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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对合同法的理解》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2 13:44

怎么写《对合同法的理解》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关于合同法理解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撰写关于合同法的理解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文章的严谨性、准确性和可读性:
一、明确主题和目的
1. 确定作文的主题,例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2. 明确作文的目的,是旨在阐述对合同法的理解,还是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熟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 了解合同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2.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三、深入分析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1. 研究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如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2.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合同法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四、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
1.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文章结构,如引言、正文、结论等。 2. 在正文部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确保条理性。
五、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和案例
1. 在论述过程中,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引用案例时,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避免引用错误或过时的案例。
六、注意语言表达和修辞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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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特关于法律的概念

赫伯特·哈特(H.L.A. Hart, 1907–1992),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952–1968),新分析法学派的核心人物。哈特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H.L.A. Hart, 1907–1992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哈特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二战期间曾任职于英国军情五处(MI5)。战后,他转向法学研究,与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和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理论展开批判性对话(Lacey 2004)。他反对法律即主权者命令的简化模型,主张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会承认的规则体系。

哈特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论战塑造了当代法哲学,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Dworkin 1977)。他的其他重要著作包括《法律、自由与道德》(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1963)和《惩罚与责任》(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 1968)。



哈特的理论至今仍是法学研究的基石,影响范围涵盖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和宪法理论。

哈特提出的“什么是法律”这一经久不衰的问题,指出法律理论中存在三个主要争论点

1. 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命令,还涉及更复杂的社会规则。

2.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与道德虽有重叠,但二者在功能和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3. 规则的本质及其法律地位:法律规则不仅仅是行为的一致性,还包含内在的规范性要求。

哈特批评了简单定义法律的尝试,认为法律概念的复杂性无法通过传统定义形式完全涵盖。他主张通过分析法律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其本质。

哈特分析了“命令”与“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虽然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如刑事法规),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

-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

- 法律的持久性:法律具有持续效力,不因立法者的更替而消失。

- 法律的复杂性: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则,还包括授权性规则。

此外,哈特还专门探讨了法律的多样性,指出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则(如刑法),还包括授权性规则(如合同法、遗嘱法)。他批评了将法律简化为单一形式的理论,认为这种简化忽视了法律的多功能性;根据哈特的理论,法律的内容不仅规定义务,还授予权力。可以看出,他的这个理论对于后世影响极其深远;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可以自我约束,适用于立法者自身。

关于法律的起源,哈特认为,法律不仅来源于立法,还来源于习惯。哈特的这个观点,尽管当时并未得到太多的支持,但是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当代商业法律和规则的制定和更新,也起到了奠基的作用。所以,现在重读哈特的许多理论,是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

与法律体系有关的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哈特少见地批判了其他观点。首先,哈特批评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认为其无法解释现代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立法权的限制。哈特认为,现代法律中存在对立法权的宪法限制,主权者并非不受法律约束。将主权者等同于选民或立法机构的观点存在逻辑缺陷。

哈特另外一个引领后世的成就是,提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在哈特的理论中,第一性规则直接规定行为的义务,如刑法规则等;第二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确认法律效力的标准)、改变规则(授权立法和修改法律)和审判规则(授权司法裁决)。这种结合解决了简单规则体系的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问题,为法律制度的复杂性提供了更全面的解释。哈特进一步分析了承认规则的作用。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终极规则,为其他规则提供效力标准。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承认规则的标准。哈特强调,承认规则的存在体现在官员和民众的实践中,而非抽象的假定。

哈特通过分析法律的核心要素,提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他批评了传统法律理论的简化倾向,强调了法律的多样性、规范性和社会基础。其理论为理解法律的性质提供了更丰富的框架,揭示了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参考文献

- Hart, H.L.A. (1961).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Lacey, N. (2004). *A Life of H.L.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Dworkin, R. (1977).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与记忆方法

一、核心考点解析(2025年适用,标注高频易错点)

第一节 合同基本理论与订立(正确率41%,基础必过)

  1. 合同分类“三标准”
  2. 按效力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高频考点:无效vs可撤销的区别);
  3. 按是否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vs实践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需交付借款才成立);
  4. 按是否有名称:有名合同(如《民法典》规定的19类)vs无名合同(如旅游合同)。
  5. 要约vs承诺“五步判别法”
  6.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如“现有100台电脑,每台5000元,3日内付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7. 要约:希望他人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8. 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迟到/迟延需区分(迟到=超过期限,原则无效;迟延=未超期但途中延误,原则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
  9. 合同形式“要式vs不要式”
  10. 必须书面: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11. 可口头/书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易错点: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借款必须书面,自然人之间可口头)。

第二节 合同效力(正确率41%,混淆点密集)

  1. 无效合同“五情形”
  2.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
  3. ✅ 虚假意思表示(如“阴阳合同”);
  4.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规定不导致无效);
  5. ✅ 违背公序良俗;
  6.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7. 可撤销合同“四类型”
  8. 类型事由除斥期间关键区别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标的等认识错误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双方均可请求撤销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胁迫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受胁迫方可请求撤销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弱势方可请求撤销
  9. 效力待定合同“两情形”
  10. 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非纯获利益合同;
  11. 代理权欠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需被代理人追认)。

第三节 合同履行(正确率41%,抗辩权易混淆)

