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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30 12:2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土地平整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土地平整合同是土地使用者与施工方就土地平整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是确保土地平整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签订土地平整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包括土地使用者、施工方等,避免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
2. 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保合同签署的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
1. 工程概况:明确工程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工程范围:详细列出土地平整工程的具体内容,如土方开挖、填方、平整、排水等。
3. 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平整度、坡度、压实度等指标。
4. 工程进度: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各阶段进度要求。
5. 工程费用:明确工程总费用、分阶段付款比例及时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费用处理方式。
6. 付款方式:约定付款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并明确付款条件。
7. 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8.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9. 合同生效及终止:约定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土地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3)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用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土地或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将承包土地返还给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未履行期间的承包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土地或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承包费用的____%。逾期交付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承包费用的____%。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土地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包土地转包、出租、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承包费用的____%。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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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杨璐 通讯员 张吉强
张某持有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要求他人排除妨碍可以吗?法官表示,不可以。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就裁决了这样一起排除妨碍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份,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集体所有的某地块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为三年,张某也依约交纳了承包金。
但张某后来才发现,该地块现仍由田某实际使用,田某在涉案地块种植有树木、放置有杂物。
张某持承包合同多次找田某协商,要求田某清除树木、平整土地,返还涉案地块。田某答复称,其长期使用涉案地块,在涉案地块种植有树木、放置有杂物等,村委会回收闲散地也没有向其下通知,也没有招标、公告,不同意返还。张某无奈,持承包合同将田某诉至商河法院,请求田某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经法庭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书》系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涉案土地并未经依法登记,张某并未因该承包合同享有涉案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仍为村委会。村委会应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发包给张某,现张某仅基于承包合同请求排除妨害,缺少权利基础,张某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张某可基于上述承包合同向其村委会主张合法权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后来,张某不服法院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经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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