拟举办大型活动约300场,预计同比增长15%;随着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多主承办单位进京办展办会,部分活动呈现“主承办新、场地新、人新、形式新”的特点,给安全保障和服务管理带来新挑战。
对此,北京警方将紧盯“专业+机制”警务模式,在“精细化”上下功夫,以高质量安全保障高品质活动,持续提升企业和观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如针对展览展销场馆,牵动属地分局夯实场馆责任,将人车流线规划、安保设施配置等纳入“一馆一策”管理;对露天音乐节、马拉松赛事等低频活动场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各区政府牵头,联动文旅、体育、消防等多部门开展综合评估,提前拟定固化场地、明确安保方案,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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