  1. 履行规则“三补充”
  2. 约定不明时:先协议补充→按交易习惯→按法定(如价款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
  3. 三大抗辩权
  4.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对方可拒绝自己的履行(无先后顺序);
  5. 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后履行方拒绝履行;
  6.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中止履行(需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则恢复履行)。
  7. 情势变更原则
  8.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疫情导致履约不能),非商业风险,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节 合同保全(正确率36%,代位权/撤销权核心)

  1. 代位权“三要件”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性(如抚养费、退休金不可代位);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5. 诉讼主体:债权人→次债务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6. 撤销权“两情形”
  7. 无偿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8. 有偿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低于70%或高于30%市场价),且受让人知情,可撤销。
  9. 除斥期间: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最长不超过债务人行为发生后5年。

第五节 合同担保(正确率36%,担保方式对比)

  1. 保证“三核心”
  2.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3. 保证期间: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为2年)。
  4. 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权确定前可转让部分债权(但最高额保证不随之转让)。
  5. 抵押vs质押“四区别”
  6. 要素抵押质押记忆点标的物不动产或动产(如房产、机器设备)动产或权利(如股权、汇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要交付”登记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押交付生效,权利质押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必登记,质押交付是关键”孳息收取抵押期间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扣押后抵押权人收取)质押期间孳息由质权人收取“抵押孳息看扣押,质押孳息归质权”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质押物或权利均优先于普通债权
  7. 定金“双重属性”
  8. 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转为预付款);
  9. 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与违约金二选一适用)。

第六节 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正确率36%,程序易错)

  1. 债权转让
  2. 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3.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如时效抗辩)。
  4. 债务承担
  5. 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
  6.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但需通知)。
  7. 合同终止“六原因”
  8. 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
  9. 提存条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提存后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七节 违约责任(正确率36%,责任形式辨析)

  1. 承担方式“五选多”
  2.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注意:违约金过高/过低可请求法院调整,标准为实际损失的30%上下)。
  3. 违约免责“两情形”
  4.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5. 约定免责: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但排除人身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八节 几类主要有名合同(高频应用场景)

  1. 买卖合同
  2. 风险转移:一般情形:交付时转移(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违约情形:买受人迟延受领,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转移。
  3. 孳息归属: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与风险转移一致)。
  4. 租赁合同
  5. 期限: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未书面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
  6. 承租人优先权: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优先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7. 赠与合同
  8. 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9. 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赠与人可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撤销。

二、高效记忆方法(针对36%-41%正确率定制)

1. 对比表格法(核心易混淆点)

  • 合同效力对比
  • 效力状态原因法律后果除斥期间无效合同违法、虚假、恶意串通等自始无效,可追缴财产无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1年/90日(重大误解)效力待定合同行为能力欠缺、无权代理追认后有效,拒绝则无效相对人催告1个月内追认
  • 担保方式对比
  • 抵押: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不转移占有 质押:动产交付生效,权利登记生效,转移占有 保证:人保,分一般/连带,有保证期间 定金:钱保,20%限额,罚则适用

2. 口诀记忆法(关键规则速记)

  • 要约与承诺
    “要约内容具体全,承诺一致才成立;迟到无效迟延可,撤回要在到达前”。
  • 合同保全
    “代位权,要到期,怠于行使可起诉;撤销权,分无偿和有偿,1年5年别忘记”。
  •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赔损失,违约金、定金选其一;不可抗力可免责,条款约定有禁区”。

3. 流程图记忆法(合同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一致)→成立(诺成合同成立即生效,实践合同需交付)  
效力判断:有效?→无效(5情形)/可撤销(4类型)/效力待定(2情形)→补正后有效  

4. 案例代入法(高频易错场景)

  • 案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卖电脑1台,5000元,3天内回复”,乙第4天回复“同意”,是否成立?
    解析:乙的回复属于“迟到的承诺”,原则无效,除非甲及时通知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 案例2:丙公司以胁迫手段要求丁公司签订合同,丁公司在胁迫终止后2年才主张撤销,是否可行?
    解析:不可行,除斥期间为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已超期,撤销权消灭。

三、备考策略(从36%到70%快速提分)

  1. 分模块突破顺序
  2. 第1天:攻克“合同订立+效力”(重点记要约承诺区别、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3. 第2天:掌握“合同履行+保全”(三大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要件和程序);
  4. 第3天:集中记忆“合同担保”(保证方式、抵押vs质押区别、定金规则);
  5. 第4天:突破“变更转让+违约责任+有名合同”(债权转让程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6. 思维导图构建知识网
  7.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 基本理论:分类(诺成vs实践、有名vs无名) ├─ 订立:要约vs要约、承诺迟到/迟延 ├─ 效力:无效(5情形)、可撤销(4类型)、效力待定(2情形) ├─ 履行:三大抗辩权、情势变更 ├─ 保全:代位权(三要件)、撤销权(无偿/有偿行为) ├─ 担保:保证(一般vs连带)、抵押vs质押、定金(20%限额) ├─ 变更转让:债权转让(通知生效)、债务承担(需同意) └─ 有名合同:买卖(风险转移)、租赁(20年期限)、赠与(撤销权)
  8. 真题陷阱专项突破
  9. 保证方式判定:题目未明确“一般”或“连带”,默认为一般保证(《民法典》修改点,原《担保法》默认为连带,需特别注意);
  10.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只能选其一适用,且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如合同约定定金30万,标的额100万,超过20万的10万转为预付款)。
  11. 数字考点强化记忆
  12. 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
  13. 定金限额:主合同标的额20%;
  14. 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一般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终止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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