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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刑法 读后感》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5 03:11

3招搞定《刑法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刑法读后感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确定读后感的主旨:在动笔之前,明确自己的读后感要表达的核心观点,是强调刑法的严谨性、实用性,还是探讨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
2. 突出个人感受:读后感应着重表达个人在阅读刑法过程中的感受和体会,避免写成干巴巴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a. 阅读过程中的困惑与疑问:在阅读刑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理解的概念或规定,将这些困惑和疑问写出来,并尝试在文中给出自己的理解。
b. 阅读过程中的启发与思考: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念。在阅读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历或社会现象,谈谈自己的启发和思考。
c. 阅读过程中的感悟与收获:在阅读刑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法律、社会、人生等方面产生一些感悟,将这些感悟融入作文中,使文章更具深度。
3. 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文章的逻辑性和层次性,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你的观点和论述。
4. 举例说明:在论述观点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或实例进行说明,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5. 注意语言表达:读后感作文应采用生动、形象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生硬

2021/3/12(683)书香检苑|《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今日分享第一检察部干警蔚银银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作者:蔚银银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深厚的法律学科,一直以来因其多流派学说及理论复杂性让很多专业法律人追本溯源、探索其中真义,让非专业人士望而却步。《刑法的私塾》一书是张明楷教授于2014年出版的一部著作,该书以案例讲解为特点、师生对话交流为载体,分不同主题进行阐述,再现了十多年周末课堂上,张明楷教授带领学生运用刑法理论解决一个个实例问题的场景,是一本难得的,专业性教材与普法性读物融为一体的法律书籍。下面跟大家分享阅读该书的两点感悟:

一是注重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化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用语是专业和严谨的,但也因此使得法律条款机械甚至僵化,很难给人以直观、生动之感。《刑法的私塾》一书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展开叙述,既讨论了总则中一些疑难问题与争议学说,又对分则中一些重点罪名,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其以简洁的形式与自由的体裁,将深奥的刑法理论融入一个个案例之中,将抽象法律规定基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将法律应用的普遍性与刑法理论的专业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通俗的语言,将法言法语生活化,拉近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距离,也让普通读者看得懂、能理解。这种把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并重的写作方式不正是我们制作法律文书应该借鉴的吗?一份法律文书,特别是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既要注重司法的专业性,也要兼顾公众的可读性,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易为阅读者理解和接受的公众语言,不作简单的机械的法言法语的堆砌,更应尽可能让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也自然能够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理解。

二是培养刑法思维能力,探究法条背后的法理

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简单地堆砌法律条文,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是要深层次的挖掘法条背后法理,知道如何应用法条。司法实务中,我们往往习惯于就案办案,对理论研究不太关注,未深入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立法本意,僵化的适用法律。而《刑法的私塾》一书以现实的案例和主题为指引,采用专题讨论的方式,从案例中提出问题,通过刑法理论进行阐述,并将理论观点运用到司法实践,以此解决个案中的疑难问题。这种从刑法规定,到规定背后精神的理解,再到案件事实,最后得出结论的论证方式,体现该书在论证上的严谨性。实践中,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常常只有深入到刑法基本立场的层次,论述才有深度,论证才算充分。通过阅读该书,我深刻地认识到论是日常学习还是实务办案,我们不应被动地汲取知识,而应主动的思考分析,注重思维能力和分析案例能力的锻炼。

《刑法的私塾》一书除了其独特叙述形式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将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结合具体个案的方式加以探讨,启发我们认识到刑法的本质,在刑法规范本身与立法本意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点,准确把握法律的真正含义。


文字:蔚银银

编辑:张静

总编:姜潇

审核:吴乾辉


【书香法苑】刑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犯罪学鼻祖、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我读研时先后读过两遍:第一遍,只觉得言语很简单,很多内容对今天来说是常识,甚至有点不屑继续看下去。第二遍,在我学完《犯罪学原理》这门必修课程,才对贝卡里亚这个人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其在1764年(也就是我国清朝乾隆二十九年)欧洲封建时期就已经提出来这么多犯罪方面的思想和认识,引领着法学研究的“时尚”最前沿。近期,我再次捧起这本薄薄的小册子,继续回味、探索……

书中作者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法官不得解释法律;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等等犯罪学理论。

贝卡里亚还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注重平衡。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这些学说也奠定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书中阐明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司法制度文明、进步与民主的基本标志。

结合自身从一名法学生到司法工作者的身份转换,特别是从事刑事审判辅助工作,让我更加深切感受到刑法真的一门平衡的艺术。在刑法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程序正当、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多方诉求复杂交织在一起,即使努力做到“心如止水”、“一碗水端平”的居中裁判者也会陷入两难的局面。既然无法做到绝对的平衡点,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过程中努力找到“帕累托最优”。

正如原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说过:严格司法并非机械司法,不能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强调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和程序公正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避免因僵化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此,我们在执法办案中避免应当把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结合起来,避免单纯地依靠法条字面含义来对案件进行形式判断,在关注法律基本精神、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注重利益和价值的平衡,最终做出符合常识常情、生活逻辑的理性裁判,确保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自首次出版,至今已有250余年,犯罪学的理论也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丰富和更新,书中的很多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失去了现时价值。但是,当一个人接受的认知越来越多,不同理论与价值之间相互“打架”,让人“左右为难”,从事刑法学的法律人可能会再次陷入沉思,这时,你不妨翻翻这本小册子,去跟着前人脚步再次探寻犯罪学的本源,重温一下烂熟于心的原则,唤起内心最为朴素的正义观。贝卡里亚在26岁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虽然与先贤大家相比,差不多年纪我只能望尘莫及,但相信随着自己工作实践的丰富,时常把这本书拿出来读一读,让思维更靠近一点,让思想接收更多点,能够对工作会有更多的帮助,希望常读常新。

来源:办公室 杜志

编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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